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长三角地区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量化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爱民,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南京农业大学中华文明研究院博士后,江苏 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农业劳动生产效率是生产力的具体表现,是衡量农民生产能力的量化指标。在长三角地区,从十九世纪中叶到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近百年间,常年下农民的农业劳动生产效率较为低下,而且处于停滞状态。影响农民生产能力的因素很多,从经济方面分析,主要的原因在于农民负担过重。由于农业劳动生产效率低下,常年下一家人生产的食物不能支撑两户以上的人家,近代长三角地区的农业和非农产业分工难以实现。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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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2)04-0143-10

      农业劳动生产效率是劳动者或劳动群体在单位时间内生产农产品的数量,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关键性指标。长期以来,中国历史上的农业劳动生产效率是中西学者关注的热门话题。仅就观点而论,这些研究可大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南宋至清代中后期,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效率呈下降(或停滞)趋势,这是史学界的主流看法。下面简单罗列这一派别的研究成果。根据陈振汉的研究,明清之际,在太湖流域,一个壮年农民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在长时期里停顿在每年20石米的一个光景①。吴慧的研究表明,中国每一劳动力的粮食生产效率折合成品粮,战国中晚期为2027市斤、西汉末2151市斤、唐2396市斤、宋2179市斤、明2255市斤、清中叶1260市斤②。庞卓恒的研究表明,“公元前5世纪……有一个主劳力的农户能够年产粮2025公斤”,至清末,江南吴中地区的“上农”年产稻谷1750公斤③。根据侯建新的研究,宋代农户的农业劳动效率为1267.5公斤④,明中叶南方农户的农业劳动效率为2173公斤,清中叶南方农户的农业劳动效率为1941公斤⑤。英国学者安格斯·麦迪逊的研究表明,中国的人均GDP,在公元1300-1800年处于停滞状态,公元1800-1950年处于下降状态⑥。在麦迪逊研究的这两个时段,中国处于传统的农业社会,农业收入在人均GDP中占绝对优势,农业劳动生产效率应与人均GDP趋同。美国学者黄宗智提出了“过密型增长”的理论,诠释明清时期长三角地区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停滞⑦。英国学者尹懋可归纳出了“高水平均衡陷阱”的理论,解释明清时期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停滞⑧。另一派以李伯重为代表,认为南宋至清代前中期,江南的农业劳动效率处于增长状态,他的研究表明,在南宋、元代、明代、清代前中期,每个劳动力的谷物年产量分别为17、18、21、28石,而且,“在1850年以后的一个世纪中……江南农民的劳动生产率并没有见提高”⑨。

      以上综述表明,中西学者关于中国历史上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争论,主要集中在近代之前。尽管麦迪逊、李伯重的上述研究涉及到了近代时期的农业劳动生产效率,但他们并没有量化出具体的数据。本文拟以农家为单位,对其一年内生产的谷物数量进行量化,分析近代长三角地区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变化趋势,探究影响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因素,并诠释农业劳动生产效率对产业分工的影响。

      一、十九世纪中叶长三角地区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量化

      首先,探讨这一时期长三角地区农家田场的使用情况。根据方行的研究,“松江府、太仓州一带,在明代,棉田约只占耕地面积的50%左右,到清代中叶,则已占到60%-70%……苏州的常熟、昆山各县,常州的江阴、靖江、武进各县,也都生产棉花……苏杭嘉湖四府共三十余县,其中种桑养蚕的达二十五个,几乎县县都业蚕桑”⑩。根据李伯重的研究,“明清时期……在江南最主要的部分——江南平原(或称太湖平原上),逐渐形成了三个相对集中的作物区:东部和北部沿江沿海地带的棉区、太湖南部低洼地带的桑区和太湖北部地带的稻区”(11)。在桑区,一个普通农户“须治桑2亩……种稻6亩”;在棉区,“种棉5亩……种稻2.5亩”;“桑区和棉区不种桑、棉的农户以及稻区的农户……各地种稻农户耕作能力……都趋向于每户10亩左右”(12)。前人的研究表明,十九世纪中叶,长三角地区田场的使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种植谷类等粮食作物,另一部分种植棉、桑等经济作物。如果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方行、李伯重研究成果中,稻田、棉田、桑田三者的比重基本上是一致的。以李伯重上述研究中清代太湖平原上三个作物区三种作物面积的大致比例为基准,可得出稻田面积与桑、棉田的面积之比为6.17∶2.33。

      其次,估算十九世纪中叶长三角地区谷类作物的亩产量。清代中后期,长三角地区的复种指数得以提高。在苏州府,谷物类作物包括:“稻之属:箭子稻、香子稻、輭黄粳、红莲稻、雪里揀、稻翁揀、天落黄、芋艿黄、再熟稻……麦之属:大麦、小麦、荞麦、紫杆麦、舜歌麦;豆之属:黄豆、黑豆、绿豆、白扁豆、豇豆、蚕豆”(13)。在江宁、上元两县,“秋种麦来牟仲夏种粳稻糯稻”(14)。在靖江县,“麦有大麦、小麦、元麦、荞麦,稻有糯秫也,米皆九十月获”(15)。在六合县,“谷之属”包括“稻、麦、稷、黍、梁、豆、麻、芝麻”(16)。这些资料表明,清代中后期,长三角地区的谷类作物主要分为夏收的麦类和秋收作物的稻、豆类(17)。根据赵冈等人的统计,“清代南方水田复种指数为131.1%”(18)。同时,在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江宁以东、崇明岛以西这个范围内,各个县份的水稻亩产量各不相同。由表1,这个区域稻谷的平均亩产量为3.09石。赵冈等人认为,“高产达亩米3石的也仅占其一部分,还有其他中田下田亩产并不这么多,亩产米3石的在这里与低产田的亩产起抵消作用而出现平均化的倾向”(19)。吴承明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根据其研究,“清代浙江、江苏、安徽、江西的亩产量一般在米1.5-2石间,按1.5石计,合谷3石,即400斤”(20)。由此可以肯定,稻谷亩产3.09石(合412斤)是一个较为可信的数据。根据以上数据,可以粗略地估计,十九世纪中叶,长三角粮食作物的全年亩产量为412×131.1%=540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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