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新闻自由的历史变迁与现实困境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谢清果,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历史学(传播史方向)博士后;张汉丽,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08级研究生

原文出处:
台湾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2 年 0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2006年“记者无国界组织”发布的全球新闻自由指数称,台湾地区的新闻自由超越了美国和日本。①追溯台湾新闻变迁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不同时期其自由的状况及其表现形态差异很大。本文从戒严统治时期、解严后及政党轮替后三个不同的时期,梳理了台湾新闻的历史变迁,并探讨其现实困境的成因,以期为理解台湾新闻开放的历史与审视其现状提供理性指导。

      一、极权统治时期的台湾新闻

      极权统治时期,台湾新闻丧失了“第四权”的本义,仅仅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而存在,言论、新闻自由成了虚无的镜花水月。

      (一)“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新闻自由无法伸张。台湾“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出版之自由。”其中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概念表明“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然而在解严前,台湾新闻自由仅仅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而存在,新闻自由无法得到伸张。戒严统治时期,为有效地控制当时社会和民众,国民党政府不仅施行“限张、限纸、限证、限价、限印”一报五禁的“报禁”,进行文化清洁运动对新闻进行严密管制,还实施了《战时出版品禁止或限制登载事项(通称〈九项禁令〉)》、《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出版法》等一系列严苛的法令,“其中以1958年,‘立法院’密审议第五次出版法修正案,赋予行政机关可以不经司法审判,对报刊警告,罚款,停止发行,撤销登记等处分之权利,对新闻自由带来很大伤害。”②出版法一直是钳制台湾新闻自由最主要的法律,直到1998年,出版法才得以正式废除。在威权体制下,“新闻媒体与政府的关系极不平等,国民党威权政府从上而下的控制新闻媒体,让新闻事业发展过程倍极艰辛。”③虽有“宪法”保证言论、出版自由为基本权利,但在当时政府不仅以政策、法令规定媒体的目标、任务,介入媒介管理,而且还制定了媒体审查制度;军事单位还介入到媒体检查工作中,对新闻媒体实行严厉的事前请示、事后检查制度,更有党部组织对新闻机构进行严密的监控,新闻自由成了镜花水月,遥不可及。

      (二)新闻媒体沦为极权统治“侍从”。对于新闻事业的所谓“反动言论”,国民党统治机器有许多制约的法宝,最直接有效的就是查禁、停刊、撤销登记,甚至逮捕负责人与撰文者。④国民党政府一面操控、镇压大众媒体,另一方面又利用媒体向人们塑造特定的意识形态,为民众建构特定的世界观,企图让人们接受权威统治,放弃抗争,并将权威控制视为自然而然的生活方式。

      为了让新闻媒体俯首称臣,成为极权政府的“侍从”,国民党政府对媒体“不同声音”进行打压迫害。当局根据尚未公布的《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杂志图书管理办法》条文,勒令言论最尖锐的《公论报》停刊三天,首开台湾政治迫害新闻自由先例。此后,查封《天南日报》、《中国时报》、《民族报》、及《民众日报》停刊、三次叫停《自立晚报》、《经济日报》休刊,各报均遭不测;国民党还制造了刘自然事件、白克案、船长事件以及电台总经理刘晋钰案等传播界层出不穷的文字狱,制造了传播、文化界的“白色恐怖”。

      另一方面,极权政府对从事媒体事业人员进行辅助、奖励和优待,以收买人心,让新闻工作者在恩威并用的国家机器面前低头。政府对媒体的辅助、奖励与优待,散见于出版法与出版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以及邮政法、邮政规则、新闻电报规则等与其他的相关法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方面⑤:配售食米、配售木材、申请外汇、办理新闻记者出国、新闻出版品传送优惠、交通优惠措施等六项。并通过暴力改组《公论报》、争夺《工人报》发行权、《联合报》退报运动等手段争取媒体,“国家不但透过报禁及如出版法、广电法、惩治叛乱条例在内的各种法令规章,限制媒体的发展,同时扮演媒体规范者与推动者的双重角色。一方面管制言论、规范媒体内容,另一方面,推行各种奖励措施使其顺从政府意志,更甚者,结合(国民)党、政、军三者力量,直接介入媒体经营或控制资本及人事决策权”⑥,以使媒体完全臣服为政府的传声筒。

      (三)极权管制中的新闻:寻求正当化的传播途径。面对新闻自由备受管制、新闻媒体几乎丧失其社会功能的局面,新闻界只能在威权统治下积极寻求传播的正常渠道,为新闻自由的伸张而不懈的进行各种努力。

      国民党政府威权时期制造文字狱和文字迫害事件,使得新闻界笼罩在一片阴霾之中,其间最早与党国机器相异的声音来自对《杂志不得设记者》禁令的反对。这一不合理的禁令引发杂志业者与政府长期不休的争议,首开“异声”先河。“中华民国杂志事业协会”屡次选派代表向“内政部”陈情,还在1969年2月4日以“国协字”第一五八号代电致“内政部”,请求“内政部”变更一六七九九号解释的《杂志不得设有记者》一令。1975年9月1日,“中华民国杂志事业协会”还提出《杂志社记者问题之研究》的报告,从法理、事实和性质等三方面提出杂志应设立记者,却遭到新闻处更严厉的惩处。此场争议历时10年之久,1988年新闻局长邵玉铭才宣示“政府对杂志设立记者的管制,应依出版法规定办理,并应将新闻记者法与违反出版法之相关法令排除。”⑦该宣示为杂志设立记者带来了一线曙光。1991年,新闻局举行出版业的新闻联谊酒会,邵玉铭当面告知“中华民国杂志事业协会”理事长,“杂志社不得设记者之禁令已解除”⑧。此举是台湾新闻界争取新闻自由的重要胜利之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