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马法体系的沿革与中国民法的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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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41
分类名称:法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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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序说

  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①,对后世的影响很大,尤其是其结构体系对后世的民法典具有深远影响。本文拟从罗马法体系的沿革出发,对中国民法的法典化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二、罗马法体系的沿革

  1.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主持编纂的《民法大全》,汇集了罗马法全部精华,标志着罗马法发展的顶峰。其中最能代表罗马法体系的,当属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称《法学阶梯》),共分4卷98篇。第一卷主要是关于人的规定;第二卷是关于物和遗嘱继承的规定;第三卷是对无遗嘱继承和契约债务的规定;第四卷是对侵权行为所生债务及诉法的规定。另有序言在前,主要言明编撰法学总论的由来和意义。由于查士丁尼曾说:“我们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或是关于人的法律,或是关于物的法律,或是关于诉讼的法律。”②故后世学者通常称罗马法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的三分法体系③。但是,笔者认为称罗马法为四分法的体系则更恰当。因为从其内容上看,序言和第一卷的前两篇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意义,基本原则和渊源的一般规定,加上人法、物法和诉讼法共由四部分构成。

  2.罗马法体系的联系和特点是:第一,它申明了法律的意义、宗旨、原则、效力、渊源、种类等;第二,它集中对人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自由人、婚姻、家长、监护人和保佐人等。据查士丁尼讲,首先考察人,是“因为如果不了解作为法律的对象的人,就不可很好地了解法律④”。第三,它对物进行了详细考察,包括有形体物和无形体物。罗马法的物法很明确地包括物权、继承权和契约债权三个部分,并共同构成了罗马法的核心。第四,它将侵权行为所生债务与诉讼放在一起,规定了对主体权利的保护措施。从整体上看,主体、主体权利和对主体权利的保护,加上总的论述,这四者密切联系,符合逻辑地适应了当时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因如此,也才使罗马法能够成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立法”⑤。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⑥。

  3.有的学者认为,作为自由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的典型民法的《拿破仑民法典》,是吸收罗马法的精华,按照《法学阶梯》的体系建立起来的⑦。它分为人、财产所有权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编。因此也有人称其为三分法体系⑧。但实际上法国民法典也应为四分法的体系。因为它有名副其实的总则规定⑨。《法国民法典》与《法学阶梯》相比,其共同之处在于仍有人法和物法的集中规定,且婚姻收养等均为人法的内容。但两者又有不容忽视的重大区别:一是改法学阶梯的序言为关于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的总则规定;二是把诉讼法独立出去,使程序法和实体法彻底分立;三是把继承和债等相关制度作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独立成编;四是把血亲、亲等与婚姻收养一起放入人法。《法国民法典》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从维护财产权利的原则出发,明确规定了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具体适用,规定了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人,规定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各种方法。其编排体系科学、逻辑严谨、用语简明、内容具体确切,这种它不仅成了“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⑩,而且“成为世界各地编纂法典时当作基础来使用的法典”(11)。

  4.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通常被认为是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直接基础的(12),似乎与《法学阶梯》和《法国民法典》无关。其实应当说《德国民法典》是在彻底研究罗马法的基础上,继承了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遵循罗马法学家的最新研究成果,特别是在研究借鉴法国民法典的体系的基础上才取得立法上的新成就的。可以说,没有《法国民法典》的四分制,也就不会有《德国民法典》的五分制体系。《德国民法典》分总则、债、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五编。它极大地扩充和改变了总则内容的一般规定,使它既不同于罗马法《学说汇纂》的总则和《法学阶梯》的序言,不是关于政治性和论理性的基本原则,或一般的法律理论,也不象《法国民法典》的总则一样只是关于法律效力和适用的一般规定,而是把人、物等后面各编共同适用的东西都抽象概括在总则中;把婚姻、血缘、收养等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单独成亲属编,使罗马法中有关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更趋集中,使法国民法中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规定趋于科学合理;把法国民法典关于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一分为二,设债的关系法与继承法两编,既使罗马法中有关债和继承的规定相对集中,又使法国民法中的财产取得法更加分明;它净化和保留了罗马法和法国民法中的物权内容,并概括抽象出物权专编。这种以总则编为统帅,注重债、物权、亲属和继承各编的特点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商品经济关系的需要,体现了民法理论与立法技巧的成熟。这种更加系统化、条理化、现代化和简练确切的五分法新体系,曾对后来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影响,中国解放前的历次民法都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这一法典。它与《法国民法典》一样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的民法代表。

  5.再一个体系模式,是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该法典是第一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民法典。它分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编,可谓是苏式的四分法体系。其明显特点:一是把亲属部分独立出去,单独制定了婚姻家庭法;二是条文大为缩减,总共436条,不足法国或德国民法典的五分之一。这虽然反映了当时按商业原则管理经济的要求,但更体现了当时社会财产关系简单化的特征。

  6.上述罗马法、法国民法的四分制,德国民法的五分制和苏俄民法的四分制,分别对前者既有继承又有发展,但有一点,即后来的民法都依然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都没能跳出罗马法体系的圈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民法只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13)的,“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14)而后来的经济关系说到底都仍然是商品经济关系。商品经济关系的共同属性决定了不同时代的民法典也必然具有基本的共同之处;而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思想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文化和其他国情又决定了各国民法会具有某些不同的内容和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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