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屠杀是国际社会早有的定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成山,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副会长、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研究会会长、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馆长、研究员(南京 210017);朱天乐,南京出版社助理编辑、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南京 210008)。

原文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本文以国际社会对南京大屠杀早有定论为论点,用严谨的逻辑证明阐述了国际社会对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罪行认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重申:南京大屠杀的历史定论不容篡改和否认。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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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K265.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63(2012)04-0138-05

      日本名古屋市长河村隆之,2月20日在会见赴名古屋市访问的南京市代表团时说,“南京大屠杀基本上不存在”。①事发当天,外交部发言人洪磊主持例行记者会,针对日本名古屋市长否认发生过南京大屠杀事件,他称“南京大屠杀是日本军国主义在侵华战争中犯下的残暴罪行,铁证如山,国际社会对此也早有定论。日方某些人士应该正确认识和对待那段历史”。②此后,他又多次强调上述观点。本文特对南京大屠杀铁证如山国际社会早有公论,作史学的论证和说明。

      一、为何说南京大屠杀的历史问题早有定论?

      什么是定论?一是指确定的原则,论断。二是指作结论,作决定。那么,引申到南京大屠杀上历史的定论又是什么呢?为什么外交部发言人多次强调“南京大屠杀铁证如山,国际社会对南京大屠杀早有定论,不容质疑”呢?这里提及的“国际社会”和“早有定论”,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此早有定论。众所周知,1946年1月19日,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等11个国家,在日本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下称“东京法庭”),对东条英机等28名甲级战犯进行正义的审判。东京法庭对“南京大屠杀”进行了专案审理,确认日军在南京的暴行是现代战争史上破天荒的残暴记录,并判处甲级战犯、南京大屠杀的主犯松井石根绞刑。

      东京法庭判决书上是这样判定的:“在日军占领南京后的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20万以上。”③该判决书还非常明确地指出,“这个数字(指20万的数字)还没有将日军所烧弃的尸体和投入到长江,以及以其他方式处理的尸体计算在内(根据各种历史资料,这部分尸体总数在10万人以上)。”实际上,东京法庭做出了30万人以上的判定。

      东京法庭判决书同时对日军对南京的破坏及强奸暴利也有明确认定:“这类的放火在数天之后就像按照预定计划似的继续了6个礼拜之久。因此,全市有1/3的建筑被烧毁了”;④“在日军占领南京最初的一个月内,市内就发生了2万多起强奸、轮奸的暴行”。⑤简言之,东京法庭对南京大屠杀中遇难者人数、对当时南京城遭毁坏的状况、以及发生的日军强奸、轮奸女性案的数量,均作出了明确的法的判定。

      第二,同盟国南京军事法庭(下简称“南京法庭”)对此早有定论。1945年11月6日,中国政府依据国际法的原则,即甲级战犯由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乙、丙级战犯,则由直接受害国家所组织的军事法庭审判,成立了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12月中旬以后,分别在南京、上海、北平、汉口、广州、沈阳、徐州、济南、太原、台北等十处,成立审判战争罪犯军事法庭,分别审理各地区的战犯。1946年2月15日,南京法庭正式成立。⑥南京法庭的审理对象,根据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公布的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入侵我国的外国军人和非军人。该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均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及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办理。南京大屠杀案即由该法庭负责审理。⑦

      南京法庭审判时调查了很多受害证人,包括外国友人,开挖“万人坑”验尸等,最后认定集体屠杀28个案例,遇难人数有19多万人;零散屠杀有858个案例,遇难人数有15万多人。该法庭实际上确认了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达30万人以上。⑧

      简言之,南京法庭对南京大屠杀中遇难者人数达30万人以上,作出了明确的法的判定,是南京大屠杀30万数字最直接的出处。

      第三,《旧金山和约》对此早有定论。值得指出的是,在1951年9月8日,以美、英、法等48个国家,与日本政府签订的《旧金山和约》,于1952年生效。该和约第11条中,“日本国接受东京法庭及其它在日本境内和境外之盟国战罪法庭之判决”。东京法庭及其判决的有效性自不待言,而中国显然属于“其它在日本境外之盟国”,南京法庭显然属于“盟国战罪法庭”之一。1952年,日本与中华民国政府签订了《日华和平条约》,该条约第11条规定:“凡在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因战争状态存在之结果而引起之任何问题,均应依照《旧金山和约》之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当年南京法庭正是中华民国国防部军事法庭,因而这个判决属于“因战争状态存在之结果而引起”的问题。如此看来,南京法庭的判决理应是有效的判决,日本国实际上也早已接受其判决。事隔半个多世纪后,一些别有用心的日本人出尔反尔,对上述两个法庭当年有关南京大屠杀正义的判决持怀疑态度,甚至妄图推翻历史的审判,试问他们眼里有无国际法准则?综上所述,南京大屠杀是历史的事实和法的定论,也是国际社会早有的定论。南京大屠杀遇难者30多万的数字,既不是中华民国政府,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来的,也不是哪位政治家提出来的,更不是哪位专家学者研究出来的,而是战后东京法庭和南京法庭(下称“两个法庭”)的定论,并且是日本政府业已承认过的历史结论。

      二、南京大屠杀历史定论的有效性如何?

      近年来,有人公开质疑南京大屠杀历史定论的有效性,挑战国际社会早有的定论。应该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

      1.南京大屠杀案的审判是否合法?

      回答是肯定的,“两个法庭”的判定是完全合法的。东京法庭是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莫斯科外长会议》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等文件而设立的。“两个法庭”对包括南京大屠杀案在内的日本战犯,“以战争之一般计划或阴谋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⑨提起公诉,认定战犯松井石根应负南京残杀事件及宣传大亚细亚主义以排斥外人,敌视同盟国等责任,根据中、美、英、苏等11国公诉书中罪证第55项,即战犯松井石根对南京大屠杀,未曾采取充分的措施来确实遵守和防止其违反对于俘虏及被拘平民的条约和战争法规,判决松井石根为有罪,于1948年11月12日判处绞刑,同年12月22日执行。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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