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国时期的祭田轮值纠纷

——从浙江龙泉司法档案看亲属继承制度的演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杜正贞,浙江大学历史系副教授,杭州,310027,duzhengzhen@ yahoo.com

原文出处:
近代史研究

内容提要:

在新发现的民国龙泉地方法院档案中,有大量晚清至新中国建立前祭田轮值的诉讼。祭田轮值纠纷和诉讼的频繁发生,既与祭田轮值制度有关,也与民国时期法律和司法的困境有关。在民国亲属继承等法律变革的背景下,这些祭田轮值纠纷和诉讼也反映出祭田、宗族所面临的变革,以及百姓宗法观念的改变。这种种变化是近代社会、经济结构变迁的一部分。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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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祭田,作为族田义产的一种,是专门为了保证祖先祭祀延绵不绝而设立的。祭田的管理有受田分管、专管、轮管(值)等多种形式。①其中轮值制度,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在轮值制度下,祭田按照房支的次序,依次在族人中间轮流值管、收益,值年的房支或子孙也相应地担负该年的祭祀。

      祭田在设立之初,几乎都规定祭田由后代所有子孙共享。换言之,祭田设立者的所有后代男性子嗣,都有轮值祭田、分享祭田收益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操办祭祀的义务。但在实践中,由于继承制度和轮值管理的复杂性,围绕着子嗣身份的认定、轮值的份额、轮值顺序等等问题,会产生很多纠纷。民国龙泉地方法院档案中有大量涉及祭田的案件,据《龙泉法院志》统计:“龙泉祠产祭田(清明田)、书灯田(助学谷)均为宗族共有产业,比较别县为多,往往因共同人轮值、轮值人与轮值人之间发生争执而引起诉讼,约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8%。”②

      一、宗祧继承制度下的祭田轮值

      虽然北宋以来族产祭田在南方各地多有创置,尤其是明代中期以后,祭田的设置日益普遍,规模日渐扩大,祭田纠纷案件亦层出不穷,但是历代国家法典却少有专门针对祭田的条文。在《大清律例》中,专门针对祭田的只有乾隆二十一年(1756)附于“盗卖田宅”条下的一条例文:“凡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者,照投献捏卖祖坟山地例,发边远充军。不及前数,及盗卖义田,应照盗卖官田律治罪……以上知情谋买之人,各与犯人同罪,房产收回,给族长收管,卖价入官,不知者不坐。”“其祀产义田,令勒石报官,或族党自立议单公据,方准按例治罪。如无公私确据,藉端生事者,照诬告律治罪。”③

      乾隆年间这条“子孙盗卖祖遗祀产”例背后,其实已经隐含了将祀产作为宗族“公有物”的看法。在民间,族产祭田作为“公产”的观念,更是长期以来的共识。这则例文被民国初年仍实际有效的《大清现行刑律》所继承。到了1928年,最高法院判例将祭田明确定性为“公同共有物”。④但禁止盗卖祭田这一法律,远不足以覆盖所有与祭田有关的纠纷。清末民国年间龙泉县的大量祭田纠纷,也并不是因为盗卖祭田而起,而是围绕着争夺祭田轮值的权利和顺序展开的。

      清代和民国初年的法律虽将祭田认定为特殊的公共财产,却没有进一步对拥有这种公共财产的“共有人”的身份,以及他们对于祭田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官民基本认同祭田轮值权利的获得,要以继嗣为先决条件。自宋代以来,家庭财产的继承要以宗祧继承为前提,“继产必先继嗣”的观念和法律都日益强固。⑤祭田被认为是来自“祖荫”的遗产,并且与后代祭祀祖先的义务相捆绑,所以对祭田权利的继承,更加强调继承者应具有相应的宗法身份。在有亲子的家庭中,亲子们自然地成为后嗣,并在分家和遗产分割中遵循一定的原则(往往是平均分配的原则)继承财产,包括祭田轮值的权利。但以往的研究证明,在传统时代家庭无子乏嗣的情况是很常见的⑥,由此引起的产业继承纠纷,也非常多。在财产继承以宗祧继承为前提的条件下,“立嗣”成为解决这一继承问题的主要途径。

      “嗣子”与嗣父母是一种拟制的血缘关系。立嗣的目的,对于嗣父母和宗族来说,是保证祭祀不绝、房支不断;嗣子也因此而得以继承嗣父母的财产,尤其是祭田的份额。立嗣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例如在族众的见证下拜见嗣父母或祭告宗庙。有的还要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作为凭证,这就是“立嗣书”。在民国龙泉地方法院档案中,一些诉讼卷宗里附有作为证据的“立嗣书”。在下面这份“立嗣书”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祭田轮值权利的继承是立嗣的重要内容。

      立承嗣书。尊长瞿全福等情因智房自荣、自茂二兄名下乏人承继,查族谱,系属大宗,不可虚悬,邀集族议,择立胞侄克俭即炎松为嗣。昭穆相当,族情允协,爰立嗣书,与侄边承祭。自立书之后,所有智房应轮清明、冬至祭田,一概归与侄边永远承值办祭。日后内外子侄人等,不得再行争执,亦不得反悔异言。其智房祖考坟茔,以及生辰死忌,三节羹饭,务须视亲生父母,永照管祭扫,不可失落。惟望尽孝尽敬,永念宗功。无怠无荒,长绵禋祀。□不负尊族择立美意也。立承嗣书,永远为据。

      同治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立承嗣书尊长瞿全福

      见书 胞侄松青 (画押)

      房长 凤池 (画押)

      长运 (画押)

      凤友

      嫡姑夫 王锡昌 (画押)

      代笔 瞿吉峰 (画押)⑦

      这份立嗣书说明了立嗣的原因:大宗绝嗣,不可虚悬。而择立的原则,首先是昭穆相当,并且需要同族众人的认可,“邀集族议”是必要的程序。这从立嗣书后的署名包括“尊长”、“房长”等人可以看出。立嗣之后,嗣子继承了所承嗣房支原来的祭田份额,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祭祀义务。

      除了立嗣书,嗣子的身份最直接的证据是族谱的记载。在民国祭田案的卷宗里,很多都附有抄录的谱系简图。判案的县知事、法官也都要求当事人提供族谱作为证明。在修谱的时候,将嗣子的姓名从生父的支系中注明或划去,改写入嗣父的名下,是确认嗣子身份最关键的程序。它意味着这个人作为某人“嗣子”的身份得到了肯定,也就意味着他可以享受这个新的身份所包含的利益,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祭田大量存在、轮值制度日益普遍的情形下,“入谱”意味着一个人拥有了轮值本族本派祭田的权利。对于整个宗族来说,也就意味着祭田利益在宗族内部的重新分配和轮值秩序的调整。因此,围绕着修订族谱、入谱的行为本身,会产生很多纠纷和诉讼。以“闭谱灭嗣”或“篡改谱牒”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并不少见,这些行为的背后都是对祭田利益的争夺。⑧ 一方面,强势家庭在修谱之时,通过自己充任或贿嘱编辑,改动谱牒,争相承嗣无子乏嗣的同族房支,争夺、侵吞祭田轮值份额;另一方面,乏嗣单弱之家又以惯例或情理为由,力图通过修谱,将财产和祭田权益遗留给在旧有制度下没有承嗣权的女儿、养子等。在社会传统和继承习惯都面临变化的民国时期,由此引起的诉讼尤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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