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对中国贪腐新闻生产的影响及介入模式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东晓(1979-),女,河南郑州人,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博士后,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传媒与公共事务学院访问学者,主要从事政治传播与媒介社会学研究,浙江 杭州 310028

原文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贪腐新闻是指公开传播的有关政治人物(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社会公德或公众期望等不当行为的信息。对贪腐新闻生产的考察可以了解社会权力是如何通过控制媒体而影响贪腐新闻生产的。在传统媒体环境下,我国的贪腐新闻生产受到媒介制度、审查制度以及各种潜规则的影响,遭遇到了生存困境。网络媒体改变了传统科层结构中媒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政治信息传播的等级制度,使得贪腐官员的信息封锁以及政府的审查难以完全实现,从而为贪腐新闻的生产提供了更多元的消息来源、传播渠道以及舆论监督的空间。网络媒体介入贪腐新闻生产的方式日益多元,作用也日益突出。但无论如何,网络揭腐仍然无法逃脱“被权力”关注的困境,媒体反腐败的深入开展仍需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1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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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20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2-0151-06

      腐败寄生于各种政治有机体之中,成为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政治学者何增科称之为“政治之癌”[1]。腐败问题一直是阻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有序发展的一个难题。“腐败问题就是转型期中国所面临的诸多社会和政治问题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2](P1)基于日益严峻的腐败问题,打击腐败成为党和政府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除了在各种制度和法制框架内常规化的反腐败工作外,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也是反腐败中的重要一环。贪腐新闻正是媒体介入反腐败工作的成果和表现。

      贪腐新闻泛指涉及官员贪腐事件的新闻报道,确切地说是指公开传播的有关政治人物(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社会公德或公众期望等不当行为的信息。贪腐新闻不仅包括来自于政府部门的贪腐信息发布(日常的政府信息传播),更包括由新闻记者揭露的有关官员贪腐的调查性报道或深度报道,而后者正是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功能来打击腐败的有力形式和结果。

      在传统媒体环境下,中国媒体监督反腐败功能的发挥受到诸多限制,贪腐新闻生产也面临诸多困境。具体原因和表现在于:

      首先,“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二元体制未能给媒体的监督功能一个独立身份,由此限制了媒体贪腐新闻的挖掘和生产。在我国,新闻媒体始终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机关,所有的媒体都要接受广电与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以及各级宣传部门的领导,约束和要求较多,不能对政府管理者进行监督。在管理体制上,我国媒介实行的是“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使得地方媒体对于当地贪腐事件的报道束手无策。

      其次,媒体的行政级别决定了媒体贪腐新闻生产的能力和样态。作为事业单位存在的新闻媒体的典型特征是拥有一定的行政级别。行政级别对于中国媒体监督功能的发挥以及贪腐新闻的生产尤为重要。严格的行政级别使得新闻媒体只能“向下监督”,而“同级监督”以及“向上监督”都变得十分困难和不可能。

      再次,我国的新闻控制和审查制度直接约束着贪腐新闻的生产。由贪腐新闻的定义可知,贪腐新闻属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负面新闻(报道)”,且是政治领域的负面新闻。管理部门对于这种新闻的审查最为严格,从业者的操作也最为谨慎。在我国的新闻操作领域一向有着“以正面报道为主”的宗旨,且常常要求“负面新闻正面报”,对尚没有明确指示的负面新闻“迟报”或“不报”。而新闻生产指导方针中坚持党性、坚持正面效果和遵守纪律的规定,往往会成为地方官员发挥长官意志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的依据,也成为审查部门滥用权力阻碍舆论监督的借口。

      最后,新闻操作领域的“潜规则”成为媒体舆论监督功能发挥以及贪腐新闻生产中隐蔽的阻力。除了正式的审查制度外,在我国的新闻控制里面还存在相当多的非正式制度,即“潜规则”。比如,虽然宣传部门对许多新闻报道都有明确的规定,但仍有许多议题是通过日常简报、打电话或“打招呼”等形式来指导媒体。这种宣传纪律上的“模糊控制”,常常使编辑记者们如履薄冰[3]。一直以来,“潜规则”在我国媒介管理制度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自1978年以来,媒介运行中的‘潜规则’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加剧之势”[4](P186)。在舆论监督领域,“潜规则”成为阻碍记者调查和采写稿件最强大的隐蔽阻力。潜规则中的各种“关系”和人情使得正常的揭腐行为变得极为艰难。由于“报刊自上而下发行网络发达且脆弱,常常要为发行等生存要素而当‘和事佬’,甚至当‘吹鼓手’,因此,相当多的单位和部门便成了舆论监督的‘禁区’。现实中常常是记者刚刚抓到一点舆论监督的线索,刚刚要进行采访调查,往往遭遇种种压力,而不得不放弃调查和报道”[5](P49)。此外,对贪腐新闻生产影响较大的“潜规则”还包括无限放大“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批评方针,“在媒体看来,同级党委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部门也是代表党委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自然也批评不得;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同样是代表一级党组织的,批评了,同样不利于工作开展,不利于班子之间的关系处理……这一条纪律后来成了保护伞,成了打击批评的棍子,成了安定团结的同义词”[6]。

      在中国媒体的审查机制中,正式制度和非正式的“潜规则”都会对媒体贪腐新闻的生产产生巨大的影响,从而造成了贪腐报道表面上数量不少、门类繁多,却缺乏重大的警示和教育意义的揭露报道,也使得有些揭腐报道不得不通过变换标题等策略以求得安全发表。比如《南方周末》的郭光东在回忆《举城狂欢庆贺郴州贪官倒台 反腐重拳终结官场七年畸变》一稿时说:“(这一标题)提高了我们这个报道的安全值,表明省委和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老百姓非常拥护,大快人心。”另有一例也出自《南方周末》且被评为2005年的年度好新闻奖,即《公安部督办2·20特大枪案 四年前骇人一幕石破天惊》,郭光东回忆道:“就在这篇报道的大标题里,第一行字就是‘公安部督办2·20特大枪案’,有了公安部作为我们的尚方宝剑,这篇稿子就安全了。”[7](P170)

      总之,传统媒介环境下,贪腐新闻生产的阻力主要源于事业性质带来的政治信息传播的科层体制以及新闻媒体监督身份的不独立。而这一状况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以及互联网络作为自媒体传播工具的兴起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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