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汉语名词的“类指”义 陈平(1987)建立的汉语名词的指称系统有四对八种指称意义:有指与无指、定指与不定指、实指与虚指、通指(类指)与单指(个指)。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名词的“类指”义。 1.1 类指 “类指”是英文generic reference的汉译,也有译作“通指”的。类指即所指对象是整个一类人或事物。例如: (1)a.麻雀虽小,但它颈上的骨头数目几乎比长颈鹿多一倍。 b.麻雀飞走了。 例(1a)里,“麻雀”和“长颈鹿”为类指成分。与类指相对,个指的所指对象为一类中的个体,如例(1b)中的“麻雀”。 “类指”研究(陈平1987,陈俊和2009)将其细分为类指1和类指2(原文为“通指”,本文引用时统一用“类指”)。类指1指名词性成分代表语境中一个确定的类,如“他买了一件这种衬衫”中的“这种衬衫”。类指2指名词性成分不指称语境中任何以个体形式出现的人或物,如例中的“衬衫”。 “类指”既可指称抽象的一类人或事物,如“学生”、“桌子”;又可指称具体的一类人或事物,如“中学生”、“木头桌子”。尽管“学生”和“中学生”都指称一类人,但说“学生”时我们想到更多的可能是学习、求知等这些比较抽象的概念,说“中学生”时我们想到更多的可能是天真活泼的少年、天天背着沉重的书包上学等这些比较具体的意义。 1.2 汉语“类指”义的表达形式 英语“类指”义的表达形式有四种:a+名词、the+名词、复数名词、the+复数名词。例如: (2)a.A dog has four legs. b.The dog has four legs. c.Dogs have four legs. d.The dogs have four legs. 英语“类指”义的表达跟名词的数有关,可以分为单数类指,如例(2a)、(2b)和复数类指,如例(2c)、(2d)。 汉语“类指”义的表达形式除了代词和专有名词外还有五种:光杆普通名词、一+(量词)+普通名词、“这/那”+(量词)+名词、数词+(量词)+名词、量词+名词(陈平1987)。 (3)a.狗(有)四条腿。 b.一条狗(有)四条腿。 c.算了算了,那种瓜以后再也不买了。d.一人能顶半边天。 e.还有个小伙子挺招人,手里提着个赛过十四吋电视机那么大的录音机。 与英语相比,汉语“类指”义的表达跟名词的量有关,因为普通话的数词不能直接修饰名词,量词的使用近乎是强制性的(高顺全2004)。另外,汉语光杆普通名词可以直接表“类指”义(如例3a);英语光杆名词表示“类指”必须用复数形式(如例2c)。汉语“类指”义的表达形式最常用的为光杆普通名词和“一+量词+名词”两种结构(如例3a和3b)(陈平1987)。其中光杆普通名词为常规形式(刘丹青2002,高顺全2004)且古已有之(董秀芳2010)。 汉语和英语“类指”义的表达都与数量有关。汉语可以用“一+(量词)+普通名词”指称一类事物(如例3b),英语可以用“a+名词”表示一类事物(如例2a),其中不定冠词a相当于汉语的“一+量词”;英语用复数名词表示类指(如例2c),汉语用光杆名词表示“类指”(如例3a),其中光杆名词常常理解为全量,因为汉语名词表全量一般不需要后加复数词缀。这里就有这样的疑问:如前所述,“类指”指称整体而非个体,带有全量涵义的光杆名词表示“类指”比较容易理解;“一+(量词)+普通名词”明明是指一个人或事物,但又可表达“类指”,该如何解释呢?光杆普通名词和“一+量词+名词”表达“类指”义的认知基础是什么? 二、汉语名词“类指”义的认知基础 2.1 名词“类指”义的认知假设 汉语光杆名词常常用来指称一类事物,其指称义是一个“类”概念,代表一类事物的共同属性或特征。以名词“狼”为例,光杆名词“狼”指称一类食肉、凶狠、会伤害人的动物。 (4)a.狼是一种食肉动物。 b.狼非常凶狠。 c.狼会伤害人。 “狼来了”的故事里人们听到“狼来了”的喊声,大人感到害怕,小孩子吓得连哭带跑,实际上人们连狼的影子都没有看到。现实生活中也是如此。这是因为“狼”是一个类概念,人们听到“狼”就自然与“食肉、凶狠和伤害人”这些此类动物共享的属性和特征联系起来。 那么,人们是怎样把“狼”与“食肉、凶狠和伤害人”这些属性和特征联系在一起的呢?换句话说,“狼”这一类概念是怎样形成的呢?认知语法(Langacker 1991:2.2.1,2004)认为,类是例的集合;类概念预设(无数的)例概念的存在,例概念是对类概念的具体化。按照认知语法的观点,“狼”这样的光杆名词仅表类指,是{狼1,狼2,狼3……}的集合。“狼”是一个图式性的类概念,是对狼1、狼2、狼3等这些例实体属性特征的概括和抽象。这样的类概念虽不代表任何一个例实体,但可以作为辨识例实体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