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经营权问题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雅岚(1965-),女,江西财经大学产业经济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理论与实践,江西 南昌 330017

原文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关于文化遗产经营权问题的理论研讨,总体上滞后于实践的发展。本文从公共经济学、产权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等方面对文化遗产经营权进行了理论解释,从国外的国家公园以及我国的文化遗产资源利用模式、上市情况、制度建设、社区福利等视角进行了实证阐述。


期刊代号:G01
分类名称:文化创意产业
复印期号:2012 年 0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1)09-0181-06

      自从教科文组织提出《世界遗产公约》以来,文化遗产经营权问题就引起了文化经济学家的广泛兴趣。成为文化经济学中的中心话题,顾江在分析发展文化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时指出:“在我国五千年文明发展史中,厚重的文化积淀形成了难以估计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产业的雄厚基础”,并认为“产权制度作为最根本的一项制度,对文化产业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1]

      但关于文化遗产经营权问题的理论研究,总体上是滞后于实际的发展。从现有的研究文献来看,多数属于现象的分析或者是局部的剖析,严格意义上的理论研究以及系统化、规范化的研究体系至今仍属空白。几乎所有的文献都在争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经营问题,而对于文化资源产权制度安排以及如何实现文化遗产的经营权,特别是文化遗产经营权的产权理论解释以及文化遗产经营权的实质内涵,文化遗产资源上市的利弊,文化遗产的经营权的市场化让渡如何带来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的创新,文化遗产经营给周边的农村、社区、社团以及传承人(权利主体)带来了什么福利等根本性问题并没有得到具有理论依据的解释和说明。但涉及文化遗产“经营权”问题的零星、局部及实践,却为系统的理论分析和研究奠定了基础。

      一、文化遗产经营权的理论解释

      (一)公共经济学理论解释

      根据文化遗产资源特性来判定。张晓认为自然文化遗产资源或风景资源由于资源的特殊性,具有长期保护性(本代人或后代人享用)、完整性、真实性(保持原有风貌)要求,很显然,对遗产资源的享用具有社会集体性,更重要的是,遗产资源一般为天然或前人赠与物,具有可供人类享用的外部性,所以,它们应该是公共产品或公共资源。[2]王云龙提出了文化遗产资源的权利归属为国家所有,进行旅游开发意味着把所有人的公共资源用来满足少数人(私人方面)的需要,这种开发既有公共性的一面,也有私人性的一面,是私人性与公共性统一的准公共品。[3]马梅认为文化遗产资源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资源,它除了具有一般公共物品和公共资源的性质之外,还具有文化价值,当这些文化价值通过旅游、观赏等方式被人们享受时,就形成消费意义上的经济价值,而且文化遗产还具有世界或国家范围内的唯一性、不能重复性、不可再生性,这些特征再次证明文化遗产保护处于绝对优先的地位。[4]

      根据“俱乐部产品”的拥挤性特征来判定。准公共品在公共经济学中被概括为“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布坎南和其他一些学者对这类产品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著名的“俱乐部经济理论”(economics theory of clubs),在他们看来,所有俱乐部成员在消费该俱乐部物品的时候都存在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准公共产品的拥挤效应是指对准公共产品的消费或者使用密度达到一定的程度,准公共产品的消费或使用者之间出现的互相干扰、使用效率下降、使用成本上升等现象。顾江认为对于一个文化遗产的景区,可以通过封闭该景区并向旅游参观者销售门票的方式,对消费者实施进入限制,即不买门票者不得参观和消费。[1]于是文化遗产景区资源作为一种产品,便有了排他性的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为了提高文化遗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应该充分发挥市场和价格机制的作用,尽量减少政府干预。而另一方面,在景区合理接待容量之内,向一个额外的消费者提供该商品所引起的产品边际成本为零,即临界容量之内,文化遗产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特征。换句话说,只有当旅游者人数超过临界容量时,对文化遗产的消费才具有竞争性,就会出现“拥挤”问题。

      根据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来判定。彭德成认为判断一种产品是否为公共产品,主要看其能否同时满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特征。考虑到非竞争性包含了边际生产成本为零和边际拥挤成本为零两方面含义,实际上是三个条件。[5]

      按照公共经济学理论可以认为,文化遗产景区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在人们对其观赏消费的活动中,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当一个风景名胜区通过设立门票等手段成为旅游景区,对旅游消费者实施进入限制时,在景区内的游客规模没有超出合理容量的情况下,风景名胜区作为一个一个产品便有了消费的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此,一个依托风景名胜资源或国家文物等公共资源而形成的文化遗产旅游风景名胜区,当其设立门票进行游客管理时,这个旅游风景名胜区便从公共产品转变为准公共品。对这种准公共品。可以让市场来经营,但政府需要采取补贴或直接提供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

      笔者认为,讨论文化遗产经营权问题,必须从文化遗产的资源特性及产品的类别入手。事实上,文化遗产产品作为准公共产品,本身说明了不排除市场提供的可能。而正因为可由市场提供,才有必要回答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如何市场化的问题,才有研讨文化遗产经营权市场化问题的意义。根据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来界定文化遗产产品特性,符合公共经济学基本原理,但必须兼顾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第一”的特殊要求,尤其是宗教文化遗产资源还涉及广大信教群众的感情需求,即使景区因设立门票而成为准公共产品,也不能由市场供给。所以,将文化遗产产品定义为特殊的准公共产品可能更为准确。就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而言,文化遗产的公共性使得文化遗产产业伴随商品经济的持续发展,催生了影视传播业、旅游业等现代文化产业的蓬勃兴起。同时,由于文化遗产的消费具有某种程度上的非排他性,意味着开发者的某些价值由于消费者的“搭便车”行为而得不到市场的体现,这便会削弱开发者的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进而使文化遗产的开发完全变为某些利益集团攫取大众利益的途径,最终背离文化遗产开发的初衷,给文化遗产事业带来损害。所以,文化遗产产业定义为特殊的文化产业也可能更为恰当。基于文化遗产产品和文化遗产产业的特殊性,需要加强对文化遗产的政府规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