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温州方言中的比较句到比喻句

作 者:

作者简介:
盛爱萍,温州大学人文学院(浙江 温州 325000);张虹倩,复旦大学中文系(上海200433)。

原文出处:
当代修辞学

内容提要:

比喻本质上是比较,比较句和比喻句是句法结构和修辞结构的关系,比喻句由比较句在修辞动因的作用下转化而来。温州方言比较句有平比句、强比句、弱比句、极比句四种类型,但其比较句和比喻句存在系统上的不对称:前三类在“借同解释”和“跨域等同”两个修辞动因促动下可以发展为比喻句,而极比句因为是在同一类事物内进行比较并且其中一个比较项是空泛的全体,故不能发展为比喻句。温州方言平比句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表示比较项关系的介词可以缺失,由此造成主比项和被比项的无句法并置。因此,温州方言的比喻句有两个特殊现象,一是本体和喻体可以无句法并置,二是本体、喻体可以分别由事物和事件交叉承担。当出现事物和事件交叉承担本体和喻体的情况时,其中的事物其实是在表达中缺省掉了述谓成分的事件,在理解时会积极恢复缺省的述谓性成分以与事件保持对等性。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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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研究比喻,如果我们改换传统的思路,试图从方言的角度重新审视这一早已被我们熟识的语言现象,理论上就应该为之提供一些怎样的预设和原则?

      首先,隐喻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为全人类所共享,不管人们使用的是什么语言或方言,他们在思维过程中所运用的隐喻都是相同的。然而思维过程只能在语言过程中实现,当隐喻投射到不同语言、方言的句法结构上转换成语言形态的比喻时,就会受到不同语言、方言的结构制约,导致语言形态的比喻呈现出不同的面貌。而比喻在语言形态上的特征,又会反过来影响到比喻的实现方式,导致深层语义结构相同的比喻,在结构类型和修辞效果上往往会呈现出很大的差异。

      其次,比喻的形成是一定修辞动因推动的结果,但是修辞动因不可能凭空创造自己的语言形态,它需要在一种语言现有的句法结构中得到实现。虽然说可以将驱动比喻形成的修辞动因概括为“借同解释”和“跨域等同”(刘大为,2010),但是这两种动因却只有在比较的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来。比喻本质上就是一种比较,因而一种语言或方言中有怎样的比较格式,就制约着这种方言有可能出现怎样的比喻格式。

      我们在对温州方言的比较句和比喻句进行研究时,就在这两种格式的关系中深刻地感受到了以上两种原则的作用。由于受到所占有语料的限制,这里不可能对两种格式的关系展开全面的研究,只能选择其中一些比较突出的现象,例如平比句的结构特征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目的是要观察某种方言的特殊的句法结构对比喻的影响。由于方言缺乏书证,为了利用一些稳定性较强的语料,我们较多地使用了温州谚语、惯用语中的比喻。

      二、温州方言中的比较句

      温州方言的比较句,可分为平比句、强比句、弱比句和极比句四种类型。所谓比较,就是对两个共享了某种属性的对象加以衡量,为的是了解这两个对象对这一属性的占有程度的差异。比较的两个对象中,一般总有一个是比较的出发点,可称为主比项,记为A;另一个则是比较的参照点,可称为被比项,记为B。作为比较内容的共享属性是比较点,记为X;占有程度的差异则是比较的结果,我们称为比较值,记为Y。这些约定可列举如下:

      A:主比项,即比较的出发点

      B:被比项,即比较的参照点

      X:比较点,即作为比较内容的共享属性

      Y:比较值,即比较的结果

      比较句就是用来表示比较结果的句式。其实,温州方言的以上四种比较句式,彼此之间在逻辑上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并列关系,而是有所交叉或重叠的。但是对温州方言来说,很可能特别注重的是这样四种比较的结果:

      ⅠA与B占有某一属性的程度相同或接近

      ⅡA比B占有某一属性的程度高

      ⅢA比B占有某一属性的程度低

      ⅣA比占有这一属性的任何一个对象程度都高或低

      第Ⅳ种类型中没有B,原因在于A与之比较的不是一个特定的对象,而是占有这一属性的所有对象。将导致这四种比较结果的过程投射到句法结构上,就形成了温州方言中最常见的四种比较句式。

      1.平比句

      平比句是指主比项与被比项占有某一属性的程度相同或接近的句子。平比句的内部比较复杂,但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差异就在于被比项之前是否出现介词:

      1)A+B+X+

      该句式是平比句中较为常见的句式,“一色”和“差勿显”是比较值Y,意为“一样”、“差不多”,这种句式的被比项之前没有出现介词。例如(为突出起见,下文在语例中介词缺失处留空一格):

      (1)条凳许条凳长短一色。(这条凳(跟)那条凳长短一样。)

      (2)支笔许支笔颜色差勿显。(这支笔(跟)那支笔颜色差不多。)

      由于两例中被比项“许条凳”(那条凳)和“许支笔”(那支笔)之前均未出现介词,它们与主比项“条凳”(这条凳)、“支笔”(这支笔)究竟处在什么关系中,就成了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

      2)A+逮/搭+B+X+

      如果被比项之前出现了介词“逮/搭”,就形成了平比句的另一种句式:

      (3)许件逮吾件衣裳样式一色。(那件衣服跟我这件衣服的样式一样。)

      (4)小林搭但阿爸脾气差勿显。(小张跟他爸的脾气差不多。)

      例(3)的被比项“吾件衣裳”和例(4)的被比项“阿爸”之前均出现了介词“逮/搭”。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逮/搭”是一个表比较的介词,相当于普通话里的介词“与”、“跟”、“和”,而不是表并列关系的连词“与”、“跟”、“和”。

      2.强比句

      强比句是指主比项在共享属性的占有程度上强于被比项的句子。温州方言中强比句主要有以下旬式:

      1)A+逮/搭+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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