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世纪蒙古人的年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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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域历史语言研究集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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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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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寫有《“兒童”之誕生》①一書的阿利耶思認爲兒童期的確切概念始於學校教育產生的近代。確實如此,在很多社會尚未出現與學校教育、社會生活相關的訓練制度之前,兒童期與成人之間的界限還不明確。這是因爲生活本身就是教育的過程。随著肉體的、技能的或精神的發展程度,人的勞動範圍逐步擴大,人也走向成人。然而並不是像許多的現代社會一樣,人的處境一律随著年齡的增長而有所改變。一方面,在不少社會中存在加入成人之列的儀式,使兒童進入成人之事明確起來。例如已成人的青少年在取得過集體生活、參加村級會議的資格時曾有年齡上的規定②。

      古代,在皇權下法制整備的漢人社會中已經有了成人、兒童以及介乎其間者的區分③。那時是將應該承擔賦役義務的人定義爲成丁,也就是被視爲具備獨立勞動能力而能夠履行國家義務的人。此外,在判刑時要根據年齡來區別對待。在儒學的理念中,家族間的秩序是明確的,不僅針對輩分的不同,就是對年齡的長幼順序也有嚴格的要求。養成了以儒學爲中心的教育方式,其中是以年齡爲基準的。雖然不是全社會普遍如此,但可以說在知識階層中由於教育制度的存在而使兒童期早已明確。這類根據年齡所做的劃分,也散見於元代的史料中。在胥吏或下級官吏處理行政事務之手冊《吏學指南》的“老幼疾病”項中,將人的一生分爲“黃悼、笄、弱冠、老耄”等年齡段。同書“三殤”項中,給出了未及成丁而死之人的服喪期④。據此可知幼兒和青少年在群體和社會中是如何被認識、被定位的。這樣的劃分不都始於元代,而是早已有之,爲《吏學指南》所載,說明這些劃分即使在元代也與法制上的年齡劃分相關聯。而這樣的年齡劃分不失爲瞭解社會實相的線索之一。設置公共的年齡標準,表明統治者試圖根據人的能力來掌握其一生。

      在12—14世紀的蒙古社會中,是否也曾有過以年齡爲標準的處理方式呢?與漢人社會不同,漠北時期不存在可稱爲學校教育的制度。那麽是以什么作为判定獨立人的標準呢?如果有的話,那它是否又與年齡相關呢?在新的社會結構形成的元朝政權下,這方面的情況是否起過變化呢?下面將以《元朝秘史》、《元史》列傳以及墓誌资料爲主考察其實際狀況。

      一、兒童期

      藉以瞭解12—14世紀蒙古社會的史料不多,很難知道當時兒童期一般被視爲到幾歲爲止。《元朝秘史》中也很少言及人物的年齡,連對年齡或以年齡爲標準的記述都很少見。因此不知當時人們對於年齡是何種概念。然而《元朝秘史》對於兒童或青少年,還是有一些年齡記述的。多見於表示其爲兒童、尚未成熟之時。就成吉思汗來說,有若干他未成年時期年齡方面的記述。即訂婚時的九歲,以及當時他下面有分別爲七歲、五歲、三歲的弟弟們與尚在繈褓中的妹妹等的記述。此外幾乎沒有年齡方面的明確記述,這當與缺乏年齡意識或認爲沒有必要劃分年齡的社會環境有關⑤。

      但是表示兒童或未成熟的辭彙還是有的,以《元朝秘史》爲例,“可兀”、“可溫”,同日本語一樣表示己子和小孩兒之義。《元朝秘史》的例詞多屬於前者之義,也有兼具兩者之義的情況。純粹當作兒童之義使用的有以下幾例⑥。第119節,講述帖木真與泰亦赤兀惕的戰鬥結束後人們拾到一個名叫闊闊出的小孩兒,對他的描述語言是“兀出干 闊闊出 捏[舌]列禿 可兀泥(小 人名 名字有的 兒子行⑦)”,即“年小的名叫闊闊出的小孩兒”。第114節,將拾于篾兒乞惕部營地、被成吉思汗之母訶額侖收爲養子的曲出記爲“可兀客泥(小兒行)”;將拾于塔塔兒部營地的失吉忽禿忽(第135節)、拾于主兒勤部營地的孛羅忽勒(第137節),均以“兀出干 可兀客泥(小 兒行)”來表述。(兒子)綴接表示“可愛”之義的詞尾-ken構成,與意爲“小”的辭彙連用。第138節又將上述四人作“可兀客泥(兒子行)”,或許是因爲表示同樣年齡的兒童。據此,作爲表示兒童的語彙,當時不只單獨使用一詞,有時還前附形容詞,或者以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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