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59.3/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11)11-0021-06 一、英国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的兴起与发展 (一)20世纪80年代逐渐萌发的教师教育课程认证 英国对教师教育的认证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4年,政府授权成立了教师教育认证委员会(Council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Teacher Education,CATE),该委员会负责对教师教育课程进行职业有效性的审定,并于1985年颁布了《职前教师培训课程认证标准》(Initial Teacher Training:Approval of Courses)。英国政府授权认证委员会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教师教育机构开设的职前教师教育课程实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向教育部建议各教师教育机构的毕业生能否得到教师资格证书。这种做法促使教师教育机构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效地提高了职前教师教育课程的质量。 1989年,英国政府加快对教师教育课程控制的步伐,赋予教师教育认证委员会更大的权利。为保证教师教育认证委员会的标准得到完满执行,教师教育认证委员会还成立了地方委员会(Local Committees)对所有教师教育课程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详细地检查各教师教育机构根据国家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定或修订的教师教育课程,并向教师教育认证委员会报告;考察现有的教师教育课程以保证其能继续满足新的课程标准,并向教师教育认证委员会报告”。[1]同一年,新的课程标准问世并从1990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标准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比以前的标准清晰和明确,并且开始强调对结果的要求:毕业前学生应该能够展示他们所掌握、理解和所能做的内容。新标准包括7个方面:大学、地方教育当局、中小学的合作;学生的中小学体验和教学实践;教育阶段和年龄层次的要求;学科研究及在中小学生学习中的应用;小学课程研究;教育和专业研究;职前教师教育学生的选择。标准还延长了学生的在校时间,并要求学校中有经验的教师必须参与课程规划与评价。在教育内容上,1989年的规定更是开风气之先,明确了课程中必须涉及的一系列主题。[2]英国教师教育课程由此开始步入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 (二)20世纪90年代快速发展的全国性教师教育课程标准 20世纪90年代,本着强化中央控制、增强公共绩效责任的宗旨,英国继续完善全国性的职前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并加大了教育改革的力度。1991年,教育大臣克拉克(Kenneth Clarke)走马上任后迅速发布了一系列非常激进的改革职前教师教育的建议,要求保证学生的在校时间,提出将来要做中学教师的大学生在校时间应占他们全部在学时间的66%。1994年,师资培训局(Teacher Training Agency,TTA)成立,废除教师教育认证委员会,成立了新的教师教育检查机构——教育标准局(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OfSTED)。这一时期的教师教育比过去更加注重教师的专业性、实践性,在整个职前教师的培养过程中侧重于强调教学能力。教育标准局运用教师新能力框架加强对教师教育课程与评价过程的直接控制。1993年至1995年间,几乎所有的教师教育课程均接受教育标准局的检查,并依据“质量”进行排名。为提高未来教师的教学能力,改进教师质量,英国政府着手制定教师培养的全国标准,这些紧锣密鼓的改革步骤,目的都是要进一步强化中央对教师教育质量的管理。其中,强化中央管理的重点是对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进行控制,不合乎国家统一标准的教师教育机构要取消办学资格,不准发放毕业文凭和证书。1998年,教育与就业部和师资培训局共同颁发了新的教师教育课程专业性认证标准《教学:高地位、高标准——教师职前培训课程的要求》(Teaching:High Status,High Standards:Requirements for Courses of Initial Teacher Training),在总结以往教师教育专业有效性认证经验的基础上,对以前的合格教师资格标准进行了修订,并根据社会新的发展变化状况,重新设计教师教育课程的内容。它规定了授以教师合格证的标准和职前教师培养各类课程的要求。该标准分别从“学科专业知识与理解”、“教育专业知识与理解”、“有效教学和评价方法”等方面对教师教育课程的内容和职前教师应达到的水平做了详尽的规定,形成了系统化的教师教育课程标准框架体系。该标准还特别对英语、数学、科学和信息交流技术四个学科领域的初等和中等教师课程做了国家统一课程要求,详细地规定了各门国家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要求以及师范生在获得合格教师资格证书时必须达到的知识、技能和教学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大学教育系或教育学院的职前教师教育课程必须依据该国家统一标准进行设置。[3]全国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的实施虽然使教师个体的专业自主权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削弱,但就国家层面而言,课程标准的建立保证了职前教师培养质量的一致性,有助于提高教师教育的整体水平。 (三)21世纪初不断完善的合格教师资格标准 随着新世纪的来临和“教师专业化”运动的推进,英国政府放弃了教师教育的国家课程,力图将重点集中于规定所有受训教师需要实现的标准,重新确定教师专业知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教师的专业素质。于是,2002年,教育与技能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Skills,DfES)和教师培训署共同签署颁布了《胜任教学:合格教师专业标准与职前教师教育要求》(Qualifying to Teach:Professional Standards for Qualified Teacher Status and Requirements for Initial Teacher Training),它取代1998年的认证标准成为英国职前教师教育的纲领性文件,规定教师教育机构必须根据“合格教师资格”(Qualified Teacher Status,QTS)标准设置课程,师范生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通过考核,获得“合格教师资格”证书,才有资格成为中小学新任教师。所以,英国的“合格教师资格标准”也是其教师教育课程标准。 该标准对合格教师应该具备的三方面素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4]一是“专业价值与实践”(Professional Values and Practice),规定了教师应具备的态度和行为。如:教师应对所有学生都抱有较高的期望,始终以尊重和体贴的态度对待学生,并关注他们作为学习者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价值观、态度和行为,并成为学生效仿的典范等。二是“知识与理解”(Knowledge and Understanding),要求教师能熟练掌握专业领域及相关学科知识,深入理解相关年级学生的特点及课程标准的特点。如:教师必须具备学科知识的扎实基础和对学科知识的正确理解,理解国家课程手册中提及的价值观、目标、目的及一般的教学要求,理解在关键阶段怎样从事典型课程和教学安排等。三是“教学”(Teaching),该标准用了较大的篇幅来阐述“教学”领域需要达到的目标,包含了备课、授课、评价、教学和班级管理等方面的能力要求。备课、授课方面,要求教师制订具有挑战性的教与学的目标,并根据教学目标设计课程、课程实施的程序和学生评价的工作;充分考虑学生的兴趣、语言和文化背景来选择和准备各种教学资源等。教学和班级管理方面,要求教师对学生要抱有较高的期望,能围绕教和学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创设有目的性的学习环境,学生身在其中,能有安全感和自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