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汉语里动词可以不改变其句法形态而直接扮演主语、宾语这些名词的典型句法角色,动词可以直接在主宾语位置上用作指称。另一方面,汉语里也确实存在着通过改变动词句法形态来指称行为的结构,例如“N的V”式(“这本书的出版”)。下文主要描写北京话的行为指称手段及不同句法结构的意义和功能,进而说明运用句法手段的基本动因是篇章需求。 壹 指称形式与指称属性 1.1 指称形式 北京话里指示词“这”加动词构成的指称形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把“这”直接放在动词或带主语的小句之前,充当主语或宾语,即“这(S)VP”,下文称作A式。
接下来的问题是,上述两种指称形式是否存意义和功能的分别。我们发现,A式与B式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两方面:指称属性和话题延续性。下面分别讨论。 1.2 指称属性 通指(类指,generic)是把对象当成一个类别整体去指称,不指称语境中的个体对象。例如下文中的“鲸”、“研究生”、“本科生”(参看陈平1987):
因此,北京话这种指称行为的句法手段可以看作事物指称手段类推的结果。本文第贰节将详细讨论这个问题。 归纳起来,两类形式的指称意义分布如表1。
贰 话题延续性 在用名词指称事物的时候,选用不同的形式(例如代词还是名词、光杆名词还是名词短语、一般性修饰结构还是关系从句)取决于语篇需求。同理,在指称行为的时候,也会以不同方式显示这个被提及的行为与语境中已述行为之间的关系。 2.1 指示特征 从语境的依赖方式来看,通过加“这”所构成的行为指称基本有三类情形:外指;内指之回指;内指之关联指。 (一)外指,直接指称言谈现场的行为。例如: (15)A:“总让您一趟一趟跑怪不落忍的。”
这类用法,“这”后面的动词所述行为在前面的语境中并未出现过,但却是谈话现场当下实际发生的。 北京话的“这”可以用作话题标记,引入一个新信息名词,把一个新信息做成一个“像”旧信息的形式(详见方梅2002)。上述“这+动词”的功能与“这+名词”具有同样的功能。 (二)内指,包括两小类:一是回指前面言谈中论及的行为;二是指称与前面言谈中论及的行为相关联的行为。
上面的例子里,“要孩子给太监做老婆”指的就是前面说到的“宫里当差的人家谁要个乡下丫头”,只是叙述的角度有所不同。前面是从“娶”的角度说,后面是从“嫁”的角度说的。从信息状态的角度说,“要孩子给太监做老婆”属于可激活信息。 (23)A:您说您这一下午嗑那么些瓜子儿您不怕咸着啊?
此例虽然前面的言谈里没有直接出现“戒烟”,但是A通过反问句先说到了自己被限制抽烟。因而从信息状态的角度看,也属于可激活信息。 2.2 篇章分布 A式“这(S)VP”和B式“S这VP”在语篇中的分布如表2。
显然,“这”的位置差异显示所指称行为的篇章地位的差异。两相比较,内嵌“这”字的B式比前加“这”的A式对语境的依赖性要强。B式要求所指称的行为是言谈现场发生的或者是前面言谈内容已经谈到的。 A式里的动词与前面的陈述形式可以是同形,如①;可以是部分同形,如(21);上述两类情形都可以看作是回指性的。A式里的动词与前面的陈述形式也可以是知识关联性的,如(22);还可以是前面的谈话里全然没有陈述过的行为,如④。而B式如果首次出现,必然以言谈现场实际发生了该行为为条件。上表里“(+)”表示比较少见,我们的材料里仅发现1例,相应类型的用例见下文(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