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县尉述论

作 者:
薛磊 

作者简介:
薛磊,历史学博士,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元代县尉分司办公、专职捕盗,与同僚共同负责地方治安。出于维护地方统治的特殊需要,元廷不断强化县尉的作用。荫叙、吏员出职、巡检迁转是县尉选任的三个重要途径。元代对县尉的奖惩更注重赏钞、罚俸以及施以杖刑。元代县尉被占役的现象明显减少,与首领官制度的完善密切相关。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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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尉作为县级官府的重要佐官始设于战国时代①。缉捕盗贼一直是县尉最基本的职责之一。身为捕盗官的县尉在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参与处理县级政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县尉施政的效能与地方吏治密切相关,也往往是国家兴衰的体现。在蒙、汉二元的政治体制之下,元代县尉在设置、职掌、选任以及地位等方面均有特色。鉴于此,笔者拟对元代县尉进行较为具体的探讨,恳请专家指正②。

      一、元代县尉的设置

      元代县尉是县级官府中地位最低的正官,“主捕盗之事”。根据元世祖至元三年(1266年)的规定,在“民少事简”的“下县”,往往由县主簿兼任县尉③。这一规定基本上袭自金制④,与唐、宋旧制有所出入。唐、宋时期县主簿、县尉一般是单独设置,宋代甚至有“凡县不置簿,则尉兼之”的规定⑤。

      随着元朝统治的深入,县尉在维护地方稳定方面的作用日益突显。元成宗大德八年(1304年),元廷规定:除两广、云南、四川、甘肃、辽阳“僻远去处”,“腹里”、江南等处“下县”添设县尉一员,县主簿不再兼任县尉⑥。不过,此后亦有个别“腹里”县,在主簿兼任县尉的同时,另设一员县尉。例如,大德十一年李恭祖任平阳路上党县簿尉,李敬任上党县县尉⑦。

      一般来讲,元代各等级的县所设县尉均是一员,不过到元代中期以后出现了一些县设置两名县尉的情况。例如,文宗朝镇江路直辖的丹徒县,等级为中县,却设县尉两员⑧。究其原因,概是丹徒县作为镇江路的倚郭县,维护治安的任务异常繁重。到元顺帝朝,各地增设县尉的情况更为普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此时地方治安的恶化。例如,元顺帝至正元年(1341年)十一月,“彰德属县各添设县尉一员”;至正六年三月,“京畿盗起,范阳县请增设县尉及巡警兵,从之”⑨。

      元世祖至元三年,元廷定县尉的品级为从九品⑩,至英宗朝,升为正九品(11)。县尉在县级正官中地位特殊。早在至元八年元廷就规定,县尉“专一巡捕”,“不须署押县事”(12)。元代县级事务需要长贰正官共同讨论决定。所谓“署押县事”就是参与县级日常事务的讨论,并在决议上署名(13)。县尉可以不参加“署押县事”,目的是让县尉专职捕盗。但当县主簿兼任县尉之时,身兼二职的簿尉则需要“署押县事”。若一县设有两名县尉,是否会仿照两名州判官之例轮流“署押县事”呢(14)?史无明载,暂且存疑。

      与宋代相似(15),元代县尉亦有专门的官印和办事衙门——县尉司(16)。元代县官“惟尉异署……余并联署共政,此天下通政”(17)。元廷虽规定县尉有专门的衙署,但由于经费上“官无出,民无入”,县尉衙署长期未建或年久失修的情况并不罕见,有的县尉司“索然徒见荒榛蔓草,牛羊牧焉,而尉常寓民家,朝东暮西,迄无定所”(18)。县尉司通常设有临时囚禁案犯的“囹圄”之所。例如,襄阳路枣阳县长期未建县尉衙署,“官吏每就民居,鞠核盗事”,直到顺帝朝才于“县治之东,营厅事以居,司房、囹圄咸完”(19)。

      元成宗朝以前,县尉司并无专属吏员,相关事务由“县吏兼管”,结果导致县尉司行事多有不便。为此,成宗大德四年(1300年),元廷于县尉司专设领有俸禄的司吏一名,“以簿兼尉”的捕盗官署亦同(20)。

      元代县尉的俸禄分为俸钞和职田两部分。按《元史·食货志四》,元代县尉的月俸钞为12贯。据学者考证,这一数字系元文宗天历二年到至顺年间(1329~1332)的支给额(21)。具体到县尉的职田数,却存在着明显的南北差异。至元三年(1266年),元廷规定县尉的职田数为2顷。由于此时元廷尚未统一南方,故此项规定是针对北方汉地的县尉而言的。到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元廷进一步规定了江南地区地方官的职田数,其中县尉的职田数为1顷,较“腹里减半”(22)。究其原因,主要是江南地区的田地肥沃,应该“斟酌少与”(23)。在《至顺镇江志》中详细记载了元文宗至顺年间镇江路官吏的俸禄,兹将县尉的俸禄列表如下(24):

      

      不难看出,镇江路直属三县县尉所占职田的情况有较大差异。丹徒县县尉因为没有职田,月俸钞增至60贯。而丹阳、金坛二县县尉月俸钞数相同,但职田数却大不相同,概因为田地的肥沃程度有别。因此,元廷有关县尉俸禄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有较大的变通。其实,由于元代中后期纸钞不断贬值,拥有职田比起多领俸钞更为划算。比如,元代中期江西行省抚州路临川县县尉长期无职田,新任县尉张雩到任后积极申请,于是江西行省批准于官地内“给一顷为临川县尉职田”(25)。这说明,元代江南地区县尉无职田的情况并不鲜见,而职田的拨付需要行省的批准。

      二、元代县尉的职掌

      县尉“主捕盗之事”(26)。这里所讲的“盗”主要包括强盗和窃盗。但事实上,缉捕杀人、放火、盗墓等案犯以及查办伪钞、挑补钞、私盐等都在县尉职责范围之内(27)。不仅如此,县尉对特定人群还要时常加以监督。例如,元成宗大德四年规定:“犯盐经断贼徒,各于门首粉壁大字,书写‘犯盐经断贼徒’六字。官为籍记姓名,责令巡、尉捕盗等官每月一次点名抚治,务要改过,别求生理。出入往回,须使邻佑得知,三日之外不归者,即报捕盗官究问。三年不犯,邻佑保举,方许除籍。”(28)总之,缉捕盗贼、案犯,维护地方治安是县尉的主要职掌。在此基础上,县尉的职掌具体还包括组织弓手、核实案情、巡警地方、收掌武器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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