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96.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12)01-0106-09 在社会多元化的香港,一直存在着源自世界各地的多种宗教,其中以佛教、道教、孔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最具代表性。作为宗教信仰的具体实践,以及作为宗教进入社会公共领域的有效途径,香港的宗教慈善公益事业可谓历史悠久,并具有很高的专业化和社会化程度。截至2007年12月,获香港税务机关认可的免税慈善组织总数为5123,其中仅以“推广宗教”名义申报的慈善机构就达1773,占到总数的三分之一强①。以基督教为例,2010年共营办7家医院、17家诊所和107家综合社会福利机构,这些社会福利机构在各区提供多种服务,计有社区(家庭及青少年)服务中心逾109个、儿童院11所、老人服务机构/中心/院舍共169所、服务弱智、残疾、吸毒等人士的康复中心59间。再如香港的道教组织也非常重视社会公益事务,在教育方面除在香港开办共四十多所中小学、幼稚园外,还资助各大学和专上学院举办课程,以及在内地的贫困山区捐建希望工程学校,解决青少年上学困难②。 香港宗教慈善公益事业的发达和政府所起的作用是分不开的。一方面,政府肯放手让包括宗教慈善组织在内的非政府组织群体来承担大量的社会服务性工作,香港政府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制订社会福利政策时,对宗教慈善公益活动的社会价值予以积极肯定,并因势利导将其纳作今后建设社会福利体系的中坚力量。香港政府将宗教慈善公益组织定义为非政府机构,利用税收豁免、财政津贴等政策优惠,积极扶持宗教慈善公益组织的发展壮大,引导其依循政府所制订的发展蓝图运转,形成了所谓的“伙伴关系”,宗教慈善公益组织因此在香港就获得很大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香港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慈善组织的法律法规,但政府在现有的规管架构下,依法对宗教慈善组织的成立、筹款活动、内部财务活动等关节点进行有效监管,致力于对其加强问责性和透明度,确保纳税人和捐款者的权益,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③。因此,通过研究香港地区政府与宗教慈善公益组织的合作互动关系,不仅能认识双方在形成富有特色的香港现代慈善事业中所起的作用及产生的宝贵经验,同时也能为现阶段中国内地进一步推动慈善事业提供参考借鉴。 一、“伙伴关系”的形成及发展 追溯香港社会慈善传统的历史形成,各大宗教团体所作的贡献功不可没。尤其是香港天主教、基督教团体更是扮演着慈善事业“拓荒者”的角色。如圣公会早在1850年就已在香港设立孤儿院,即后来圣基道儿童院的前身。百多年来,基督教会为着回应和处理当时社会上各种问题和需要,如疾病与健康、妇女与娼妓、儿童的街头流浪与失学、孤寡老人以及丧葬等,主动发起创办大量的社会慈善事业,从而奠定了香港早期的社会服务的基础④。至于二战结束后的十余年时间,更是基督教会社会福利工作的黄金时期,教会机构得到大量海外机构的捐助,向当时涌入香港的大批难民提供了大量物资或粮食的援助,或是提供房屋安置的服务⑤。中国传统宗教佛教、道教虽然在慈善事业的开办时间和规模上不及基督教会,但在这方面也一直不遗余力,如现今在香港影响甚大的“香港佛教联合会”,在1945年成立之初目睹战后香港出现大量流浪儿童急需收容和教育之现实,于是向政府申请开办“中华佛教义学”,招生开课⑥。 一直到上世纪五十年代,香港政府在社会福利方面实际奉行的是“积极不干预”政策,除一些最基本的社会救济之外,很少参与社会服务其他方面的工作。这既与当时政府的社会福利观念及政策的滞后有关,也和当时香港整体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政府收入较少有关。一直到1958年,政府才正式成立社会福利署,在此之前,只有华民政务署一个办事处。而1958年的社会福利署,其角色功能都不及当时的宗教慈善机构成熟,它开始扮演一种协调的角色,但主要限于福利服务的法律条文修订⑦。 步入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香港社会转型的加剧,家庭问题、青少年问题、失业问题、老龄人口增多等社会新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政府意识到不仅需要解决市民的温饱问题,更需要着手建立一个完整有效的社会福利体系。根据1965年6月发布的《香港社会福利工作之目标与政策》白皮书,政府开始筹划较为完备的社会福利服务制度,并认识到“香港有不少具备相当资力之宗教与福利团体,亟愿从事各种福利事业……政府对志愿团体⑧之协助自应竭诚欢迎,不但尽量使所设之各种服务能与政府推行之工作相辅而行,且能导之从事最为急需之工作”⑨。政府开始逐步加大对志愿机构的经费资助力度。而在1973年4月发布的《香港福利未来发展计划》白皮书并“五年计划”里,政府开始在提供社会福利服务方面负起主要的责任,而此项责任的大部分由社会福利署具体负责,同时表示各志愿团体仍要担任重要任务。正是此份白皮书与“五年计划”,确立了今后政府和志愿机构在社会服务方面的合作模式:政府承担大部分的社会福利经费;在社会保障⑩这方面由政府直接参与,而在社区服务、青年服务、家庭福利服务、康复工作、老年人服务等其他方面的社会服务,主要由志愿机构负责具体操作,其运营经费则由政府拨款津贴,此外政府负有对上述志愿机构的监管责任并提供辅助性服务(11)。此后,政府和志愿机构在社会服务上的这种责任划分和合作模式在《香港社会福利白皮书—进入八十年代的社会福利》(1979年4月)这份白皮书中得到政府的进一步认可与强化。到八十年代,当时的香港政府已经把大部分的志愿机构纳入政府福利服务体制之内。同时,志愿机构所提供的社会服务的专业化的倾向愈益明显,而服务所蕴涵的宗教性则逐渐淡化,使其所办理的服务愈来愈世俗化(12)。 香港政府社会福利政策的上述转变,对“志愿团体”中的宗教慈善公益机构影响颇大,因为宗教慈善公益机构一向在这些非政府性的社会服务机构群体中占有很重的分量。这种影响又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首先在服务范围和方向上,不再提供救济赈灾式的服务,而是依循政府所制订的政策路线,转向青少年服务、老年人服务、家庭福利服务等各类社会亟须的服务,实现自身服务方向“由物到人”的转变。各宗教慈善机构积极和政府携手合作,努力做到能及时满足市民对社会服务的新要求。如针对近年来香港失业人数的增加,香港基督教女青年会接受社会福利署的委托,在天水围、屯门友爱等地区推行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为期三年的“综合就业援助计划”,主要协助15-19岁健全但因失业而申领综援(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的人士消除就业障碍,增强受雇能力,使他们能尽早找到有薪工作,继而走向自力更生。其次是对政府的资助依赖日渐增加。自七十年代以来,香港的宗教慈善团体,特别是天主教和基督教慈善团体,接受海外资金援助的比例逐步下降,政府每年下拨的补助占到这些慈善团体全年总收入的相当高的份额,另外的收入则是来自本港机构、个人的捐赠及自营收入。如香港知名的佛教慈善机构志莲净苑,以安老服务著称,其2009年至2010年度的总收入约为四千万港币,其中政府通过社会福利署下拨给它的资助金额即为两千八百万港币,占其总收入的70%(13);再者是宗教慈善机构的透明度不断提升。因为政府的资助实际上是香港纳税人的公帑,政府必须向社会人士交代公帑的正确使用,各宗教社会服务机构也必须学习和接受此种新的“游戏规则”,学习交代及计算服务成效(14)。因此,一方面各宗教慈善团体必须要向政府证明所展开服务工作的高效性,让政府觉得“这钱花得值”,另一方面则要向社会公众及时披露财务状况,让市民知道“这钱花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