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圖分類號]F12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874-1824(2011)04-0024-10 2011年3月6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作為合作主體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國家副主席習近平的見證下,共同簽署了《粵澳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既充分體現了中央政府長期以來對粵澳的關心與支持,也有力地說明了粵澳兩地政府,集社會民眾之智慧,堅持民主與科學決策,走“優勢互補、合作雙贏”之路是何等正確。《協議》開宗明義地提出了粵澳雙方“共同打造世界級新經濟區域”的發展願景,並確定了粵澳合作的四大定位:建設世界著名旅遊休閒目的地;打造粵澳產業升級發展新平臺;探索粵港澳合作新模式示範區;拓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新空間。 《協議》給社會與民眾所帶來的信息,使人們有這樣的強烈感受:這是一個把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結合得很好的協議;一個務實性極强的協議;一個集聚了若干事項亟待解決的協議;一個充分體現“一國兩制”輝煌成果的協議。對於政府各部門與相關機構而言,他們將需要花大力氣去宣傳、落實。作為學者,我們也從中看到了不少理論“新蓓蕾”,有待深入研究,使之在未來粵澳合作的歲月中開花結果。《協議》中需要從理論上討論的内容較多,本文僅就其中的三個問題發表看法,抛磚引玉,以促進理論性研究與實際問題解決的有效結合。 一、作為利益共同體的粵澳合作 《協議》首先表明,粵澳雙方的合作,是在“一國兩制”下的合作,是共存於利益共同體中的合作。按筆者的理解,所謂利益共同體,是指具有各自利益的雙方或多方,通過溝通,建立聯繫,承諾合作,在尊重對方利益的基礎上,互惠互利,既實現共同利益又保障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從而實現合作雙贏之目的。利益共同體既可以是實體,也可以是虛體;既可以是專門領域的共同體,也可以是多領域的綜合體;既可以是立足於現實的共同體,也可以是包括現實與未來利益的共同體。所以,各自利益是基礎,共同利益是紐帶,互信互利是前提,溝通互動是途徑,合作雙贏是目的。 1.利益共同體的原則 不管在何類社會中,何種層次上,大凡社會中任何兩個(或多個)實體,一旦雙方確認要合作之時,都有共同的原貝要遵循。作為實實在在的利益主體,必須旗幟鮮明地告知社會、告知對方,各自的利益需求是什麼。需要指出,利益是個非常貼近人性的詞語,曾有不少人或作品,把利益作為貶義詞,給以極端性理解,大加討伐。所以,筆者一直強調:利益是滿足人們為了生存、發展、享受所需要的資源與條件。①合作雙方都有各自的利益需求,這是合作的基礎。任何一方無論是出於生存的需要,還是發展的需要,都期望獲得相應的多類資源。在通常情況下,這些保障性資源的多寡,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其自身的生存與發展。從基本人性出發,人們總渴求這類資源愈多愈好。需要說明的是,並非社會中的一切資源必然構成人們所需的利益,只有那些與人類生存、發展與享受緊密相關,並組成主體需求的客觀資源才會形成利益,切不可作簡單化理解。 除具有自身利益外,必須存有雙方認同的共同利益,這種利益或許在合作前形成,也可能在合作中逐步形成或發展,但無論何種情況,它都具有剛性與不可替代性。有了共同利益,才能組成一個“利益共同體”。有了這個共同體,除大家一致認同的共同利益外,雙方或多方會形成共識的價值、共認的問題、共求的目標、共尋的途徑。但所有這些都是充分條件,因為“利益共同體”中包含著反復被強調的相互依存的自身利益。 在這個共同體中,追求自身利益天經地義。但合作中的任何一方都要從不同的角度與不同層次上考慮對方的利益需求。既然是雙方都有利益需求的合作,在這中間勢必要考慮到讓利與互利,一味地只想到自身利益的滿足,不作適當的妥協,這在共同的合作中,最終難求好結果。大量的事實證明,無論是處於強勢還是高位,甚至所擁有的資源有其特殊性,因而就忽略合作方的存在或利益需求,即使這種合作是由於某種外力推動,不得不為之,但可以肯定,這種合作不可能持續發展。 合作成果的有效標誌是雙贏,即各自都從合作中獲得所需求的利益,使得成本與收益比較,後者遠遠高於前者。當然,這種雙赢的結果不一定體現於所有利益的均等分配上。例如,有些利益一方強些,另一方弱些;但在另一些利益上,一方弱些,另一方又強些;甚至會出現有些利益,在眼前一方強些,而從長遠看,另一方會强些,所有這些利益分配都會與各自的投入有關。 為了保證合作的有序進行,實現合作初衷,雙方要展開正常的良性互動,保證程序的科學化與制度化。因為在利益共同體的合作中,既要看到目標的一致性與利益的共同性,又要看到作為利益主體,雙方在利益訴求上的差異性與矛盾性,要解決由此而引發的利益矛盾與利益衝突,必須保持雙方的有效互動,彼此尊重,協商共議。 2.粵澳合作的共同利益 粤澳合作的共同利益首先體現在國家利益上。推動粵澳的緊密合作,是國家在戰略層面上的發展需要,是深入落實“一國兩制”指導方針的需要,是保障國家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維護、發展國家利益是粵澳雙方謀求共同利益的基礎,離開了這一點而侈談合作就失去了根本性前提。 然而,國家利益並不能代替粵澳雙方所期望獲得的共同利益。在《協議》中用到“共同”兩字的多達31處,如“共同打造世界級新經濟區域,促進區域經濟一體化”;“共同培育發展新的基礎產業,促進珠江口西岸地區產業升級發展,拓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空間”;“共同舉辦環保技術和國際環保博覽會,推動廣東與歐盟、東盟與葡語國家在環保產業領域的交流合作”等活動。除“共同”完成的項目外,還有許多雙方達成一致的“共建”内容,如“共建宜居宜業的優質生活圈”;“共建中醫預防、醫療、保健、康復服務網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