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是唯一使用“署”名称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但审计署行政首长不能称为署长,而称为“审计长”。因为“审计长”这个职位是《宪法》中明确设立的,具有宪法地位。国务院现有两个使用“署”名称的直属机构,即海关总署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其行政首长都称为“署长”。 目前,联合国有192个成员国,其中180多个成员国建立了国家审计制度,多数国家在宪法中对国家审计制度有明确规定,并且对审计长(Auditor General,General Auditor,Auditor)作出具体规定,有的国家宪法中有“审计长”专门章节。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第四部《宪法》规定了作为国家基本制度的国家审计制度。《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关于审计长的规定共五条。 在第三章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计长人选的决定权和全国人大对审计长的罢免权。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在第三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规定了国家主席对审计长的任免程序。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在第三章第三节“国务院”中规定了审计长的地位,即国务院组成人员。第八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对审计长的职位,我们通常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长来称谓,但从宪法上述规定来看,我个人认为审计长应当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长”或者“国务院审计长”更符合《宪法》的立法原意。当然“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或者说,审计署是“审计长”行使职权的办事机构。《宪法》中对部长、主任明确是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对审计长和秘书长没有明确。如果说《宪法》的立法原意是审计机关的审计长,那么既然《宪法》中已经明确了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就应当使用“审计机关审计长”。 还有“秘书长”,虽然“秘书长”领导国务院办公厅的工作,但不能说“国务院办公厅秘书长”,称为“国务院秘书长”。同样道理,不能因为“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就说成是“审计署审计长”。 从世界各国“审计长”职位来看,也都是设立“国家审计长”或者“地方审计长”,有些国家的审计机关名称本身就是以“审计长”命名,称为“审计长公署”(auditor-general's office,Office of Auditor GeneralOffice of Auditor GeneralOffice of the Auditor-General,auditor office),是“审计长”的办事机构,而不是“审计长”以审计机关命名,不能称为“审计机关审计长”。 美国联邦最高审计机关是GAO(The U.S.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直译就是美国政府责任署(政府问责局、政府责任局),2004年以前,GAO是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of USA的缩写,直译就是美国会计总署。GAO的行政首长是总审计长(Comptroller General),与他的机构名称没有任何关联,就是美国联邦的一个官职,只有从这个官职,我们才能知道GAO是美国联邦最高审计机关。 美国一些较小的地方政府(县、市、镇)只设“审计长”官职,只是一名官员,由民选产生,是少数几个民选的官员之一,“审计长”没有办事机构,也就是说没有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聘请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但由审计长提出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名单,最高权力机构最终决定聘请哪家社会审计机构。像这样的一个官职,他都没有审计机关,你能说他是审计机关的审计长吗?他就是县(市、镇)审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