论军民融合发展条件下的军地联合审计

作 者:
张祥 

作者简介:
张祥,军事经济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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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军地联合审计的重要意义

      在新世纪新阶段,要实现富国与强军的统一,必须统筹国防军队建设与经济建设,在武器装备建设、军事人才队伍建设、后勤保障能力建设等国防和军队建设诸方面,依托国民经济发展,走军民融合发展道路。军民融合发展条件下,相关军事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需要监督。军队审计部门作为法定的军事经济监督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为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服务。

      传统的军内联合审计局限于军队审计部门与军内单位或部门的联合,已经不能适应有效监督军民融合的军事经济活动的需要。军民融合的军事经济活动具有军民共同参与、分工协作的特点,涉及众多的军内外单位或部门,军队审计部门若不联合国家审计机关或有关审计机构共同审计,将因军队审计管辖范围的局限性而难以完成审计任务。所以,军队审计部门必须突破军内联合审计的做法,树立军地联合审计观,联合国家审计机关或有关审计机构,加强对军外单位或相关部门的联合监督,以弥补军内联合审计管辖范围窄的不足。但是,当前军队审计部门普遍缺乏联合国家审计机关或有关审计机构开展军地联合审计的实践经验。军队审计部门如何有效组织、实施军地联合审计是当前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

      从国外军事经济审计情况来看,国外的国家审计机构积极参与军队审计工作,对武器装备研制、采购,人才培训、工程建设等军民融合的军事经济活动实施审计监督。不过,这种国家审计的参与主要是审计工作的分工,而非联合审计。因此,国外也没有军地联合审计的实践经验可供我国借鉴。

      二、军地联合审计的内容

      军地联合审计的内容是军民融合发展条件下的相关军事经济活动,主要是国防建设中需要依托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武器装备建设、人才建设、后勤保障能力建设等领域的相关军事经济活动。

      1.武器装备建设中的军事经济活动。总装备部是我军装备建设的领导机关,在军委领导下,主管全军装备工作,涉及装备科研、订货、保障部队使用直至装备退役、报废等装备建设活动。各级装备机关在总装备部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在装备建设活动中,装备研制、采购、大修等活动中的资源消耗活动,是军地联合审计的重要内容。

      (1)装备研制中的军事经济活动。大型武器装备的研制,必须列入国家中长期装备研制计划,经过预研、型号研制、试验定型等阶段,才能批量生产装备部队。军民融合的装备研制活动往往涉及军民双方。“军方”主要是指总装备部、军兵种装备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等单位或部门,“民方”主要是指装备承研承制单位,双方是装备订货与组织装备研制、生产的关系,是需求与供应的关系。

      装备研制活动所需资金主要由国防科研试制经费来保障。因此,装备研制活动中体现的经济关系主要是国防科研试制经费的计划、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关系。具体来说,总装备部与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等单位或部门之间是预(决)算管理关系,而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等单位或部门,与装备承研承制单位之间通过装备研制合同界定双方关系。前者是合同的甲方,后者是合同的乙方。可见,装备研制中的军事经济活动,不仅牵涉到“军方”,而且牵涉到“民方”,对这种经济活动的军地联合审计主要围绕装备试制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展开,重点审查国防科研试制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等内容。

      (2)装备采购中的军事经济活动。我军装备采购采取统分结合管理体制。总装备部是我军装备采购工作的领导机关,统一负责全军装备采购的计划管理和宏观调控。各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在总装备部领导下,按统一计划分别负责本军兵种、本部门装备的采购。在市场化条件下,随着装备采购管理体制的改革,我军装备市场化采购的比重逐步提高。装备采购严格按装备年度订货计划实施,可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装备采购实行合同制,采购合同由军队授权的单位与具备条件的军内外装备承研承制单位订立。

      因此,对装备采购中的军事经济活动,军地联合审计主要围绕装备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展开,重点审查装备订货计划的制订与执行,采购方式的选择,装备采购预算的安排与执行,以及购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等内容。

      (3)装备大修中的军事经济活动。装备修理按规定的修理级别,采取军队修理与地方修理、部队修理与军队工厂修理、划区修理与建制修理相结合的方法,由相应的装备维修保障机构组织实施。一般的,武器装备的大、中、小修,分别由总部、军兵种、军区和部队所属的军内装备修理工厂(所)、修理分队和使用单位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其中,装备大修由总部、军兵种、军区所属各类军内装备修理工厂组织实施,有时也由军外修理工厂组织实施。装备中、小修工作主要由军队内部的修理机构和装备使用单位承担。承担大修任务的军内装备修理工厂实行企业化管理,除完成装备大修任务外,还对外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对装备大修活动的审计,在需要延伸调查修理工厂与地方单位、部门的往来经济活动时,需要联合国家审计机关或有关审计机构,以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而承担装备大修任务的军外修理工厂,不在军队审计管辖范围内,客观上也需要联合国家审计机关或有关审计机构,以弥补审计权限的不足。装备大修要择优选择承修单位,实行合同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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