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春,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中曾出现了急燥冒进倾向。为了纠正这种倾向,当时刚组建并由邓子恢任部长的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在中央的统一布署下,开展了一次反冒进的工作(后被称为第一次反冒进)。经过努力整顿,急燥冒进倾向得到有效的纠正。这一工作于1953年9月基本结束,而同年10月却遭到毛泽东的批评。他认为:“纠正急燥冒进”是“一股风”,“吹倒了一些不应当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①a]。以后在1955年7月31日《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他指责1953年春的反冒进是第一次“大批解散合作社”。1955年9月、12月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的序言中,又批评这次反冒进“不但是停止发展,而且是成批地强迫解散(一名‘砍掉’)已经建成的合作社”,是对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产生“动摇”。历史已经说明,毛泽东对1953年反冒进三番五次的批评与事实不符,需要进行再认识。这对于正确总结和借鉴我国发展农业合作制经济的历史经验,无疑是有裨益的。 一、反冒进是以实际存在的问题为客观依据 土地改革完成后,我国70%以上农户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水平都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也有一部分贫雇农仍缺少牲畜、农具、资金和技术,其中有的农户由于天灾人祸或其他各种原因,生活水平下降,开始出卖土地,借高利贷或外出当雇工。为了帮助这一部分农民克服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领导农民走“组织起来”的道路。到1952年底,我国已有4542万户农民(占全国总农户的39.9%)参加了各种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对这一阶段互助合作运动取得的成绩,应当给予充分肯定。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在发展过程中,具体说来,即在1952年底至1953年春,在一些地方确实出现了急燥冒进倾向。这种倾向并不是某一部门或某一个人杜撰出来的,而是客观存在。 由于我国各地区开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时间有早有晚,因而急燥冒进倾向在不同地区的表现,也略有所不同。 在互助合作运动起步较晚的新解放区,主要是打击单干农民,强迫编组,满足于形式主义的做法。许多农民参加互助组是随大流;有的是认为这是“响应号召”、“遵守国法”,反正“早晚都要吃大锅饭”而勉强参加的;也有的是为了能获取银行贷款而参加的(当时互助组有享受优先向银行贷款的待遇)。由于缺乏一定的思想和物质基础,因而许多互助组是“会上互助,会后垮台”。当时的新解放区,土改才结束不久,广大翻身农民希望能有一个休养生息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地区的干部不是向农民群众充分进行保护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其他私有财产的宣传,解除农民“怕归公”的思想顾虑,安定农民的生产情绪,而是盲目要求大量发展互助组,并且在互助组内片面强调满足贫雇农利益,因而也就损害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个体农民,特别是中农的生产积极性。 在互助合作运动起步较早的老解放区,急燥冒进倾向主要表现为:轻视初级互助组,盲目追求高级形式,不顾条件地多办社和办大社,认为“越大越好”,“越社会化越好”。以华北地区为例:1952年秋季以前,华北地区只有1592个社,到1953年春就发展到9283个社,竟增加了数倍,同时还办了一批50户以上的大社。这种盲目大发展的做法,显然是同当时中共中央关于稳步前进的方针相违背的。按照中共中央1951年12月制定和1953年2月正式通过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的规定,当时发展互助合作的原则是:大量发展临时互助组和季节互助组,逐步推广常年互助组,有重点和有控制地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10月,中共中央在转发华北局报告的一个批示中,又着重指出了这一点。也就是说,发展互助组是当时互助合作运动的重点。这样的要求,也是与当时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思想觉悟相适应的。 发展组织上的盲目性,只是急燥冒进倾向表现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在合作社内的经营管理和分配上,忽视了当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特点,盲目地要求增加社会主义因素。它突出表现在:过多过急地扩大公积金和公共财产,取消或不合理地减少土地、牲畜、农具的报酬,有的甚至采取共同消费的制度等等。这方面的问题,在老区表现较为突出。这种做法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造成“个别地方竟因而发生一冬无人拾粪,无人搞副业生产,出卖牲口,砍树杀猪,大吃大喝等破坏生产的严重现象。”[①b]还值得提出的,有的地方在开展互助合作的工作中,不是采取经济的和典型示范的方法,而是采取强迫命令的方法,个别地方甚至采用惩罚性和胁迫性的手段,强制农民入社入组。 上述急燥冒进倾向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对农村形势估计有偏差。当时党内有的同志忽视土改后我国农村占主导地位的是中农的增加这个事实,只根据一些地方一时出现并已受到限制的买卖土地、雇工、放债等现象,就认为“两极分化”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于是提出:“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该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主张应引导互助组“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即农业合作社[②b]。这种指望通过加快发展农业合作社来防止农村“两极分化”的主张,当时又受到毛泽东的支持和推崇。它会给刚起步的互助合作运动带来什么影响,自然可想而知。第二,舆论导向的失误。从1952年底到1953年春,在中央一级的报刊上连篇累牍地刊登了一些地区加快发展农业合作社的报道,以及劳动模范访问苏联集体农庄的文章,过多地宣传农业社及苏联全盘农业集体化的好处,并宣传说:“苏联今天的道路,就是我们明天的道路”,“只要大家努力,那么苏联的集体化农业离我们是不远的”。这样的宣传,忽视了当时我国大部分地区的迫切要求仍然是办好互助组这一事实,使人感到现在就要普遍办合作社、办集体农庄。这无疑会助长一些干部在互助合作运动中的急燥冒进情绪。第三,农村干部缺乏组织互助合作的工作经验。50年代初期,参加农村互助合作的干部,大都是刚刚从土改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他们工作热情,但文化水平一般较低,最多只有小学程度,加上国家还未来得及对他们进行有关管理知识和专业特长的培养训练,因此,他们在开展互助合作工作时,往往不懂得用经济的方法,而比较习惯于用行政和政治的方法,甚至把土地改革中的思想和做法搬到互助合作运动中来。运动中出现的强迫命令和违背自愿互利原则的倾向,不能说与此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