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乡村“上户”的阶层属性

作 者:
邢铁 

作者简介:
邢铁(1957-),男,河北新河人,历史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唐宋社会经济研究,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原文出处: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从社会学的分层理论来看,宋代乡村主户五等户中的“上户”,就是学术界所说的“富民”。通过考察唐宋之际社会结构的变化过程可以看出,在有家产有特权的官户、有家产无特权的主户、无家产也无特权的客户三个阶层稳定下来以后,“富民”阶层的地位和作用便凸现出来了。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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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587(2011)05-0122-06

      近年来学术界提出的“富民”阶层的概念,对于我们摆脱原有的思维定式,准确认识宋代以来的乡村基层社会,有着基础性的意义。所谓“富民”阶层,运用的是社会学的分层理论,是就社会地位的综合评价而言的,不是等级,也不是阶级;不过,“富民”阶层的壮大是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富豪群体崛起的结果[1](P41~44),界定的主要标准还是经济实力,即家庭财产的多少,因此,户等制度应该是考察“富民”阶层的一个重要的角度。

      户等制度是以家产多少为依据,把民户划分为若干级别的制度。通常分为上中下三等,有时候细分为九等或五等;分为九等和五等的时候也习惯归纳为三等。其中的上等户即“上户”,从国家财政税役的角度看,是有资产但没有蠲免特权的税役负担者;从传统的阶级分析的角度看,是靠出租土地为生的地主;从认识乡村基层社会的实际需要来看,应该就是富而不贵的“富民”阶层。

      一、户等划分方式所反映的社会结构的变化

      唐朝的户等制度沿用传统的三等九则(也称为九等户)形式,北宋初年演变成了五等户制。九等户与五等户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以全体乡村民户为划分对象,后者则是在主客户制度基础上的划分,只包括主户,剔除了客户[2](第三章)。这实际上是唐宋之际社会结构变化的反映。

      唐宋时期社会结构变化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门阀士族的衰落,门阀士族出身的官僚被科举入仕的士大夫所取代。但是,就宋代士大夫依然是超脱于税役负担和户等编制之外的特权阶层而言,却与以前的门阀士族没有多大区别。通常认为的门阀士族在唐代后期已经衰落,只是看到了问题的表面,这些通过科举考试走上仕途的士大夫主要还是门阀士族子弟,是门阀士族子弟中的“儒雅”之士,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庶族平民子弟。“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情况极少,主要还是一种理想和诱惑。“士族之特点既在其门风之优美,不同于凡庶;而优美之门风,实基于学业之因袭”[3](P72),长盛不衰的大士族要靠世代高官和婚配来维系,内里是靠家传的学问和门风支撑的,如果说在汉魏时期门阀士族主要是靠武力和经济实力崛起的,越到后来越沉淀为一种文化传统,表现为家学和门风了。科举制度兴起以后,他们的子弟凭借世代相传的家学优势一竞高下,比那些没有家学背景的普通家庭的子弟走得更顺,一些本来可以凭借门第恩荫补官的年轻人也要到科场上一试,就是为了证明自己的学问实力,以至于有人提议不让士族子弟参加科考。到两宋时期,尽管原来的门阀士族的后代和科举入仕的士大夫已经混同,人们在观念上还是看重有家学背景的人,《宋史》列传与唐代墓志一样,记载有家学背景的人物的时候总是要说上一句“家学渊源”之类的话,甚至把没有家学背景的科考及第的第二名榜眼称为“瞎榜”[4](卷二六一《陈思让传附孙若拙传》),流露的就是这种观念。宋朝的文人看不起唐朝的文人,主要是觉得他们太热衷于诗赋之类的文学,不仅没用,而且都是那些没有家学传统、凭借自己的小聪明的人搞的,认为见真功夫的学问还是经学;王安石变法的时候废除了诗赋考试,把经学作为科举考试的重点,也是这种价值观念的反映,因为经学是贵族学问,治经学的大都有家学传承,大都是原来的门阀士族子弟。门阀士族到唐宋时期确实发生了变化,但不完全是衰落,准确地说应该是分化,有些衰落了,同时也有一部分凭借其家传的学问优势、通过科举制度继续走着仕途。这些有着优秀子弟的门阀士族没有衰落,而且由此得到了更新。也就是说,原来的特权阶层仍然是高居于所有民户、包括“上户”之上的特权阶层,在宋代称为官户、形势户,不在户等的划分范围之内。

      与户等制度的变化密切相关的,主要是这个特权阶层之下的各个阶层的变化,特别是客户阶层的形成和增长。

      唐朝以前就有主客户的说法,客户专指流亡他乡的客寓民户,也称为“浮客”或“浮寄”人户,时称“人逃役者,多浮寄于(他乡)闾里,县收其名,谓之客户”[5](卷七四六)。其中有因贫困破产流亡他乡的穷人,有逃避税役的下层民户,也有避居异乡的富人,甚至是大富豪,武则天的时候李峤上疏主张对浮寄客户采取“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居”的办法区别对待[6](卷八五《定户等第》),即反映出这种情况。五代时期仍然规定,对那些“其浮寄人户有桑土者,仍收为正户”[7](卷二○《县令》下),与土著的“正户”相对的客户的含义依旧。到了宋朝,客户的概念则成了佃农的代名词:“乡墅有不占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佣而耕者,谓之客户”[8](卷4《牛米》);或者仍然兼有前朝旧制的痕迹:“客户则无产而侨寓者也”[9](《食货》一二之六七)。客户的首要特征已经不是外地民户,而是没有自己的田产了。

      宋朝官方户籍中的“客户”指没有土地、不负担二税的民户,是借用了民间术语,其含义本来是指租佃关系中的佃农雇农。可以说,这个名称使用范围的扩大,标志着租佃关系的扩大。这除了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关,也是庶民地主的等级特点所使然。庶民地主中的一部分人经过科举途径入仕,成了新的权贵士大夫,大多数仍然是富而不贵的平民身份,没有法定的政治特权,也没有诸如以前门阀士族那样大的宗法势力,不能凭政治的或宗法的力量来控制土地上的劳动者,只能通过出租土地的方式来获取地租。租佃关系下的佃农雇农主要是原来逋逃民户中的贫困无产者,因此客户便与佃农成了同义语,甚至直接称为“佃客”了。尽管租佃剥削也是很重的,却比以人身依附关系为基础的半奴隶式的剥削方式(如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部曲)有着历史的进步性,使客户有了独立的家庭生活,能在最低生活水平线上稳定下来,从而使破产民户在客户阶层中积聚扩大。据柳芳说,这些人在唐朝的时候已经“杂于居人什一二矣”[10](卷三七二,柳芳《食货论》),到北宋时期占到了全体乡村民户的35%以上。

      宋代客户的增多还与奴婢地位的上升有关。与唐朝及其以前各个朝代相比,宋代史籍中有关奴婢的记载明显减少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奴婢人数确有减少。主要原因,是官府和私人作坊中的奴隶劳动已经得到改善,农业生产中的奴仆也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而消失,上升为佃农雇农了。宋代以前贫穷民户自卖为奴的现象很普遍,特别在遭罹天灾人祸之后,大批农民流离失所,依附于豪门大户名下,以牺牲自身的自由来取得大户的庇护,用繁重的劳作换来勉强糊口的食粮。大批的奴婢、半奴婢不仅用于豪强地主的家庭生活,而且被用于生产领域,魏晋南朝的部曲家丁、北朝至隋唐均田制下的奴婢授田,就反映出这种社会现实。这种情况到宋代发生了明显变化,世袭奴隶制被废除,杀奴成了违法行为,甚至奴隶血统论观念也在被人们所摈弃。北宋初年颁行的《宋刑统》中沿用唐律,仍然有“奴婢贱人类比畜产”之语,即使在当时的士大夫们看来,也是“不可为例,皆当删去”的内容[11](卷四),甚至已经出现了法律令文中有“杂户、良人之名,今固无此色人,谳议者已不用此律”的说法[12](卷九)。虽然还有一些奴婢存在,数量已经大为减少,奴隶劳动基本上从生产领域退出,主要用于达官贵人的家庭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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