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土改“保存富农经济”方针之演绎过程

——中共中央、华东局、苏南行政区政策疏证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良玉,1951年生,历史学博士,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思想史、社会史,中华民国史、中国当代史,江苏 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新中国成立以后进行的“新区土改”中,保存富农经济是一个重要问题。围绕是否征收富农出租给人耕种的土地,出现了中南局和华东局两种意见。主张征收的中南局,是考虑到拿出更多土地分配,从而有利于发动农民;而华东局则更多地看到了富农经济与商品经济、城乡生产与城市生活资料供应的关系。中南局邓子恢的意见成了主流意见,但中央相关新区土改的政策法令,却为双方意见都留了口子。原因在于双方意见都有其适应需要的性质,以及政策制定所遵循的恰当程序。华东局饶漱石之所以不赞成征收富农的出租土地,是因为事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吃透了华东特别是苏南地区的经济社会特点。由此,苏南地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其内容与执行效果就要相对完善一些。在这个过程中,中共中央的政策,采取了平衡意见,容许地区差异的态度。邓子恢、饶漱石、刘少奇在对待富农的政策上各有认识的重心,但却可以导出土改后不赞成迅速合作化的近似态度。刘少奇长期保存富农经济思想的表述,预示着土改后农村发展道路的问题上,将不可避免地在执政高层发生深刻的分歧。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03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D6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11)10-0080-15

      中国革命过程中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贫苦农民,是通过土地改革实现的。一般来说,土地改革从1927年开始,到1952年基本结束。其中,1927年-1937年,中共在原革命根据地进行的土改,可以称为苏区土改;1945年-1949年10月,中共在原解放区实行的土改,可以称为“老区土改”;1949年10月-1952年,中共在新接管的原国民党统治地区实行的土改,可以称为“新区土改”。

      与“老区土改”相比,“新区土改”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保存富农经济”问题上有新的政策内容。弄清楚这项政策在中共中央、华东局和华东局辖下的苏南行政区,是如何酝酿和演绎的,对于研究“新区土改”,研究执政当局的政治理念,乃至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某些政治决策的形成机制,都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内容比较完整的“保存富农经济”方针,是1950年2月提出来的。该年2月17日,毛泽东与周恩来联名致电刘少奇,要求暂时不要公布中共中央“关于新区土改征粮指示”第四部分有关土改的内容。电报提出,土改问题由于毛、周正在苏联访问,所以,需要等待他们回国后仔细讨论,以便推迟到1950年4月提出专门文件。

      电报要求推迟公布关于土改的决定,是因为需要调整关于富农问题的政策。原因有两个:

      第一,毛泽东在和斯大林会谈的过程中,当毛泽东谈到土地改革政策的时候,斯大林要求慎重对待富农。电报说:“他提议将分配地主土地与分配富农土地分成两个较长的阶段来说,即使目前农民要求分配富农多余的土地,我们固不禁止,但也不要在法令上预作肯定。”

      第二,中共中央在新中国建立后,曾经酝酿过新区土改中将调整对待富农的政策,现在,新区土改运动即将开始,需要把正确对待富农问题,与整个土改政策结合起来作通盘的考虑。电报说:“此事不但关系富农而且关系民族资产阶级,江南土改的法令必须和北方土改有所不同,对于一九三三年文件及一九四七年土改法等,亦必须有所修改。”①

      1950年3月12日,毛泽东致电邓子恢并中南局第一书记林彪、华东局第一书记饶漱石、西北局第一书记彭德怀、西南局第一书记邓小平、华南分局第一书记叶剑英,要求他们在辖下领导干部中征求新区土改对待富农的意见:“在今冬开始的南方几省及西北某些地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中,不但不动资本主义富农,而且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之后再去解决半封建富农问题。”②之所以要这样做,毛泽东提出了三个理由:

      第一,不动富农有利于防止“左”的偏向,分化瓦解敌对力量。他说:“如果我们只动地主不动富农,则更能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并防止乱打乱杀,否则很难防止。”

      第二,新中国已经建立,和平时期已经开始,新区土改的社会震动将很大,不动富农政治上余地更大。他说,新区土改“地主叫唤的声音将特别显得尖锐,如果我们暂时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之后再去动他们,则将显得我们更加有理由,即是说更加有政治上的主动权。”

      第三,有利于巩固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他说:“民族资产阶级是与土地问题密切联系的,为了稳定民族资产阶级起见,暂时不动半封建富农似较妥当的。”

      195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致电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各省委,就新区土改的政策问题征求意见,要求20天之内给予答复。电报明确指出,此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制定新区“土地改革法”与划分阶级的标准。电报提出了14个问题,要求各地围绕它们进行研究并答复。中共中央列出的问题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十一个问题,直接涉及土改运动应该如何处分富农的经济利益。其具体内容如下:③

      一、土地改革可否分为两个阶段,两个阶段的间隔不是几个月,也许是几年。在第一阶段内,采取中立富农集中力量消灭地主阶级的政策。即是说只没收分配地主阶级的土地、牲畜、农具、粮食、房屋,而对富农的土地财产一律不动。照此办法,无地少地的农民能分得多少土地,相当于全村平均数的百分之几十?

      二、对富农的政策,如只没收分配其出租的土地,其余的土地财产一概不动,这是否仍能达到中立富农之目的?照此办法,连同没收地主之土地,加以分配后,无地少地的农民又能分到多少土地,相当于全村平均数的百分之几十?

      三、在这种“粥少僧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规定:(一)对向来不依靠农业为生的人,原则上一律不分给土地。(二)不动富农时,雇工可否不分土地,而只适当地改善其工资待遇?

      四、假如富农的财产全部不动,而地主一般又没有多少耕畜、农具和存粮,农民分得土地后,生产资金的困难有无办法解决,又如何解决?

      五、高利贷问题究应如何处理?能否规定出一个一般性的标准作为高利贷和普通利息之间的界限,并规定出适当的处理办法,以便使农民能免除过去高利贷的盘剥,而今后农村借贷关系又不至搞死;还是在新的土地法中不提高利贷问题,还是只废除地主的债权,而其他一律不废?

      十一、南方富农的收入与剥削的情况比北方均为复杂,在划分阶级计算总收入与剥削收入时,是只按其在农业上的总收入与剥削收入一起计算为好,还是连同其在副业及其他方面的收入与剥削收入一起计算为好?这两种不同计算方法在实际上会产生何种不同的结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