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汉语“可”字句再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丽玲(1981-),女,浙江衢州人,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语法化、汉语历史语法(北京 100048)。

原文出处:
励耘学刊

内容提要:

本文以《左传》等先秦文献为主要考察对象,借鉴原型及物性理论,探讨先秦汉语“可”字句的句法和语义特征,进而基于类型学视野提出,先秦汉语的“可”字句是一种表达受事主体潜能性的助动词型中动式。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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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秦汉语中有一种较常见的“P+可+VP”结构(以下简称“‘可’字句”),其中P代表受事类论元,如:

      (1)蔓草犹不可除,况君之宠弟乎?(《左传·隐公元年》)

      (2)桂可食,故伐之。(《庄子·人间世》)

      对于这类“可”字句的性质及其中“可”的功能,学界看法不一,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被动”说。马建忠(1983:164、183)指出“‘可’‘足’两字后动字,概有受动之意”,即认为该结构中的动词有被动义。但这一观点有不少学者反对,如高名凯(1948:402-403)、王力(1980:419-420,1989:274)、洪诚(1958/2000:114)、姚振武(1999:45)、刘承慧(1999:574)等。

      二是“中动”说。董秀芳(2005)提出,上古的“可”字句可以看作中动态,但她并未对这一观点加以论证。①

      三是“减价手段”说。刘丹青(2008:436)指出上古汉语的助动词“可”具有减少配价的效果。

      本文将借鉴原型及物性理论,从句法和语义特征上对先秦汉语“可”字句进行分析,从而证明“可”字句是一种中动句式,其中“可”是中动标记。文章以《左传》为主要考察对象,同时也利用到其他先秦文献。

      一、先秦“可”字句的句法特征

      Givón(2001:109)指出,语义及物性和句法及物性之间存在原型投射关系,原型及物小句是原型及物事件的句法投射,其中,原型及物事件的施事充当原型及物小句的主语,受事充当直接宾语。因此,原型及物小句具有如下及物句法特征:主语由原型施事充当,宾语由原型受事充当,谓语动词为及物动词即二价动词。下文表明,先秦“可”字句在上述几个方面都表现为原型及物小句的“镜像”,即:主语由受事类论元充当;动词一般不带宾语,且施事在句法表层不出现,谓语动词的现实句法价由二价减至一价,或由三价减至二价。②

      1.主语由受事类论元充当

      先秦“可”字句的主语为动词的受事或受事类论元。试比较由同一动词构成的“可”字句和一般及物句:

      (3)a.宋师不整,可败也。(《左传·庄公十年》)

      b.公败宋师于乘丘。(《左传·庄公十年》)

      例中“败”用作“使败”义的及物动词,a句受事“宋师”充当主语;b句带施事“公”和受事“宋师”两个论元,受事作宾语。

      “可”字句的主语必须为受事类论元,这是先秦汉语一项重要的句法限制和规则,基本没有例外。对于个别例外,学界一般解释为助动词“可以”的省略。(详王力1989:243;朱冠明2008:155)

      2.施事在句法表层不出现

      被动式的语义场景中包含施事和受事两个参与者,但施事的句法实现具有可选性,或表达为旁格成分,或省略不出现。而先秦“可”字句中,句法表层只出现受事一个论元,施事不论是作为核心句法成分还是旁格成分,都从不出现,且无法添补出来。我们认为,“可”字句中施事的缺省是由语用原因造成的:一是施事具有泛指性特征;二是句式的语义重心在受事,从而导致施事在语用上显得相对不重要。

      3.动词的句法价必须为二价或二价以上,且在该句式中减少一个配价③

      一方面,“可”字句必须应用于句法价为二价(或二价以上)的动词(参Pulleyblank 1995:25)。例如,对于“君子可逝也,不可陷也”(《论语·述而》)句中的动词“逝”,何晏注“逝,往也”,“往”义的“逝”为一价动词,似乎违背了这一规则。但俞樾《群经平议》则读“逝”为“折”:“‘逝’与‘折’古通用。君子杀身成仁则有之矣,故可得而摧折,然不可以非理陷害之,故可折而不可陷。”可见这里“逝”还是及物动词的用法,符合“可”字句对谓语动词的配价要求。④

      又如,不及物动词若用于“可”字句,必须先使句法价增至二价。如“怒”为一价不及物动词,在例(4a)中句法价为一价。当它应用于“可”字句时,则只能理解为使动用法,句法价先增至二价,但由于“可字句”的减价作用(参刘丹青2008:436),在例(6b)中“怒”最终实现的句法价还是一价(未带宾语):

      (4)a.公子怒,欲鞭之。(《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b.齐帅贱,其求不多,不如下之,大国不可怒也。(《左传·昭公二十二年》)

      4.助动词“可”具有完句功能

      孙志阳(2006:54-55)发现,《左传》中“弑、除、鞭”等动词,其受动用法仅见于带“可”的句子。李佐丰(2003:33-34,37)也指出,直接宾语转换为主语一般需要一定的条件,例如增加某些词语,包括否定副词、“见”、“于”等被动标志、动词前的“难、易、自、相”等。我们认为,助动词“可”也属于主宾语转换所需的添加成分。因此,至少对于先秦部分动词的受动用法来说,“可”表现出明显的完句功能,这也使得“可”字句的基础动词相较于一般受事主语句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二、先秦“可”字句的语义特征

      “可”字句在语义上有两个特点,一是表达的不是特定的事件,二是表达受事主体的潜能性。

      1.非事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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