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习不良概念的发展、问题及对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迎杰,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特殊教育与学前教育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8;张小将,南京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刘迎杰(1980- ),女,山东淄博人,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特殊教育与学前教育学院讲师,教育学博士;张小将(1976- ),男,江西贵溪人,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讲师,心理学博士。

原文出处:
外国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学习不良概念自提出后一直存在争议。学习不良的正式定义和操作定义都存在一些问题。正式定义处于规定定义的发展水平,缺乏科学定义的两个关键元素——理解性和解释性。操作定义缺乏与正式定义的逻辑联系,变异性太大,在实际使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针对学习不良的定义问题,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法。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3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44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69(2011)11-0052-05

      近几十年来,针对“学习不良”的研究发展迅速,并对特殊教育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然而,学习不良仍是特殊教育中饱受争议的类别,这主要是由于学习不良的定义问题造成的。[1]自学习不良概念首次被确立以后,围绕其定义的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止。尽管不同的研究者或机构提出了许多学习不良的定义,但这些定义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而学习不良的定义又直接制约和影响学习不良的鉴定,定义问题给学习不良鉴定带来了许多隐患。近年来,在学习不良鉴定的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如被鉴定为学习不良的人数过多,鉴定标准的变化性太大等,都与学习不良的定义问题有关。这种状况使得研究者更加关注学习不良的概念问题,呼吁调整学习不良概念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一、学习不良概念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学习不良的概念从其功能上可以分为正式定义(或理论定义)与操作定义,前者主要说明“什么是学习不良”,后者通过设定学习不良的判定标准,以指导实践操作。学习不良的正式定义在近三十年的时间并没有大的变化,而操作定义却经历了一定的发展。

      (一)正式定义的发展及问题

      1.正式定义的发展

      柯克(S.A.Kirk)在1962年首次提出学习不良的概念。[2]他认为,学习不良是指在语言、阅读、写作、算术或其他学科方面表现出障碍或延迟发展,这是由于脑功能失调或情绪、行为的困扰而引发的心理障碍而导致,但不是智障、感觉剥夺或者文化和教育因素的结果。此后美国残障儿童咨询委员会(Nation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Handicapped Children)于1968年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了学习不良现象。这一教育法令将学习不良定义为一种或多种基本心理加工障碍,这些基本心理加工与理解和使用语言(说或写)有关,可能表现为听、说、读、写,或者数学运算方面的能力缺陷。但由于视觉、听觉或运动障碍、智力落后、情绪障碍、环境、文化或经济上的劣势而导致的学习问题被排除在外(美国教育办公室,1968)。

      美国学习不良全国联合委员会(the National Joint Committee on Learning Disabilities,简称NJCLD)是在八个主要的学习不良组织的基础上组建的,它虽然赞成美国教育办公室的学习不良定义,但同时认为应该加以改进。于是,NJCLD于1981年提出了其关于学习不良的定义。学习不良是一个用以描述异质障碍群体的概括性术语,障碍表现为在获得和使用听、说、读、写、推理或数学能力方面的明显困难,这些障碍源于个体内部,假定由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失调引起。自我调节、社会知觉以及社会交往方面的问题可能伴随学习不良存在,但这些问题本身并不构成学习不良。尽管学习不良可能与其他障碍(如感觉损伤、智力落后、严重情绪紊乱)同时存在,或同时受到某些外部因素(如文化差异、教学的不充分或不适当)的影响,但学习不良并非这些障碍和影响因素作用的结果。[3]此后,在NJCLD于1994年发布的定义中,又增加了部分内容,即学习不良现象可能伴随人的一生。

      1997年,《美国残障者教育法案》(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简称IDEA)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接受了美国教育办公室关于学习不良的定义。这一规定指出,特殊学习不良指那些在一种或多种基本心理过程方面存在障碍的儿童,这些基本心理过程与理解和使用语言(说或写)有关,障碍可能表现为听、思维、阅读、写作、拼写或进行数学计算方面的能力不完备。这一术语包括以下情况:知觉障碍、脑损伤、轻微脑功能失调、诵读困难和发展性失语症;这一术语不包括由于视觉、听觉或运动障碍、智障、情绪障碍或环境、文化和经济上的劣势引起的学习问题。[4]虽然IDEA在2004年又发布了关于学习不良的定义,但新的定义基本保持了已有的理论定义内容。

      虽然不同的组织或机构提出了众多的学习不良定义。但NJCLD和IDEA所给出的定义是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5]其中IDEA的定义由于具有法律上的效果而被广泛接受。但是,IDEA的定义在近几十年来并没有变化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习不良概念的发展。由于IDEA的法律效果难以撼动,因而在学习不良领域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即研究者一方面批评、倡议要改变现有的定义,另一方面又坚持按现有的定义来研究学习不良现象。

      2.正式定义的问题

      科学的定义应该描述事物的本质而非表面现象,学习不良的正式定义试图对学习不良提供清晰和一般的解释,但已有的定义并没有达到这一目标。现有的学习不良定义从其发展水平来看,只是一种规定定义(stipulative definition)。[6]它只是以某种现象在特定的社会、政治和逻辑背景中如何被理解的方式来解释这种现象,而不是理解现象的本质。规定定义面临的基本问题是它无需是真实的,但却是实用的。IDEA的定义正好体现了这一点,作为美国应用最为广泛的学习不良概念,IDEA的定义虽然没有明确而清晰地描述学习不良的本质特征,但由于它具有法律效应并且得到政府的资助,因而是非常有用的。学习不良的规定定义对于理解学习不良现象具有启发意义,但无法保证其假设的正确性,因而容易造成对学习不良现象的错误解释。

      另外,现有的学习不良定义存在很大的争论,主要的问题在于缺乏两个关键的科学元素:理解性(清晰而不含糊地理解学习不良现象)和解释性(合理地说明为什么特定群体属于学习不良者)。[7]例如1997年的IDEA定义,并没有明确地回答“什么是学习不良”的问题,仅仅是描述一些可能成为学习不良的特定条件。在这一定义中,虽然描述了一些不是学习不良的原因(即排除因素),但这种描述不等于说明学习不良是什么。缺乏理解性和解释性的科学元素是导致学习不良的定义问题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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