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的理论与实践逻辑

——关于布迪厄“实践逻辑”的方法论意蕴

作 者:

作者简介:
冯向东(1947- ),男,湖北孝感人,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高等教育理论、高等教育管理研究(湖北 武汉 430074)。

原文出处:
高等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在教育科学研究中,理论逻辑的特性限制着理论对实践的把握,使得将实践活动纳入“理论话语”时面临着可能“失真”的危险。布迪厄在社会学研究中提出了“实践逻辑”并将其视为连接理论与实践的中介,对于教育研究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实践逻辑”是在实践者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历史活动中“生成”的逻辑。深入了解教育实践,摆脱“经院认识论”的羁绊,考察纯粹认识论赖以成立的社会历史条件,坚持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就有可能在理论上重建各种具体教育活动的实践逻辑,并且在接受实践检验的过程中修订和完善理论。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7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12)02-0013-07

      关于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关系,是一个在教育研究领域中聚讼经年、挥之不去的老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被一再提出来,从根本上说是因为“理论与实践”作为一对哲学范畴已深深嵌入我们的思维和话语中。每当现实中出现“教育理论与实践两张皮”、“教育理论脱离实际”等批评声,人们就很自然地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去反思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梳理一下近十余年来学者们讨论这个问题的话语变迁,可以看到,随着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实践理论被介绍到中国来,在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关系的讨论中,有关教育实践逻辑的话题渐渐增多。不少学者对布迪厄提出的“实践逻辑”从多个角度作了介绍、阐释、评论,并将其用于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中。笔者拟沿着这条路径,探讨一下布迪厄的“实践逻辑”在教育科学研究中的方法论意蕴,并就理论话语如何把握实践做一点讨论。

      一、何谓实践逻辑

      在引入布迪厄的“实践逻辑”概念之前,国内也有学者在讨论中已经提出了“教育实践的逻辑”这一概念。例如,1999年郭元祥教授在《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关系的逻辑考察》一文中将“教育实践”界定为“人们以一定的教育观念为基础展开的,以人的培养为核心的各种行为和活动方式”,而“教育实践的逻辑”则是“教育活动自身固有的逻辑”,其核心是“教育活动的要素之间及各要素内部因素之间的辩证逻辑关系”,并且指出,“如果把教育理论的逻辑看作是推理的逻辑,那么教育实践的逻辑则是事实的逻辑”。[1]2005年陈桂生教授在《“教育理论与实践关系问题”的再认识》一文中,将教育理论区分为教育科学理论与教育实践理论,指出教育实践理论的概念、命题、体系“大抵有符合实践逻辑的规定性”,并且论述道:“在一定社会—文化体系中,依据主流或非主流的一般价值观念,形成一般的教育价值观念,把一般的教育价值观念转化为教育价值原则与指令性或指导性的教育规范,如教育目的规范、规范性课程以及各种教育行为规范,用以规范人们的教育行为。这便是教育实践逻辑的大致情况。”[2]

      郭元祥教授将“教育实践的逻辑”界定为“事实的逻辑”,而陈桂生教授所说的“教育实践逻辑”则属于“价值的逻辑”或曰“规范的逻辑”。显然,这是两种不同的界定,并且都有各自的理论体系。

      石中英教授2006年发表的《论教育实践的逻辑》是国内一篇较早引用布迪厄的实践理论并比较系统地阐释“教育实践的逻辑”的文章。他提出,把“各种教育实践共同分享和遵守的一般形式、结构或内在法则称为‘教育实践的逻辑’。它是教育实践工作者身处其中但又未必完全清晰和无法逃脱的文化系统,是各种具体教育实践样式得以存在、得以展开并在交流中走向未来的内在法则”。他认为,“教育实践的逻辑既非一种纯粹观念的存在,也非一种纯粹实体的存在,而是一种介于二者之间或兼容主观性与客观性的文化的存在”。他参照布迪厄所使用的若干概念,根据对教育实践者存在特性的分析,从习性、意图、时间、空间及其共同作用来概括“教育实践的逻辑”的内涵和基本特征。石中英教授还指出:“理论工作者如何能够克服将教育实践符号化、客观化与对象化的障碍来谈论‘实践着的教育实践的逻辑’,真的是一个难题。一个可能的途径是,对丰富多彩的教育实践抱有充分尊重和同情的态度,调动一切感性的、理智的乃至想象的力量,运用人文学科‘移情’与‘理解’的办法,尽可能贴近实践者的立场来观察、体验和谈论教育实践及其逻辑。”[3]

      上述讨论意见都给我们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启示。这里想讨论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布迪厄的“实践逻辑”究竟指什么?我们如何理解和把握“实践逻辑”?

      1.特征:一种“难以定义”的逻辑

      布迪厄在许多场合结合不同的具体论题对“实践逻辑”进行过解说,并在解说中使用了一些基本概念,但他没有给“实践逻辑是什么”下过教科书式的“经典”定义。布迪厄说:“实践具有一种不属于逻辑学的逻辑,因此,把逻辑学的逻辑运用于实践的逻辑,就是面临着,通过人们用来描述逻辑的工具而毁灭人们想要描述的逻辑。”[4]他指出:“实践活动的原则不是一些能意识到的、不变的规则,而是一些实践图式,这些图式是自身模糊的、并常因情境逻辑及其规定的几乎总是不够全面的视点而异,等等。因此,实践逻辑的步骤很少是完全严密的,也很少是完全不严密的。”[5]正因为“实践逻辑”具有这样的特点,布迪厄曾将其称为“自在”的或“自相矛盾”的逻辑。国外有些学者批评布迪厄使用的概念“模糊不清”,国内也有学者认为布迪厄“把‘实践逻辑’解释得有些玄虚”。如果从逻辑学的眼光来看,“实践逻辑”是不合逻辑的;而在布迪厄看来,“实践逻辑”是可以描述、可以解说却不必甚至是无法按照“逻辑学的逻辑”来严格定义的。他认为,“实践逻辑的逻辑性只可以提炼到特定的程度,一旦超出这种程度,其逻辑便将失去实践意义”,因此这种逻辑的“概念最好是多型的、弹性的、可调整的,而不是限定的、精确的、严格使用的”。[6]

      2.内核:基于“关系”与“行为”的逻辑

      布迪厄曾明确声称自己在研究中所坚持的“一些最基本、最深刻的东西”,是“关系的哲学”和“性情倾向的行为哲学”。他说:“这种哲学注意到属于行动者团体和他们活动的环境结构,或者,确切地说,属于行动者的关系的潜在性。这一浓缩在一些基本概念,如习性、场域、资本的哲学,它的关键是客观结构(社会场的结构)和混合结构(习性结构)之间双重意义的关系。”[7]了解布迪厄强调的“关键”,有助于我们从总体上理解和把握他所说的“实践逻辑”。①

      作为社会学家,布迪厄在建构自己的实践理论时“用惯习和场域之间被建构的关系,来取代‘行动者’和‘结构’间似是而非的表面关系”[8]。他对“场域”和“惯习”给出过这样的界定:“一个场域由附着于某种权力(或资本)形式的各种位置间的一系列客观历史关系所构成,而惯习则由‘积淀’于个人身体内的一系列历史的关系所构成,其形式是知觉、评判和行动的各种身心图式。”[9]在布迪厄的界定中,“惯习和场域是历史的两种存在状态”[10]。他指出:“习性是持久地配备了有规则即兴之作的生成动力,作为实践感(sens pratique),它使制度中的客观化意义(sens objectivé)恢复活力。集体历史的产品,亦即客观结构,若要以持久的和调适的行为倾向——客观结构的运行条件——这一形式再生成,就离不开反复灌输和据为己有这样的工作,而习性就是这种工作的产品,它形成于一种特殊的历史,将它的特殊逻辑施加于身体化(incorporation),行为人则通过这种身体化使自己从属于制度中客观化了的历史。”[11]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