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与“妇女法”:20世纪50年代初期乡村民众对婚姻法的误读

作 者:

作者简介:
汤水清,历史学博士,江西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部主任,研究员(南昌 330077)。

原文出处: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1950年5月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将“五四”以来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等现代观念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下来。该法对于革除中国乡村传统的婚姻陋习,建立以一夫一妻制为基础的现代婚姻制度起到积极作用。但在其颁布实施的最初两三年里,由于舆论宣传上的临时性与突击性、婚姻法文本本身的不足、组织的缺位等原因,致使广大乡村民众普遍将婚姻法误读为“离婚法”与“妇女法”,并导致了大量的自杀与被杀现象。这表明,改变传统婚姻制度,建立现代婚姻制度,实现社会的现代转型,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实现这个过程有赖于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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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5月出台的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法律。它表明中共在新政权成立伊始,即开始对社会进行全面的改造:不仅改造传统的土地制度,实现广大农民千百年来“耕者有其田”的梦想,巩固执政的阶级基础;而且改造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观念,将占人口半数的妇女从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迫下解放出来,彻底铲除传统社会统治力量的根基,进一步扩大执政的群众基础。然而,这部将“五四”以来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等现代观念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的法律颁布后,镇反、土地改革和“三反”、“五反”等政治与社会运动接连不断。而这些运动对于建立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树立党的政治与文化权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更具重要性和紧迫性。这使党无暇顾及婚姻法的贯彻落实,表现在舆论宣传和组织动员上未能及时跟进。因此,作为反传统的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没有获得包括乡村干部在内的基层民众广泛支持,而且遭到了普遍的误解,婚姻法被误读为“离婚法”、“妇女法”,由此进一步导致了大量的自杀与被杀现象。

      一、临时性与突击性:婚姻法的舆论宣传

      中共历来十分注重舆论宣传工作,把它看作是社会动员必不可少的手段。无论是在对敌斗争还是在革命根据地建设中,中共出台的几乎每一项政策都伴随着大张旗鼓的宣传。然而,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作为社会改造尤其是婚姻制度变革的法律武器,不仅之前没有强大的舆论准备,其后也没有强大的宣传声势,甚至在一段很长的时间内报刊上难以觅到“婚姻法”三个字。以《人民日报》的宣传为例,笔者通过输入关键词“婚姻法”,从1950年1月1日至1955年12月31日的时间段内对该报图文信息系统进行检索,发现婚姻法的宣传报道不仅数量不多,而且主要集中在三个阶段,具有临时性和突击性的特点。

      第一个阶段: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前后。

      从1950年4月16日《人民日报》第一版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到7月份,关于婚姻法的文章共计21篇。就内容而言,这21篇主要是中共中央和人民团体的通知、领导发表的谈话和报告、各地各单位学习贯彻情况的报道、读者来信、社论和问题解答等。其主旨都是突出旧式婚姻的不合理和婚姻法的合理性,强调男女平等与对妇女的保护,鼓励人们解除“封建主义”婚姻关系,欢呼各地出现的大量离婚现象。

      

      婚姻法颁布之初,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将婚姻法的学习情况、执行婚姻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各阶层群众对婚姻法的反映等事项做出具体的汇报。①从1950年11月内务部汇总的材料看,15个省、4个行署、10个大中城市中,除川南行署因剿匪反霸任务繁重,干部未对婚姻法进行学习外,其余地区均进行了学习。在此情况下,一种认为广大区、乡干部都“初步地了解了新婚姻法的精神,并能正确贯彻”的乐观情绪很快蔓延开来。体现在《人民日报》上,一是先后发表署名文章和新华社的报道,宣称各地执行婚姻法已取得成绩,旧式婚姻制度逐渐消亡,新的婚姻制度受到广大群众拥护;②二是除此之外,对婚姻法的贯彻情况鲜有反映(包括上述两篇在内,1951年1月至8月,共8篇)。

      第二个阶段: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前后。

      1951年9月26日,政务院发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要求“省(市、行署)以上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即督促所属司法、民政、公安、文教等部门并邀请协商机关及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有领导、有重点地组织一次关于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③为此,9月份即开始,在全国兴起了一场规模较大的宣传和检查活动,《人民日报》对有关问题的报道也随之增多。

      为配合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人民日报》除了刊登各级党和政府、司法部门、人民团体等的指示、通知外,大量刊登了各地学习、执行婚姻法情况的报道和读者来信。其内容集中于乡村基层干部干涉婚姻自由、包办婚姻、非法扣押、捆打当事人和逼迫妇女自杀以及虐杀妇女的案件。此外,《人民日报》开辟了“坚决贯彻婚姻法,保障妇女权利”的专栏,刊登了大量群众来信,特别对山东省苍山县一区汤窝乡杨家庄妇女潘氏不堪家庭虐待多次请求离婚而惨遭杀害的案件进行了持续的关注。

      与检查婚姻法执行的指示相适应,突出违反婚姻法的司法处理,是《人民日报》和地方报纸舆论在这一阶段的共同特点。进入1952年,《人民日报》对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的关注度再次降低,全年刊登的有关报告、指示、通知、文章、报道、读者来信等总计只有13篇。

      第三个阶段: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前后。

      鉴于新区土改、镇反、“三反”、“五反”等一系列政治运动与社会改革运动基本完成,特别是触目惊心的因婚致死现象陆续暴露出来,1952年秋,中共中央决定次年3月开展一次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共中央在有关指示中要求,在运动月期间,要大张旗鼓地在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土地改革尚未完成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运动,各地都要把这个运动作为中心工作。为此,中央专门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指导运动的开展。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和各人民团体、报刊舆论都被动员起来,一场轰轰烈烈的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在全国迅速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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