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商税思想初探

作 者:
李博 

作者简介:
李博,女,郑州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郑州 450052

原文出处:
中州学刊

内容提要:

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末期,也是传统思想与反传统思想交汇碰撞的时期。这一时期,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市场发育、商人资本实力等方面,都较以往社会有了很大提高。在此背景下,商税必然成为人们关注的重心。在当时的经济思想领域中,丘浚、王夫之等思想家对征商纳税提出了一些较前代更为详细、丰富和具体的看法。总的来说,明代对商税的讨论主要围绕当时商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如重复征税、私征严重、漏税频繁等展开,对开征商税的合理性、征税方式与商人管理、海关税收等方面也有论及。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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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2-0142-06

      随着明代商贸的发展,商税问题越来越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丘浚、王夫之等经济思想领域的探索者纷纷对征商纳税提出一系列较前代更为详细和具体的看法,本文拟就明代商税思想作一初步探讨。

      一、明代商税征收状况

      商税的规范称谓应为“商品和服务课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额课征的税收。①明代商税的范围要小许多,主要指“关市之赋”,即丘浚所言“关以征其货之出入,市以征其货之所在”②。关税主要是指工关税、钞关税、门税等;市税是指商货进出门店税、塌房税、门摊税等。工关税,一般由工部派员在主要交通要道设抽分竹木场,对商客贩运的竹子、木材、薪炭等课以实物税,税率为十分之一或三十分之一不等。钞关税是商品货物在流通过程中,以钱钞缴纳的流通税,如明初的临清、北新两关不仅征收船钱,而且对船上的货物征收货税。门税即京城九门之税。塌房税在朱元璋称吴王时就已经征收,原名官店钱。门摊税是全国各主要城镇对市肆各色门摊征收定额税。此外,明初开征的酒醋税、渔课、房地契税等税种一直存在,以后又相继增加牙税、过桥税、车马税、香税、油布税等。总之,随着明朝历代帝王的增税,商税的名目也越来越多。

      明初,朱元璋规定:“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③洪武以后,封建官府的税关增设渐多,征税的“定法”不被遵行。中晚期以后,随着明朝财政亏空的日益加重,矿监税使四处搜刮,“穷乡僻坞,米盐鸡豕,皆令输税”,以致“数激民变”。④例如,万历二十五年至二十八年间(1597-1600),有关部门在对临清、九江、河西务等税关进行核查时发现,因为税使的横征暴敛,临清关往年客商由38人降至2人,河西务布店由160余家降为30余家,缎店、杂货店等关门数量均在2/3左右。⑤明代商税管理的弊端激化了新兴商人与封建官府的矛盾,也严重影响了明王朝的国用大计。针对当时的状况,一些有识之士就商税问题提出了较前代更详细、明确并具有丰富内涵的思想。

      二、明代商税思想

      明代对商税的讨论主要围绕当时商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如重复征税、私征严重、漏税频繁等,此外,对开征商税的合理性、海关税收等方面也有论及。

      (一)对开征商税合理性的讨论

      支持“关市不征”的有丘浚、伍袁萃等人,赞同征商观点的有王夫之等人。

      丘浚主张沿袭古人之礼,拥护“关市不征”。他认为古代对“市肆”采取租税制度是“抑商之政”。古人立关市之本意是“其意恶人逐末而专利,故立法以抑之,非有所利也”。即古代设关市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商贾,部分的征税也是以“抑商”为目的,并非为了获利。而“后世则专用之以利国,非古人意矣”。但丘浚的“关市不征”并非是彻底的、完全的不征,“民种五谷,已纳租税,无可再赋之理。非他竹木牲畜比也。竹木牲畜之类,原无征算,故商贾货卖于关市也,官可税之。今民既纳租于官仓矣,而关市又征其税,岂非重哉?此不独非王政,亦非天理也”。⑥认为不应该征商的还有伍袁萃,他称:“征商,前代亦有之,然实衰世苟且之政,圣王之世无闻焉。顷有小人言利之术中,而榷竖偏天下矣,皆扁其驻扎处曰(皇店)。咦,皇字岂可加于店字之上耶!堂堂天朝,乃效市井商贾开店列肆耶?书之史册,贻笑千古矣。”⑦他对征商持有极端的否定态度,认为是只有到了王朝末世,帝王听信小人谗言才会作出的苟且之政,同时他还对以皇店为名朘削盘剥商人表示了极度的不满。

      王夫之有着传统的抑商态度,他认为“商贾者,于小人之类为巧,而蔑人之性贼人之生为己极者……夷狄资商贾之利,商贾恃夷狄而骄,而人道几于永灭”;“生民者农而戕民者贾”。因此,他在其著作中崇尚刘邦“困辱商人”的观点,并认为“商贾者,王者之所必抑制”。⑧同时,他又承认商贾是经济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包括商人)都有缴纳赋税的义务,“不论客户、土著、佃耕、自耕、工商、游食,一令稍有输将,以供王民之职”⑨。王夫之抛弃了传统的农业单一税的思想,坚持商税是正当的财政收入,不仅应当纳税,而且一些“不劳而多获”的商品还应当缴纳更重的赋税。他还强调国家军队的支出应由商税中来。他曾在《噩梦》中说:“且如周制,兵车之赋出于商贾,盖车乘、马牛,本商之所取利,而皮革、金钱、丝麻、竹木、翎毛、布絮之类,皆贾之所操,是军器皮作火器各局之费,应责之於商贾也无疑。”⑩马卿从重农抑商的角度解释征商是符合上古先哲王法的,他称“及照我国家钞关之设,非直征税出入,以足国用,实欲抑彼逐末,而归之农,正古先哲王念民之依,贵五谷而贱金玉之意,诚良法也,故市廛之征,王法不废”。根据当时国库空虚的情况,又认为征收商税“可以济公用而宽民力”。他又说道:“今前银支费巳尽,高墙之供决不可缺,而民力巳竭,实为不堪,夫征商之余利,与浚民之脂膏,利害相去远矣。”为征商合理性提供了道德上的解释。随后,又建议“且天下商贩往来南北者,皆经临清等处征税,何独循淮而西之商经正阳者,乃得不税,亦为不均”,以均商税为理由,开设正阳税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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