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81.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0003(2012)02-0076-13 随着“一国两制”政策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成功实践,有的人或有的学者在追溯“一国两制”的思想和政策渊源时,将当年《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以下简称“十七条协议”)与“一国两制”联系了起来。 有学者把“十七条协议”的签订和西藏和平解放说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次‘一国两制’的试验(1951-1959年)”。[1]有人提出:“1951年在西藏实行的‘一国两制’以‘叛乱’和‘平叛’而告终。”[2]有的则明确提出:“‘十七条协议’与‘一国两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3]有的甚至断言:邓小平拟定了实行“一国两制”政策的“解放西藏公约十章”;中共中央在事实上作出了“一国两制”、和平解放西藏的决策;进藏干部即将在西藏实施“一国两制”政策等等。[4]当年参与和平解放西藏的一些进藏干部也有类似的看法。达赖也曾谈到:中国政府“在过去没有提及此种政治词汇(指‘一国两制’——引注),但事实上‘一国两制’已经试验过并已遭失败。”① [5] 笔者通过研究认为:“十七条协议”的内核和方向恰恰是“一国一制”,而不是“一国两制”。不能把“暂时维持现状不变”的现实,断定为西藏实践过“一国两制”的理论。所谓“一国两制”政策(有人称西藏的“渐进式改革”或“渐进主义政策”)在西藏招致失败或终止更是子虚乌有,和平解放后,西藏社会政治制度并非“原封未动”,同解放前相比,尤其是同“十七条协议”的有关条文相比,西藏的社会制度或社会性质已经部分地发生了质变。而达赖集团要求的“一国两制”,其实质和要害是“两国两制”。 一、中央从来没有提出过在西藏实行“一国两制”的理论和政策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杜玉芳在《毛泽东与西藏的和平解放》中提出“西藏模式”的概念。她认为,中央政府为了收回西藏的主权,在其他方面做了巨大的让步。在维护中国的主权和治权统一的前提下对西藏的社会制度“暂时维持现状不变”,这就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统一国家的“西藏模式”。[6]“西藏模式”着眼于“和平解放”,核心是“一国一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体的新民主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根本性质”不同的西藏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是“暂时维持现状不变”,不是“长期不变”,西藏地区的“社会主义化”或早或晚是不可逆的大趋势。 “虽然从1951年到1959年西藏暂时保留了封建农奴制度,但当时对西藏来说,不是实行与内地不同的社会主义制度问题,而是从和平革命的思想出发,实行一个过渡时期,等条件成熟后进行改革”。我们应区分目的和手段的不同,西藏封建农奴制度的“暂时维持现状不变”,“是基于当时主要矛盾而对统治阶级采取的一种妥协和让步,这是一种手段,而真正的目的是为了过渡到‘一国一制’”。[7] 因此,“十七条协议”的核心是“一国”,即主权问题,解决西藏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怀抱的问题。“两制并存”是过渡,是方法和途径。着眼于“一国一制”,“暂维现状”,等待改革,而不是“保持现状”,长期不变,这正是当时以毛泽东等新中国领导人设计和平解放西藏方案的初衷。1950年5月17日,中央关于和平解放西藏方针致电西南局:在“我们方面,可以承认西藏的政治制度、宗教制度、连同达赖的地位在内,以及现在的武装力量、风俗习惯,概不变更,并一律加以保护”一句后,括弧里还有这样一句话“‘暂维现状’等字眼可以不用,因为解放军开进去了,人民觉悟和其他条件成熟时,上述制度等自然可以逐渐地加以改革,否则即任何改革都不可能”。[8]这表明党中央并未有“一国两制”理论上的设想,而是暂维现状,待条件成熟,实行改革。[9]对这一点,当年西南局、西南军区及十八军各级领导也有充分的理解。据张国华的秘书党雨川记载,协议签订后的一天,新华社随军记者赵慎应向张国华说:“部队对《协议》总的反映很好,表示热烈拥护,但对《协议》规定西藏现行制度不变和关于改革的说法感到想不通。”并说:“我也有同感”。张国华听后笑着说:“你怎么和战士一样,你们好好看看《协议》,那是说中央不予变更,中央不加强迫,并不是说根本不改不变。如果是不变不改,解放军进去干什么!”[10] 把十八军政策研究室1950年3月起草的《对西藏各种政策的初步意见》、1950年5月邓小平拟定的《西南局关于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的条件》(简称“十大公约”或“十大章程”)、1951年5月23日签订的《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主要内容、核心内容概括为“一国两制”是片面的、主观的、不科学的。将“十七条协议”说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西藏第一次进行“一国两制”的试验是不符合事实的。 这些结论突出了以下两点:“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十七条协议”第四条);“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十七条协议”第五条)。但是忽视了以下两点:“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十七条协议”第三条);“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十七条协议”第十一条)。只看到,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体的新民主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与西藏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可以“两制并存”;没有注意到,实行地方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的西藏要对“暂时维持现状”的西藏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进行民主改革。“十七条协议”第三条与第十一条相对应,其结论可以理解为:西藏地方应主动进行改革,在一定时期内将封建农奴制性质的“政教合一”的体制改变为人民民主性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