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8世纪清朝理藩院对中俄贸易的监督与管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叶柏川(1974-),女,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讲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清史研究

内容提要:

在理藩院处理的对外事务中,中俄交往占有重要地位,其中包括对中俄贸易的监督与管理。中俄贸易问题不仅与两国间的边界、逃人和准噶尔问题密切相关,还涉及到清政府对喀尔喀蒙古的逐步控制等一系列政治问题,这些都体现在理藩院对中俄贸易的管理实践中。本文以中俄贸易关系中的理藩院地位为中心,以理藩院对中俄贸易的监理为切入点,探讨清政府对俄贸易政策的演变,考察理藩院的外交地位以及在处理对俄贸易过程中对喀尔喀蒙古的逐步控制。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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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87(2012)-01-0047-11

      咸丰十一年(1861)总理衙门成立之前,理藩院负责对西、北陆路通达国家的往来事务。在理藩院处理的对外事务中,中俄交往占有重要地位,其中包括对中俄贸易的监督与管理。追逐对华商业利润是清前期俄国对华政策的重点,但对清政府而言,对俄贸易从来不是为了单纯的经济利益,中俄贸易问题不仅与两国间的边界、逃人和准噶尔问题密切相关,还涉及到清政府对喀尔喀蒙古的逐步控制等一系列政治问题,这些都体现在理藩院对中俄贸易的管理实践中。学界熟知对俄外交事务由理藩院处理,但是对理藩院在外交实践中的作用却少有关注①,本文拟以中俄贸易关系中的理藩院地位为中心,以理藩院对中俄贸易的监理为切入点,探讨清政府对俄贸易政策的演变,考察理藩院的外交地位以及在处理对俄贸易过程中对喀尔喀蒙古的逐步控制。

      一、理藩院对中俄贸易的监理

      从中俄交涉之初,即由理藩院承办与俄罗斯往来事件。清朝政府将对俄事务交由处理国内民族事务的理藩院负责,应该与蒙古有关。理藩院最初是专治蒙古事务的机构(其前身为蒙古衙门),而由于地理位置的关系,俄国与清属蒙古地区发生了大量错综复杂的联系,对俄事务也是蒙古地区对外交往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将对俄交涉事务定格于理藩院的职掌之内,始见于雍正六年(1728)的《恰克图条约》规定:

      两国行文用印甚为紧要。嗣后,中国行文俄罗斯国,均按前例盖理藩院之印,递交俄罗斯国萨纳特衙门,俄罗斯行文中国盖俄罗斯国萨纳特衙门及托波尔城长官之印,递交中国理藩院。②

      在此后的实践中,理藩院对俄国来文的印信高度关注,对任何有悖于《恰克图条约》规定的来文均坚决予以驳回。如雍正十年(1732)因俄国来文未有萨纳特衙门(俄枢密院)印章,而盖有恰克图条约未曾规定的厄尔库城长官之印而将其驳回。③雍正十一年(1733)则以俄国来文落款为“俄罗斯国理藩院”为由再次驳回。④

      对此,俄国学者认为俄国枢密院与清朝理藩院是两个不对等的机构,对等机构应是内阁和后来的军机处,清政府这样做是有意降低俄国的地位。⑤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因为枢密院是俄国政府决策的最高机构,清政府的相应机构则是内阁,而理藩院的地位与六部平行,低于内阁。通常俄罗斯来文由边境长官先报理藩院,理藩院再报内阁,内阁派人翻译,译后呈请御览。如雍正四年(1726)七月初十日理藩院将黑龙江将军傅尔丹所报尼布楚城长官关于俄商21人来华贸易一文及其所颁发的贸易执照,还有两件满文文书交由内阁译出呈览,文件由侍读学士多尔济、主事泰明善接收,经报大学士后,传俄罗斯馆骁骑校库西玛、六品官雅稿等翻译,当月十五日请旨后交理藩院郎中别延泰。⑥可见在处理对俄事务时理藩院是上传下达的具体执行机构,它与俄枢密院的确存在不对等的关系。实际上,在《恰克图条约》签订之前,俄国就曾试图改变这种状况,提高中俄关系的级别,但都未能如愿。如康熙五十年春,西伯利亚省省长加加林发往北京的一封信函直接寄给中国皇帝和内阁,但是清政府的回文仍以理藩院的名义发出。康熙五十八年(1719),加加林的继任切尔卡斯基发出的关于俄国使节伊兹玛伊洛夫即将来华的公函,也是寄给内阁,但是回文机构依旧是理藩院。⑦理藩院负责对俄枢密院的交涉一直持续到咸丰十一年总理衙门成立。从清政府固执的态度来看,并非以往认为的是将俄罗斯置于属国地位的结果所能解释的,或许与清朝政府对国内事务的处置便利和需要有关。

      监理中俄贸易,是理藩院职掌中俄交涉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管理制度和管理实践经历了不断完善和深化的过程。

      (一)制度规定

      理藩院对于前往蒙古地区与俄国贸易者,实行院票制度,即许可证制度。这项制度始于康熙五十九年(1720)库伦互市,其目的一是限制俄国人与蒙民的接触,二是限制内地商人与蒙民以及蒙古内部各旗之间的往来。《理藩院则例》对此有具体规定:

      凡互市,商给以院票。各商至乌里雅苏台、库伦、恰克图及喀尔喀各部落者,皆给院票。由直隶出口者,在察哈尔都统或多伦诺尔同知衙门领票;由山西出口者,在绥远城将军衙门领票。以该商姓名、货物及所往之地、起程之期书单黏合院票给与。其已至所往之处,又欲他往者,需呈明该处将军、大臣、札萨克,改给执照。所至则令将军若大臣、若札萨克而稽察之,各商至乌里雅苏台者,由定边左副将军、兵部司官稽察;至库伦者,由库伦办事大臣稽察;至恰克图者,出卡伦时,由卡伦上会哨之札萨克稽察;至商集,由恰克图本院司官稽察。⑧

      乾隆四十五年(1780)又规定出卡换照,内地商民至卡伦时,查验部给执照,与其车辆驼只等数量相符,另给执照。至恰克图时,再行查验,如无卡伦执照,不得入市。嘉庆四年(1799)进一步规定,无照贸易者,“枷号两个月,期满笞四十,逐回原省,货物一半入官”⑨。院票颁发机构为理藩院张家口理事同知衙门,每张票的法定贩运量,按驼折算,200驼为一票。为防止前往蒙古地区贸易的内地商人在蒙地扎根,理藩院还“颁其商禁,票商令以现银现货交易,定限一年催回,不准藉索欠为名,潜留各部娶妻立产,不准取蒙古名字,查出照例治罪逐回,货物一半入官”⑩。

      对于来华的俄国商人,理藩院在其人数、时间和费用上也有规定。贸易初期,对俄国商队的迎来送往、车马食宿一律免费,人数时间不限。但康熙三十二年(1693),理藩院就以上方面作出限制:“鄂罗斯国贸易人不得过二百名,隔三年来京一次,在路自备马驼盘费,一应货物不令纳税,犯禁之物不准贸易,到京时安置俄罗斯馆,不支廪给,限八十日起程。”(11)康熙五十三年(1714)又对来华商人的贸易资格作出规定:“凡俄罗斯商人前来贸易,若持有色楞格、伊尔库茨克所发执照则准贸易,若仅有尼布楚城执照,则予驳回”;(12)雍正二年(1725)再一次强调:“边境地区若有使臣往返,除其所带零星商品贸易外,凡从事贸易者,则按原先所定之例,须有俄罗斯色楞格、伊尔库茨克城长官所发执照,方准于边境地方贸易,事毕遣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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