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751(2011)03-0079-05 最近一段时间,“媒治”一词在媒体上频繁出现。“媒治”一词是由媒体所创:4月1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将最近出现的如“行长酒后猥亵女子”、“郴州问题氧”事件,经深度报道,促使主管部门连夜查办,其解决问题的高效率主要归因于媒体的强力推动,因此称此现象为“媒治”。“媒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舆论监督在公众参与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反映的是公众的参政意识、维权意识。然而“媒治”毕竟不是法治,我们在充分肯定媒体的监督作用、高举媒体维护正义这面旗帜的同时,应该对这一现象做深刻的反思,警醒社会治理过程中因媒体曝光才“问责”的这种“媒治”思路的负面效应。 1 “媒治”的实质是人治传统的延伸 “媒治”,即媒体治理,有人称作“众人治”或“官治”也不无道理。“媒治”事件得以解决的程序一般是这样的:事件曝光以后,网络一片哗然,传统媒体及时跟进,形成社会热议,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迫使上级机关及时作出处理。表面上看,是媒体曝光促进了事件的处理,实际上起决定作用的还是“领导”,是领导所代表的上级机关所具有的权力或权威。这是一种在压力之下解决问题的方式,是与法治理念背道而驰的。“媒治”现象的频繁发生,说明的是社会法治的缺失,是人治历史传统的延伸。其人治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 首先,“媒治”现象反映了当事人法治意识的淡薄。“媒治”现象反映了当事人这样一种心态:诉求媒体,依赖媒体,出事找媒体,相信“媒体出面事情解决一半”;借助媒体,扩大宣传,造成影响,让事件进入上级领导、“官员”的眼中,最后得到解决。对民众一方来说,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媒体而非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对媒体一方来说,试图通过舆论压力,迫使上级领导指示以解决问题;对权力一方来说,或惧怕事情的恶向发展,或惧怕领导“问责”而解决问题。可以看出,整个事件的过程,不是法治思维在起作用,而是传统的人治模式在驱使着事件的发展。“千人下跪门”事件便是传统的“衙门喊冤”的现代真实写照,它反映的是民众的愚昧无知、法治意识的淡薄。而最后该事件以市长被免职结束,也暗合了他们的期望,说明这种方式在中国社会各阶层被普遍认同。 其次,“媒治”事件问题解决程序的非法定性。“媒治”事件得以解决的程序无非是:媒体曝光,领导批示,及时快速甚至是连夜处理。纪检机关、司法机关也多是在内部处理之后再介入。这种方式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作用的结果,领导权威发挥了重要作用,并非法律上的“不告不理”原则的应用,也有违行政官员任免的法定程序。“媒治”逻辑,实际上是社会对权利监督权力形式的过分依赖。这种维权模式会导致我们产生一种错觉,既可能让我们忽视体制内部存在的问题,也可能会让我们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己本应有的权利[1]。 最后,“媒治”事件问题解决结果的非实质性。“媒治”事件对涉案官员通常是作行政系统内部处理,如调离岗位、撤职等方式,或党内处理,如开除党员资格等方式。目前的问责制度主要是在行政系统或党政系统内部封闭进行,这种封闭性导致外部很难监督,官员问责制大有演变成保护官员的措施之势,“官官相护”之历史传统逐渐浮出水面。而且,免职之类象征性的问责形式,也毫无实际意义,成为走走形式、避避风头、应付舆论、忽悠公众的缓兵之计。 2 “媒治”现象的负面效应 在肯定媒体监督的正面效用的同时,必须对“媒治”现象作理性的反思。实际上,有诸多原因阻碍着这种效用的发挥,比如,媒体不是最可靠、最理性、最节约社会资源的纠纷解决机制;媒体不是判官,其自身的价值取向不能凌驾于司法之上;媒体容易被商业和外在力量封口等。总结起来,“媒治”的负面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让事后监督的弊病扩大之势。事后监督,是指决策或行为做出之后,监督主体才启动的监督,是一种被动的监督。其缺陷是事件已经发生,结果或造成的损害已经存在,这种监督只能尽可能地遏制事态的发展,将损害降到最小。媒体监督作为一种权利监督权力形式,同样是事后监督,也是成本相对较高、资源较浪费的监督方式。当下我国“媒治”现象的频繁发生,说明法治还不够完善,也说明我国社会政治体制正处在非良性运行状态。它的深层背景是中国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艰巨性。现阶段,如果各级官员只是依靠媒体的这种事后监督,而不善于主动发现现有体制的缺陷;只是通过互联网发现案情,督促下级官员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是通过体制内部的监督,把损害降到最小;只是当某个事件引起强烈的舆论关注和激起很大的公共情绪时,才启动问责制,处理几个官员给舆论一个交代,长此以往,就会形成强烈的媒体依赖症。当这样的改革越深入,执政者的根基就越难以巩固,当媒体之光照不到、发挥不到作用之时,很多问题就很难得到处理,积聚的问题将会形成社会肿瘤,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病变。 第二,有让严重个案事件被雪藏之嫌。事件发生之后,一旦出现负面新闻或有可能被媒体报道,权力方可能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删除信息、控制信息、平息事件,把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范围越小,越便于被他们控制,掩藏、瞒报、造假甚至是贿赂、要挟、打压等方式都是拿来敷衍上级或对付媒体的方法。新闻控制在更少的人知道,事情的真相可能就不会被公之于众,没有真相,就没有定论,有些人或有些事因此可能就会被永远雪藏!即使是媒体报道了,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仅如此,事件经过媒体的先行报道之后,媒体一开始不可能就掌握大量的事实证据,当事人就会隐藏或销毁重要证据,让随后的案件审理陷入僵局;或当事人逃匿、逃亡,浪费司法成本;或打压证人,如经常有高官杀死情妇、证人之类,造成不必要的更大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