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助与农村内生金融的形成

——20世纪20-30年代对培育中国农村信用社的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丽娟,经济学博士,浙江科技学院经管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经济思想史,浙江 杭州 310023

原文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如何建立农民“自有自营自享”的农村内生金融组织,是近代中国农村金融能否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之一。20世纪20-30年代对培育中国农村信用社的探讨表明:农村信用社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在农村经济衰败的情况下需要银行出资推动建立。这一主张体现了经济合理性,但银行的出资者身份易使其成为农村信用社的最终决策者,银行的逐利行为往往使农村信用社在组织建设上疏离贫农与民主管理。由银行资助而形成的农村内生金融组织容易与农民产生隔膜,农村内生金融组织应当在健全内部制度的基础上引入银行资金。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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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24(2012)02-098-102

      依据内生变量的定义,可将农村内生金融界定为依托于“农村”这个经济系统内部的变量因素,而不是农村经济系统以外的变量因素所开展的农村资金融通活动。内生性农村金融,顺应农村地区的要素禀赋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能有效遏制农村金融体系的资金外流与不良资产增加。20世纪20-30年代,“乡村金融枯竭,欲重利借贷,亦不可得”,[1]都市金融却表现为“现金集中、游资充斥、投资活跃、奢侈成性”,[2]商人、地主及富农之流的高利贷活动与典当、合会之类的传统民间金融组织都不能解决农村金融不足的问题。近代人士寄希望于农村信用社与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认为农村信用社是“防止农村金融的流向外去”的“治本办法”,[3]但“培养合作社本身的力量”需要银行资助。[4]这一主张得到了银行界的认同,曾兴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培育农村内生金融的思潮与运动,试图将舶来的农村信用社组织培育成农民“自有自营自享”的内生金融组织。[5]但这一时期培育农村内生金融的尝试最终因农村信用社背离合作原则而归于失败,对此,一般将其归咎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失利,而少有文献从农村信用社产生的初始条件出发进行分析。

      一、20世纪20-30年代对培育农村信用社必要性的探讨

      近代人士认为农村信用社及其联合社因具有校正经济扭曲因素的特质而便于农民储蓄:由于“事务简单”及“遍布村庄”可以较都市银行为低的交易费用办理农村储蓄;凭借民众信仰可以修正农民因有限理性而窖藏现金的行为偏差并培养农民节俭储蓄的习惯。从农村信用社办理农村储蓄的成本来看,宋荣昌认为:“农村缺乏良好的储蓄机关,农民资金又过于零碎,若去城镇将资金储存于邮局或银行,手续麻烦,往返也不便利,因此常使资金死藏在家里,不仅徒伤利息,钱在手边也容易浪费。而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区域狭小,事务简单,同时遍布各村庄,经营存款业务,鼓励农民储蓄,当极合宜。”[6]从农民的行为方式来看,张良辰认为:“合作金库是民众自己所组织,且有雄厚的股本,农民或合作社自然信仰它,乐意将剩余的款子低利存进去。”[7]

      农村信用社由于具有低信息成本与低监督成本等特性,能协助商业银行对农村放款。就信息调查方面而言,银行对农村进行信用调查的成本较高,而农村信用社却具备这方面的优势:“合作社本以一乡一村之类较小之范围为其根据地,故社员相互之间,原属彼此熟识。而社之当局对于当地农工商业状况,知之素审,对于每一社员之个人情况,亦所素知。”“故在放款时,即使不收其担保物件,而其日后偿还可能性之大小,应可有正确判断。”[8]就贷款监督而言,都市银行常常不胜其责,必须依靠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监督优势即在于组织连带责任对社员的强约束。交易成本的差别是评价不同经济制度“有效性”的基本标准。在执行储蓄动员功能与资金配置功能的活动中,农村信用社的交易成本比都市银行低,它应该成为农村金融的基本组织。

      二、20世纪20-30年代培育农村信用社的主流观点

      不少近代学者都表达了通过银行资助来催生农村信用社内生形成的观点。如郑莹提出:“农村合作社所经营的业务,无一不需要大量的运用资金,才能使业务方面有顺利的进展,以目下农村金融的枯窘,农民不但难于自己筹集,而且非由金融机关予以融通,其业务直无经营的可能。关于目下各省业已成立的农村合作社,无不仰仗各金融机关的援助,即可知农村合作与农村投资的关联是如何密切!因此,我们以为欲图我国农村合作事业有普遍的发展,正不妨利用农村投资的途径去奖掖它、扶助它。”[9]

      通过银行资助来催生农村信用社内生形成的观点往往体现在对农村借贷环境、农村信用社功能定位以及农村信用社功能的实现条件等方面的表述中。以下从这三方面对近代思想进行整理,以此展示近代学者提出这一观点的思想脉络。

      首先,当时理论界对农村借贷环境的描述大致有以下几点:第一,农民的借款用途是隐蔽的,带有私人信息的性质。第二,贷前评估的费用不大。邹枋指出:“农村的贷款者都很信实。在农村中,一个人的是否信实,很容易知道。他家里有几亩田,你可以跑去踏看一下,也可以找到邻居去询问,再不然,让他拿出老契来,也可以。家里有几口牲口,几间瓦房,无疑的呈现在你面前,不必担心他说谎。否则从四邻口中也可得到彻实的报告。一个农民能告诉你他家里所有的财产值多少钱,现在借款预备作什么用。”[10]第三,农民借款用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投资收益。蒋学楷指出:“农村信用社青苗放款,须估计本年收成,约当十足年成之百分之几,放款数额,须低于预测收成五成至七成。蚕丝放款时,放款数额亦须较青苗放款更低一二成。”[11]第四,农民贷款风险大。梁庆椿指出:“就还款之能力而论,则农业金融之风险性,有高于其他金融之势。在正常状况下,农业经营之收益,本属甚为微薄,若遇天时不正而发生灾欠,则还款能力即行减低。如或幸遇丰年,则因农产品之需要缺乏弹性,故价格狂跌,总收益反行低落,而影响其还款能力。”[12]

      其次,一大批学者认为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定位有坚实的现实基础。如董汰生认为:“流通农村金融,压低农村借贷利率,为中小农民所最需要,信用合作社即随这种需要而数量激增。信用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农村金融的自给自足。于永滋先生说的好:‘农村信用社有两个特质:一是吸收平民小额存款为之生息;一是把吸收平民的小额存款仍放给平民。’”[4]顾健生认为,“放款为信用合作社之根本业务,而亦社之理想所藉以实现者也。一方面对社员由社赋予信用,同时藉社之信用,以集合储蓄存款,或由其上级组织,取得借款,对于社员之产业上家计上,予以疏通金融之便利,此信用合作社之所由起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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