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縣級以下基層組織編制,鄉村分爲鄉、都二級,而城市爲隅坊制,此外,部分鄉村地區(尤其是北方)在更小的村一級還設立社制①。這種形式與漢唐以還的鄉里制有一些差異,也與明清時期的鄉村管理體制有所不同②。元代南方大多漢人聚居區内的鄉村基層管理,承襲金代以職役管理基層的體制,在鄉設里正,鄉之下設都,都設主首③。里正、主首成爲元代鄉村基層體系的職役人員。大德七年(1303),江西福建道奉使宣撫共同制作江西路府州縣的里正主首編制,其詳云: 每一鄉擬設里正十名,每都主首(以)上等都分擬設四名,中等都分擬設三名,下等都分擬設二名,依驗糧数,令人户自行公同推唱供認。如是本都糧户極多,願作兩三年者,亦聽自便。上下輪流,周而復始,仍每年於一鄉内自上户輪當一鄉里正、各都主首。如自願出錢雇役者,聽從自便。如該當之人願自親身應役者,亦聽。仍從百姓自行推唱,定願認役人户糧数、當役月日,連名畫字入狀,赴本管州縣官司更爲查照無差,保勘是實。置立印押簿籍,一本付本都收掌,一本於本州縣收掌,又一本申解本路總管府,類申行省……④ 仔細閲讀上述記載可知,有元政府對鄉村主首等制度的設想是:每鄉設置里正十名,每都按户數的多寡分爲上等、中等、下等三個等級,不同等級的都設置不同數額的主首——上等都分設主首四名,中等都分設主首三名,下等都分設主首二名,並儘量使每一主首所管理户口範圍大致相同;充當主首職役的民户,一般應爲本都内糧食(田產)較多者,他們可以親身充役,亦可雇人代役;官府是依據民户田產多寡輪流差派不同富有民户當差服主首職役的。 主首制度設立之初,還出現了超額設置的現象。如至元二十八年(1291)六月,中書省奏准:“諸理民之務,禁其擾民者,此最爲先。凡里正公使人等(貼書亦同),從各路總管府擬定合設人數,其令司縣選留廉幹無過之人,多者罷去,仍須每事設法關防,毋致似前侵害百姓。”⑤里正、主首屬於政府的公使人,各路根據人户的衆寡而設置適當的人數,超過擬定人數,導致產生了十羊九牧的局面,反而會更多侵害百姓的利益。 元朝後期,江浙地區有些鄉都可能廢除了主首,而只設里正;或是减少主首名額,每都設一名里正,“元各都設里正、主首,後止設里正,以田及頃者,充催辦税糧。又設社長勸課農桑,皆無定額”⑥。明嘉靖《太平縣志》卷三云:“元役法,縣各四隅設坊正,外則鄉設里正,而都設主首。後以繁劇難任,每都設一里正,主首則随其事之難易而多寡之,專以催輸税糧,追會公事。”⑦由此可見,鄉村中主首員額的設置,官府在實際推行中並不完全依據户口多寡而設,還會依據鄉里寬狹、治安情况等而有所差别。如朝廷曾“令親民州縣官從新斟量所管鄉都地面遠近,户計多寡,可設里正、主首名數”⑧。而且,在閲讀元代文獻過程中,一般只看到縣級的有關記載,但關於具體鄉都的等級劃分、是否依據民户多少而設、主首人數設置等相關史料較少。這或許説明都分的劃分只是一種理想狀態,實踐與設想能否一致,恐難一概而論⑨。 主首不僅是元代的差役名目,更是這一時期鄉都基層社會的實際負責人,在鄉村中發揮了重要的管理職能。一般情况下,鄉村職役人員既協助官府,又須獨當一面。 一、主首鄉村治理的具體職能 在女真金朝,里正的主要職能是催督賦役、勸課農桑,主首的職責則在於輔佐里正,且擔負起禁察非違的工作。金朝與北宋鄉村職役之制類似,在村落中還設置有鄉役壯丁,協助主首,負責巡警盗賊。同時,户計簿工作也由主首主持完成,主首負責登記和統計各户男女老幼的姓名和年齡,按時向上呈報⑩。在猛安謀克部村寨中,則是由寨使取代主首管理户口,填報家責手實(11)。元朝主首在職責上同樣繼承了金朝,輔佐和協助里正,催督差税和禁察違法。由於元朝在不同時空之中,另外又設置了社長,專門負責勸課農桑,使得“凡催差辦集,自有里正、主首……”(12)因此,與金朝相比,從制度設計層面看,元朝主首减少了勸課農桑這一職能,其職能表現出更加專業化的趨勢。《至元新格》對里正、主首的職責作了概括説明: 諸村主首,使佐里正,催督差税,禁止違法。其坊村人户、鄰居之家,照依舊例以相檢察,勿造非違。(13) “使佐里正,催督差税,禁止違法”,成爲主首職能的一個概括。但在其本職之外,主首受官府指使,在基層還承擔起其他的諸多事務,在鄉村經濟事務、治安管理、獄訟工作,以及社會公益和公共事務中,或輔佐里正,或獨當一面,都發揮了重要的社會管理作用。兹就各個方面再做詳細考察。 (一)催督差税 元政府徵税采取逐級科斂之制,縣級官府是朝廷官僚機構的最基層,也是最直接向百姓徵税的官府機構(14)。一般情况下,縣級官府采取科攤下放的方式,將賦税的科徵工作下放給鄉、都的職役里正、主首,縣級官府只是高高在上地監督其完成(15)。鄉役人催督差税這一工作,本身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催督民户繳納賦税,一是催督民户承擔徭役。 在元代地方徵税體系中,每個縣都有固定的税課數額,縣級官府不得隨意變更,各鄉都的税課數額也是固定的。主首和里正依據縣級官府提出的納税總額,根據轄下民户的資產等級,參與縣司制定各民户具體繳納的數額,並向官府報備。在得到縣級官府的同意後,主首憑藉官府的文書向各民户徵收,具數納課,統一上繳。同時,税額名目也是由所在鄉都主首向上遞呈,之後出榜公告,向村民説明所納税項名目。鄉村中的各種賦税,包括商税、雜税等,也都是由主首人等完成催納任務。在元朝統治者的鄉村治理和基層控制理念之下,其制度性設計爲“縣、鄉有門攤者,可委廉幹縣官[省會]錢務吊下主首人等,自行供具各該月課門攤等税見數,將不合收税名項出榜罷去。外,認定門攤,與日收税,撮算比附,每月額辦”(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