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家族本位、专制政治基础上的宗法等级社会,儒家伦理道德是整个社会得以持续稳固的基石。在道德至上主义的文化背景下,传统的道德教育以“修己安人”为目标,以儒家经典为教育核心,通过教化和训导实现“臣民”向“顺民”的转化。清末,在西学的冲击下,近代中国社会结构开始转型:伦理观念变化,教育功能拓展,科举制度式微,传统道德教育受到前所未有的撼动,并因此出现了断裂,陷入困境。在此情势下,修身科这一体现新式教育特点的德育课程,作为传统道德教育历史转型的载体,被置于近代课程体系的首位。 一、从臣民到国民:教学目标的转型 清末,修身科的教学宗旨被频繁修订,但“忠君、尊孔”始终是其核心思想。民国成立后,修身科的教学宗旨开始朝着“完具国民品德”的方向发展。 1.“忠君、尊孔”的臣民在清末的余绪 修身科自1902年正式设置到1911年间,清政府对各学堂的立学宗旨几乎每两年修订一次,在“中体西用”观的支配下,修身科的教学目标仍以教化“忠君、尊孔”的臣民为核心。 1902年《钦定学堂章程》颁布,学校德育课程正式纳入到国家政策层面。《章程》规定:小学修身科以“古人之嘉言懿行”养成儿童之德性,中学修身科以“坚其敦尚伦常之心”,“鼓其奋发有为之气”,“尤当示以一身与家族朋友类国家世界之关系”①。1903年《重订学堂章程折》规定:“无论何种学堂,均以忠孝为本,以中国经史之学为基,俾学生心思壹归于纯正,而后以西学伦其知识,练其艺能,务期他日成才,各适实用,以仰副国家造就通才,慎防流弊之意。”②1904年《奏定学堂章程》颁布,即癸卯学制。《章程》规定,初、高等小学堂和中学堂均需开设修身科,位于各科中的第一科;并在中国文字(学)、历史、地理诸科中作出了德育方面的要求③。 废除科举之后,学部于1906年成立,明确教育宗旨为:“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忠君”旨在“使全国学生每饭不忘忠义,仰先烈而思天地高厚之恩,睹时局而涤风雨飘摇之惧”。“尊孔”因“孔子之道大而博”,故“无论大小学堂,宜以经学为必修之课目”,“务使学生于成童以前,即已熏陶于正学”,“以使国教愈崇,斯民心愈固”④,后三者则有了明显的实用主义色彩⑤。1907年的《女子小学堂章程》规定:女学的教育应当延续历代首倡女德的传统。各年级均需开设修身科“以涵养女子德性,使知高其品位,固其志操”⑥。同年,清学部还颁布了《京师初级小学划一课程表》,将修身定为每天早上的第一课⑦。 1909年,时人对浙江松阳县13所各类初等小学堂所作的调查显示,11所学堂均开设了修身课程⑧。此外,一些学校还从管理的角度制定了具体的规则以期收到德育的效果。如湖南《明德学堂规则》(1903)、上海《私立浦东中学校暂定章程》(1906)等⑨。 清末修身科多是在形式上仿照日本学制而订,其内容反映的仍是中国传统的儒家经典。它将传统的道德教育以学科的形式设置于学校中,而后在官方的行政干预下,担当传统道德教育历史转型的载体。“中体西用”价值观主导下的清末新政,是在“救亡图存”的国情下,对西学的被动认识与接收。正处于“中学”与“西用”之间摇摆的清政府统治者,因其根深蒂固的“君子修身、教化臣民”的君臣意识尚未发生真正的转型,所以最终拟定或是正式颁布的立学宗旨,尤其是修身科的教学目标必然是传统道德教育的传承与延续。但不可否认的是,少许西学的点缀对“开启民智”的启蒙也具有历史性的突破。 2.“爱国、自立”在民初的滥觞 民国初期的教育制度,包括立学宗旨、课程设置等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道德教育开始围绕“国家、社会”等内容展开,修身科的教学目标也转向了国民性的培养。时任教育总长的蔡元培曾明确指出,民国的道德教育应借鉴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思想,封建教育的“忠君与共和政体不和,尊孔与信教自由相违”。他还将中国传统道德中的“义”、“恕”、“仁”比附于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认为“三者诚一切道德之根源,而公民道德教育之所有事者也”⑩。 1912年2月全国教育临时会议上,蔡元培提出,“公民道德教育、军国民主义教育、实利主义教育、美育、世界观教育”是养成共和国民健全之人格所必须提倡的,其中“五者以公民道德为中坚,盖世界观及美育皆所以完成道德,而军国民教育及实利主义,则必以道德为根本”(11)。同年9月,教育部将此“五育”正式定为教育宗旨,之后又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具体的教育法令、规程,对中小学德育课程进行详细规定。 小学校以“留意儿童身心发育,培养国民道德之基础,并授以生活所必需之知识技能”为宗旨,故其修身旨在“涵养儿童之德性,导以实践”,教授修身宜以嘉言懿行及谚辞等指导儿童,使知戒勉,兼演习礼仪;又宜授以民国法制大意,俾具有国家观念。对于女生“尤须注意贞淑之德,并使知自立之道”(12)。中学校“以完足普通教育、造成健全国民”为宗旨,其修身旨在“养成道德上之思想情操,并勉以躬行实践,完具国民之品格。修身宜授以道德要领,渐及对国家社会家族之责务,兼授伦理学大要,尤宜注意本国道德之特色”(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