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组织”抑或“服役名册”?

——宋代“团行”和明代“铺行”的性质与功能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寿仙,男,河北东光人,北京行政学院校刊编辑部研究员,兼任北京大学明清史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 100044)。

原文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学术界以欧洲的“行会”为参照物,围绕中国古代“行”的性质和功能,发表了多种见解,或认为两者颇为相似,或认为全然不同,但无论如何,多数学者都将“行”视为一种实体性的组织,哪怕只是单一功能的赋役组织。欧洲不同城市的行会,其起源、形态和作用颇有差异,但它们也有共同的特征,就是对外享有行业垄断特权以避免外来竞争,对内实行管理和监督以避免内部竞争。从资料略微详细的宋代“团行”和明代“铺行”的情况看,它们只不过是官府设置的一种徭役制度,不但与欧洲的“行会”没有相同之处,而且可能只是一种“役籍”即服役名册,而非实体性的组织,在册成员除了按照官府确定的次序轮流服役之外,相互之间并无组织性的活动和联系。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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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 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11)06-0061-12

      一、引言

      欧洲中世纪的城市中,广泛存在着商人或手工业者的同业组织,不同语言里其称呼各不相同①,英语称之为“guild”或“gild”,中文通译为“行会”,有时也译为“同业公会”,或音译为“基尔特”。欧洲不同城市的行会组织差异颇大,但又有共同的特征,正如皮雷纳所说:“尽管各地的同业行会在内部自治权的限度上、在政治势力上都有所差异,但是它们的经济组织在整个欧洲却是一样的。无论在哪里,它们的基本特征相同。”据皮雷纳总结:“中世纪的同业行会在本质上可以解释为一种工业公会,根据公共权力所承认的规则,而享有某项职业独占权”,“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工匠免受外来的竞争,也免受同行之间的竞争。”②布罗代尔谈到:“行会的职责是要协调本行业成员间的关系,并在琐碎的涉及日常生活的争执中,保护本行业成员的利益免受其他人的侵犯。”③马克垚指出,行会首先是一个经济组织,同时也是一个政治性的组织,还是一个社会组织④。金志霖指出:“行会基本上是一个享有封建特权的封闭性组织。其封建特权主要表现在对外拥有就业垄断权,对内则实行超经济的强制性管理和监督。”⑤总括各家见解,可以看出,行会是一个同业者组成的实体组织,其基本功能是:对外享有行业垄断特权以避免外来竞争,对内实行管理和监督以避免内部竞争。

      20世纪上半叶以来,一些中外学者以欧洲行会为参照物⑥,梳理和分析中国古代城市中的“行”,将其视为在一定程度上与欧洲行会类似的组织。其中两项成果具有开创意义:一是全汉升1934年出版的《中国行会制度史》⑦,通过“行会的起源”、“萌芽时代”、“隋唐时代的行会”、“宋代的行会”、“元明时代的行会”、“会馆”、“近代的手工业行会”、“近代的商业行会”、“近代的苦力帮”等专题,勾勒了中国行会的发展轨迹;二是1935年加藤繁发表的长篇论文《论唐宋时代的商业组织“行”并及清代的会馆》⑧,对“商人同业组织的行”、“元明清时代的行”、“行和会馆”、“隋唐以前同业商店的街区”等问题做了比较深入的探讨。读过这两篇论著,人们很容易形成如下两点认识:第一,前近代中国也存在着“行会”组织,其性质和功能虽然与欧洲的行会有很大差异,但也不乏类似之处,两者都是工商业者自发组织的行业组织;第二,中国的“行会”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团行”、“铺行”到“会馆”、“公所”的演变过程。

      上述两项成果问世以来,尽管时冷时热,中国的行会问题一直没有淡出学术视野,陆续发表了一批论著。随着研究成果的增加,学术观点也日益多样化,或认为中国的“行”与欧洲行会不乏类似之处,或认为两者完全不同,甚至根本不能称之为“行会”⑨。但总体看来,上揭两点认识,迄今仍是比较流行的基本看法。笔者在阅读相关史料和论著的过程中,感觉关于中国古代“行”的性质和功能,虽然已经是个老问题,但由于迄今仍然众说纷纭,而且存在诸多误解,主流看法似乎也难以成立,故不揣浅陋,以资料略微详细一些的宋代“团行”和明代“铺行”为中心,谈一点不成熟的看法和疑问,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二、关于宋代“团行”的性质和功能

      尽管全汉升等学者试图将“行”溯源到先秦时代,但直到隋唐时期,才正式出现“行”的名称和具体记载。而将分散经营的工商业者组编成“行”,承担为官府买办物料等任务,更是宋代才确立的新制度。这种引人注目的制度变迁,正如许多论者所指出的,是城市管理体制和空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结果。自先秦以迄唐代的城市,长期保持着“坊市分离”格局。“坊”又称“里”,或合称“坊里”,是城市中的居住单元和基层单位,四周由坊墙围绕,坊内不许开设店铺;城中的交易场所称为“市”,亦用墙垣围绕。魏晋以前,载于“市籍”的工商业者均要居住在市内,其后管制有所松动,工商业者可以在市外居住,但其交易则必须到市内进行。到唐代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在坊内或破墙侵街开设店铺者越来越多,“坊市分离”制受到强烈冲击。五代时期,临街开门的行为,正式得到法令的许可。降及北宋,坊墙逐渐消失,原来封闭的坊市被开放的街巷所代替,店铺与住宅混杂交错,最终形成了“坊市合一”的城市格局。

      唐代的“行”,是由在“市”内相对聚集的同业者组成的,每个“行”都有“行头”。贾公彦解释《周礼》中之“肆长”时,即举“行头”以与之对应:“肆长,谓行头,每肆则一人,亦是肆中给繇役者”;“此肆长,谓一肆立一长,使之检校一肆之事,若今行头者也。”⑩唐德宗贞元九年(793),针对“陌内欠钱”问题敕曰:“自今以后,有因交关用欠陌钱者,宜但令本行头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检察送官。如有容隐,兼许卖物领钱人纠告。其行头、主人、牙人,重加科罪。”(11)可见官府确实利用“行头”以控制其众。对于这些史料,学者们有不同理解。如胡如雷认为,“行头并不是工商业者的代表,而是代表地主政权在市场上掌握政令的职官”(12);而肖建乐认为,“行头”是被同行业者选举出来的,通常出面代表本行业与官府打交道(13)。细绎文义,“行头”应是官府所“立”的“给繇役者”,而非同业选举出来的代表,胡氏之说似更妥帖;当然,“行头”是否为“职官”还可斟酌,更可能是一种“职役”。换句话说,唐代的“行”,乃是官府管理市场和佥派徭役的工具。因同业者在“市”内相对聚集,也可以将“行”视为一种“组织”,但它仅存在于“市”内,功能单一,与西欧的“行会”在性质和功能上有着根本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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