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与国民政府1933年关税税率问题:税率公布之前的双方动向①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群元,浙江大学历史系讲师,浙江 杭州 310028。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内容提要:

1933年5月,中国国民政府基于完全的关税自主权,公布了一份新的关税税率。这份新税率的公布,各国其实早已预见,并且在公布之前,即向中方多加探询。然而,由于新税率远比以往为高,因而引起了日本等国的不满。尤其是日本方面的反应,可说是最为激烈。对于这份新税率,日本方面声称其为“排日税率”,并且在往后的几年当中,不断地要求国民政府修正。但是,若就中方相关档案进行检讨,则可发现日方的指控难以成立。事实上,财政部制订此一税率,其主要目的实为确保收入。由于此一目的与保护国内产业以及各国对华贸易的利益发生冲突,因此财政部在制订新税率的过程当中,采取了彻底保密的做法,甚至还误导了各方的观测。这样的情况,使得日方虽然在新税率公布之前,曾和中方有所接触,但终究难以掌握新税率的走向,外务省甚至还曾一度抱持着乐观的看法。这种认识上的深刻鸿沟,终使得中日双方在新税率公布之后,进行了长期性的交涉。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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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4.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1-0133-11

      前言

      “九·一八”事变的爆发,给当时的中日关系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国民政府将日本的侵略行为诉诸国际,希望透过国际的压力,来设法阻止日本的行动。另一方面,日本则因为“九·一八”事变的发生,造成其内部政局动荡,但最终还是追认了关东军的行动,并且坚定地扶植了满洲国的成立。②

      在这样的过程当中,中日两国的局势可说是剑拔弩张,“一·二八”事变、热河战役、长城战役以及关东军两次实行的关内作战等等,皆让国民政府与日本之间的关系,达到了极为紧张的程度。但是,尽管政治面上的关系让两国彼此交锋,但两国未曾正式宣战这一点,却也让平时存在的各类运作机制,继续地保持动作。例如中日之间的贸易,虽然因为中国的抵制日货运动而受挫,但在根本上,双方的贸易从未断绝。事实上,虽然中日两国早在事变之前即已摩擦不断,但双方的经济关系却持续地保持密切。而与此息息相关的,即为中国关税税率的设定问题。

      众所周知,自鸦片战争战败之后,中国因为不平等条约的束缚,关税税率无法自主。中国国内的各项产业,在缺乏关税政策的保护之下,因为各国廉价商品的倾销而难以发展。而日本之所以能在对华贸易上占有极大的利益,除了其产品品质与种类能为中国市场所接受之外,根本的原因,即在于中国缺乏关税的保护,使得日本产品除了在“物美”之外,又获得了“价廉”的优势,终致囊括了大部分的中国市场。③

      但是,这样的情况在1920年代后半期出现了变化。1927年7月,国民政府在北伐当中,公开宣布将尽快实现关税自主权的回复。国民政府的此一主张,虽然在一时之间未能获得各国的正面响应,但随着北伐与中国情势的推移,以美国为首的各国,遂接连地和国民政府签订了平等的新约,[1]连另一个在对华贸易上占有莫大利益的英国,也在1928年12月和国民政府缔结了新的关税条约。[2]

      在这样的情势当中,日本的反应却与各国迥异,它采取了对既得利益最为坚持的立场,试图抵抗这股承认中国关税自主权的潮流。而其结果,除了给中日关系带来负面的影响之外,也招致了日本在此一问题上的孤立。[3]之后,中日双方经过漫长的交涉,终于在1930年5月6日缔结了《中日关税协定》。

      然而,由于在谈判《中日关税协定》的过程中,国民政府为了达成新约的签订,不得不对日方要求的部分项目予以让步。因此,国民政府所企求的税率自主设定,事实上仍未能彻底实现。不过,随着《中日关税协定》于1933年5月16日到期,国民政府终于获得了行使完全关税自主权的机会。

      但是,国民政府在5月22日公布的新税率,实际上却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由于新税率和旧税率颇有差距,因此各国对于新税率多有不满。然而,由于事涉国民政府的关税自主权,大多数的国家最终仍是采取了接受的态度。不过,受到影响最大的日本与英国,则试图让国民政府对新税率进行修正,但相对于英国较为和缓的态度,日本的立场则显得相当地强硬。自新税率公布之后,日本即持续地对国民政府施压,使得国民政府在次年7月所公布的1934年税率中,一定程度地容认了日方的要求。④

      关于中日间的这场关税问题风波,学界的研究相对不多。对于中日之间的交涉,则研究成果更为少见。⑤事实上,由于关税税率影响日本对华贸易至大,且《中日关税协定》到期之日早已确定,因此早在1933年税率公布之前,日本即已密切注意着国民政府的动向。但新税率的内容,仍使得日本大感意外。为何会有着如此的发展,其实颇有值得探究之处。因此,本稿拟以中日双方史料进行探究,试图先厘清1933年税率公布之前的双方动向,作为理解之后双方争执的基础,以俾利于后续研究之进行。

      一、1933年关税税率公布之前的国民政府内部动向

      1930年5月签订的《中日关税协定》,中国各方对其内容普遍感到不满。因此,国民政府在协定缔结之后,立即着手修订税率的准备工作。[4]然而,经历了1931年夏天的长江水害,以及“九·一八”、“一·二八”等两次事变之后,国民政府的财政状况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特别是东北全境关税收入的丧失,更是根本地打击了大幅依赖关税收入的国府财政。据财政部的统计,在1932年7月,国民政府的关税收入仅就返还国内外借款的部分,就已经出现了500万元的不足。[5]

      同月27日,财政部长宋子文将此一状况报告于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以下简称国民党中政会)第319次会议,明言近期难说会有回复的机会,主张为了保持国家信用与维持金融,应增加关税上的收入。而其提案内容,则是建议加征以一年为期的“救灾附加税”,并且提高数种项目的输入税税率,以作为财政上的应急之用。[6]这一个以保密为由而临时提出的议案,事实上成为了1933年关税税率案的先声,而其审议过程,也充分反映出了国民政府的内部动向。不过在提案当中,日本对华贸易三大项目的棉制品、海产品以及面粉的税率因为尚未到期,故而并未包含在宋子文的提案当中。

      对于宋子文的提案,中政会的讨论非常热烈,委员们的讨论焦点集中在税率提升的适用项目与税率提升的幅度。主席汪兆铭在开始时首先说明,因为顾虑到消息泄漏的问题,因此提案才未事先排入议程。接着,由宋子文报告了提案的内容。兼立法院代院长的邵元冲首先询问,增加关税是否可随时增加而不受条约约束。宋子文则答以除了棉纱类受《中日关税协定》制约之外,其余皆不受限制。会前即与陈立夫、王柏龄共同提出丝业保护案的曾养甫随即表示,他们提出的丝业保护案与财政部的提案颇有关系,建议“政府应即采保护政策”,并明言他觉得“宋部长所提增加税率,似嫌太轻”。对此,汪兆铭说明,曾养甫等人提议丝业相关进口税率应提升至50%,与宋子文提案的15%有所差距。而宋子文则表示,税率提升太多恐会影响税收,并且关税设定实有其种种复杂的原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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