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研究比喻,如果我们改换传统的思路,试图从方言的角度重新审视这一早已被我们熟识的语言现象,理论上就应该为之提供一些怎样的预设和原则? 首先,隐喻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为全人类所共享,不管人们使用的是什么语言或方言,他们在思维过程中所运用的隐喻都是相同的。然而思维过程只能在语言过程中实现,当隐喻投射到不同语言、方言的句法结构上转换成语言形态的比喻时,就会受到不同语言、方言的结构制约,导致语言形态的比喻呈现出不同的面貌。而比喻在语言形态上的特征,又会反过来影响到比喻的实现方式,导致深层语义结构相同的比喻,在结构类型和修辞效果上往往会呈现出很大的差异。 其次,比喻的形成是一定修辞动因推动的结果,但是修辞动因不可能凭空创造自己的语言形态,它需要在一种语言现有的句法结构中得到实现。虽然说可以将驱动比喻形成的修辞动因概括为“借同解释”和“跨域等同”(刘大为,2010),但是这两种动因却只有在比较的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来。比喻本质上就是一种比较,因而一种语言或方言中有怎样的比较格式,就制约着这种方言有可能出现怎样的比喻格式。 我们在对温州方言的比较句和比喻句进行研究时,就在这两种格式的关系中深刻地感受到了以上两种原则的作用。由于受到所占有语料的限制,这里不可能对两种格式的关系展开全面的研究,只能选择其中一些比较突出的现象,例如平比句的结构特征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目的是要观察某种方言的特殊的句法结构对比喻的影响。由于方言缺乏书证,为了利用一些稳定性较强的语料,我们较多地使用了温州谚语、惯用语中的比喻。 二、温州方言中的比较句 温州方言的比较句,可分为平比句、强比句、弱比句和极比句四种类型。所谓比较,就是对两个共享了某种属性的对象加以衡量,为的是了解这两个对象对这一属性的占有程度的差异。比较的两个对象中,一般总有一个是比较的出发点,可称为主比项,记为A;另一个则是比较的参照点,可称为被比项,记为B。作为比较内容的共享属性是比较点,记为X;占有程度的差异则是比较的结果,我们称为比较值,记为Y。这些约定可列举如下: A:主比项,即比较的出发点 B:被比项,即比较的参照点 X:比较点,即作为比较内容的共享属性 Y:比较值,即比较的结果 比较句就是用来表示比较结果的句式。其实,温州方言的以上四种比较句式,彼此之间在逻辑上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并列关系,而是有所交叉或重叠的。但是对温州方言来说,很可能特别注重的是这样四种比较的结果: ⅠA与B占有某一属性的程度相同或接近 ⅡA比B占有某一属性的程度高 ⅢA比B占有某一属性的程度低 ⅣA比占有这一属性的任何一个对象程度都高或低 第Ⅳ种类型中没有B,原因在于A与之比较的不是一个特定的对象,而是占有这一属性的所有对象。将导致这四种比较结果的过程投射到句法结构上,就形成了温州方言中最常见的四种比较句式。 1.平比句 平比句是指主比项与被比项占有某一属性的程度相同或接近的句子。平比句的内部比较复杂,但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差异就在于被比项之前是否出现介词: 1)A+B+X+
该句式是平比句中较为常见的句式,“一色”和“差勿显”是比较值Y,意为“一样”、“差不多”,这种句式的被比项之前没有出现介词。例如(为突出起见,下文在语例中介词缺失处留空一格): (1)条凳许条凳长短一色。(这条凳(跟)那条凳长短一样。) (2)支笔许支笔颜色差勿显。(这支笔(跟)那支笔颜色差不多。) 由于两例中被比项“许条凳”(那条凳)和“许支笔”(那支笔)之前均未出现介词,它们与主比项“条凳”(这条凳)、“支笔”(这支笔)究竟处在什么关系中,就成了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 2)A+逮/搭+B+X+
如果被比项之前出现了介词“逮/搭”,就形成了平比句的另一种句式: (3)许件逮吾件衣裳样式一色。(那件衣服跟我这件衣服的样式一样。) (4)小林搭但阿爸脾气差勿显。(小张跟他爸的脾气差不多。) 例(3)的被比项“吾件衣裳”和例(4)的被比项“阿爸”之前均出现了介词“逮/搭”。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逮/搭”是一个表比较的介词,相当于普通话里的介词“与”、“跟”、“和”,而不是表并列关系的连词“与”、“跟”、“和”。 2.强比句 强比句是指主比项在共享属性的占有程度上强于被比项的句子。温州方言中强比句主要有以下旬式: 1)A+逮/搭+B+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