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惩防体系”的“廉政审计”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强华,宁波大学商学院会计系;谢正菊,宁波大学商学院会计系。

原文出处: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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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特种审计制度”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0年广东省深圳市为开辟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路子,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精神,开始调查研究“深圳市反腐保廉预防体系”。2002年深圳市政府批准了《深圳市反腐保廉预防体系整体思路》,提出了创建反腐保廉预防体系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措施和实施步骤,并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作为书面材料印发。2003年浙江省委、苏州市委先后提出了框架方案。2004年5月,中央纪委在深圳邀请广东、福建等七省市纪委领导研究座谈“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后,这个地方性惩防体系进一步得到中央的重视,2005年1月3日,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反腐体系实施纲要。

      我们注意到,在这个惩防体系中,审计已经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制度安排,以崭新的面貌——“特种审计制度”出现,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并列组成党内外监督管理机制①。“特种审计制度”的名称最早来源于2000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其子课题“惩治腐败与特种审计制度”中,提出要建立“经济腐败审计”的“特种审计制度”。所以“特种审计”一经出现,便打上了反腐败烙印。

      特种审计制度的含义为:“政府审计机关除按《审计法》进行常规审计外,开展对防范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的特种审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审计、重大工程审计、政府收费审计、基金管理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审计及经济案件审计等。政府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时,有权对审计中查证的违纪违法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罚建议,或移交纪检、检察、监察机关处理。影响较大的审计查证及结果,可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②

      二、“特种审计制度”问题及其改进

      尽管特种审计制度是我国审计反腐败历史上的一次制度创新。但是,当我们满怀期待关注特种审计的发展时,让我们感到尴尬的是,最初推行特种审计制度的深圳,在2002年实施以后的两年多时间,除了产生制度创新层面上的新奇效应以外,竟然悄无声息。与此同时,2001年深圳开始推行的绩效审计,却表现不俗。也许连深圳审计人也很难理解,国外的绩效审计在深圳登陆成功,而本土培养的特种审计却“哑火”。既然特种审计属于制度创新,我们还是从制度建设层面找原因。

      特种审计“不特”是主要原因。所谓“不特”,是指:审计内容基本上属于财政财务审计工作范围;缺乏审计打击腐败的特殊方法和手段;现有审计职权不够用;特种审计名称令人费解,等等。具体改进方法如下:

      (一)将“特种审计”名称改为“廉政审计”。“特种审计”按字面解释,是超常规的、具有特种目的的审计。但是特种审计内容平常、审计反腐败手段落后、审计职权不突出等问题,冠以“特种”字样恐怕不妥。而廉政审计名称言简意赅,对腐败者以震慑,予廉洁者以鼓舞。

      (二)由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转变为预防和打击国家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特种审计”范围从财政审计到国有企业改制审计,从银行审计到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对审计人员要求比较高,如果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为主,势必使审计部门不胜负荷。因此,改革后的“廉政审计”应该把目标瞄准政府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握有相当权力、具备高腐败风险的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腐败犯罪行为,同时改进审计方法,增强预防功能,审计效果必定更佳。

      (三)改变“特种审计”单兵作战方式,“廉政审计”实行以审计部门牵头,纪检监察、检察部门全程紧密配合协作的审计查处机制。这样,一方面可以借助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的力量,扩张审计查证所必需的手段和权限,充分发挥审计反腐败的功能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落实审计问责制。由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配合参与审计过程,可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罚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扭转“特种审计”权利不特局面,加强“廉政审计”处理权。在廉政审计中,以国家审计机关为主,纪检监察和检察紧密配合的审计查处机制,能强化审计处理权。主要包括:(1)借助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的配合支持,可在审计过程中运用超审计手段,如封存财产、扣审相关人员等;(2)超越审计权限的处罚。如对于超越审计处罚权限的应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向外移送进行处理时,为确保处理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确认,应加入责任认定,并参与过程处理。

      开展廉政审计的意义是:第一,有利于加大审计反腐败力度。尽管特种审计制度的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制度建设上仍存在不足。廉政审计以高腐败风险公职人员为审计对象,配以纪检监察和检察紧密配合的审计查处机制,势必加大审计反腐败力度。第二,开展廉政审计有利于提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整体效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特种审计属于事后审计,无法发挥预警和预防作用。廉政审计则不同,其“廉政指标体系”有对腐败的评价和监测指标,能及时反映权力部门和国家公职人员廉政状况,一旦指标接近“高压线”,有腐败嫌疑,就可以实施廉政审计,使人“不敢贪”和“不能贪”,实现审计监督功能从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的转变,充分体现查处与防范相结合、防范贯穿始终的反腐败指导思想。第三,有利于丰富和完善“特种审计制度”。这是因为廉政审计是基于特种审计制度的理论平台,再次制度创新,开发有廉政(腐败)指标体系,由预警审计、查实审计等内容组成,是对“特种审计制度”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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