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党团”,如果不是“党”和“团”的合称(如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国民党和三民主义青年团),一般是指“议会党团”,即由属于同一政党的议员组成、以统一本党议员在议会中的行动为目的的政党集团。议会党团是现代民主制度中的重要设计,其组织及活动均属公开。在中国近代史上,“党团”另有一个重要指称,即国共两党设置于非党机构和社会团体内的秘密组织。党团曾在国共两党早期历史上扮演重要角色。中共党团于1945年“七大”后改为党组,其组织和运作公开化;国民党迁台后,党团作为秘密组织曾长期存在,但目前早已演变为议会制度下的公开组织。 国共两党几乎同时建立各自的党团组织,且均是对俄共相关制度的摹仿。由于党团组织及其运作的秘密性,对于曾经作为两党重要制度的党团,学界研究非常有限。关于中共党团在各个时期的组织状况及活动情形,近年来有若干论文发表,①虽然还比较粗略,但对于中共组织史的研究无疑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相对而言,对国民党党团的研究更为薄弱,②既有论述中亦有不少误解。如张玉法在全面论述中华民国时期人民团体发展演变的著作中,仅提及1940年10月“国民党中央将社会部改隶行政院,此后对人民团体之指导监督,不采取直接形式,而运用党团力量,以达成党在人民团体中之任务”,指出“此为国民党督导人民团体方式的重大改变”。③但国民党党团并不始于此时,其作用亦未发生质变。家近亮子《蒋介石与南京国民政府》一书中有一节内容讨论“党团的成立与作用”,但在总量极小的篇幅中又有近半内容叙述共产党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的党团,对于国民党党团,不仅语焉不详,而且不尽正确。如认为类似共产党的党团作用,“在国共合作时期的国民党内并不存在”,“从1927年夏开始,国民党终于开始了独自的党团活动”;1929年废除《党团组织通则》,“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制定新的党团组织法”;党团在1929年后消失,1938年临全大会后才意图恢复。④这些看法都不符合实际情况。魏文享在《国民党、农民与农会》一书中专设一节论述“农会中的‘党团’”,其实际内容则是各级农会组织中国民党党员的分布状况。⑤对于党团这一国民党组织史和民众运动史上的重大问题,既有论述对其制度形态的描述还不充分,对其实际运作和效用尚未涉及,对于党团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现实及意识形态因素缺乏讨论,资料也相对单一。本文试图以档案资料为重要依据,尽量在上述诸方面有所弥补和推进。由于党团的秘密性质以及制度形态与实际状况不尽相符的事实,有关党团实际运作的资料较难获取,本文的讨论仍然难称充分,敬请方家指正。 一、党团的组织形态 党团这一组织,不仅中国共产党取法俄共,对国民党而言同样是“以俄为师”的产物。据学者考证,1924年国民党“一大”制定的《中国国民党总章》,其最初的蓝本是1919年12月俄共(布)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章程》。俄共(布)章程分12章66条,国民党总章分13章86条,内容均由党员、党的组织机构、中央党部、地方党部、基层组织、党的纪律、经费、党团等几个主要部分组成,基本结构非常相似,大部分条文几乎雷同。⑥ 国民党一大通过的《中国国民党总章》第十三章为“国民党党团”,具体规定如下: 第七十七条:在秘密、公开或半公开之非党团体,如工会、俱乐部、会社、商会、学校、市议会、县议会、省议会、国议会之内,本党党员须组织成国民党党团,在非党中扩大本党势力,并指挥其活动。 第七十八条:在非党团体中,本党党团之行动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详细规定之。 第七十九条:党团须受所属党部执行委员会之指挥及管辖。例如国议会内之党团受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指挥及管辖;省议会内之党团受该省党部执行委员会之指挥及管辖;俱乐部等团体内之党团受该地党部执行委员会之指挥及管辖。 第八十条:执行委员会与各党团间意见有不合时,须开联合会议解决之。不能解决时,得报告上级委员会决定。在未得上级委员会决定时,党团须执行所属党部执行委员会之决议。 …… 第八十二条:党团内须选举职员,组织干部,执行党务。 第八十三条:所在活动之团体一切议题,须本本党政策政略,先在党团内讨论,以决定对各问题应取之方法。所定方法并在该团体议场上一致主张及表决。党团在所在活动之团体内,须有一致及严密之组织,各种意见可在党团秘密会议中发表;但对外须有一致之意见行动。如违反时,即作为违反党之纪律,须受党之处分。 第八十四条:党员在议会者,须先自具向议会辞职书,贮在所属党部执行委员会处。 如与党之纪律大有违反时,其辞职书即在党报上发表,并且须本人脱离该议会。 上述规定的要点在于:(1)在非党组织中广泛设立国民党党团;(2)组织党团的目的在于“在非党中扩大本党势力,并指挥其活动”;(3)党团与所属党部执行委员会系从属关系,党团须受所属党部执行委员会的指挥及管辖;(4)党团内选举干部,执行党务;(5)党团的运作策略,是先在党团秘密会议中取得一致意见、对外意见和行动一律;(6)违反党团纪律须受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