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尔塔萨的美学基督论

——以形式与光辉概念为核心的理论建构

作 者:
张俊 

作者简介:
张俊,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哲学博士后。

原文出处:
宗教学研究

内容提要:

在巴尔塔萨神学美学中,形式和光辉是美不可分割的两个基本元素。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光辉是一种垂直维度的无限深度,形式是一种水平维度的有限延伸,二者垂直相交形成美(荣耀)。美是形式与光辉结合的产物,这一古典美学思想源自中世纪神学美学,巴尔塔萨继承过来加以新的发展——在其神学美学视域中,形式与光辉只有在基督中才能完满结合在一起,生成无与伦比的至美——上帝的荣耀。由之,巴尔塔萨建构起一种神学美学基督论或基督论美学。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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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形式(Gestalt)和光辉(Glanz)——中世纪称为species/forma(形式)和lumen/splendor(光辉),是西方古典美学用以描述美的客观要素的基本范畴,同时也是基督教神学中经常运用的两个范畴。这两个范畴交汇在神学美学中,形成了中世纪古典神学美学对美的基本界定。二十世纪神学美学巨擘巴尔塔萨(Hans Urs von Balthasar,1905-1988)继承了这一古典美学思想,并进一步发挥,最终形成了其别具一格的美学基督论。

      巴尔塔萨的“形式”概念,思想来源比较复杂,既有柏拉图传统的“理式”(eidos)概念渊源,亦有亚里士多德传统的“形式”(morph)概念渊源,甚至启蒙以来赫尔德、歌德、埃伦费尔斯诸贤的形式概念都曾对其神学美学之“形式”概念产生过影响。同时,他的“形式”概念本身还有圣经与基督教艺术传统中“形像”(imago)渊源。所以,巴尔塔萨的“形式”概念本质上是古典美学一个现代综合的产物(或曰集大成的概念),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视为是在希腊哲学传统中抽象形式概念基础上融合希伯来宗教传统中形像概念而形成的一个新概念,在特定神学语境中甚至有位格涵义。其“光辉”概念虽直接源自圣经和基督教神学传统,但作为美的客观要素的光辉概念(光照论的客观方面),却主要是继承(新)柏拉图神哲学(古典美学)传统的思想遗产。不过,以荣耀为主题的巴尔塔萨神学美学,赋予了这一古典美学概念前所未有的理论地位(无论是在美学层面还是在神学层面)。鉴于本论主要探究的是形式与光辉概念的结合在巴尔塔萨神学美学中的理论效应问题,关于其形式与光辉概念史渊源系统回溯只好留待他文详述,这里暂不过多涉及。

      在巴尔塔萨神学美学中,形式与光辉被认为是美不可分割的两个基本元素,它们“在表达美的奥秘时相互补充”①:

      美的事物首先是一种形式,并且这种光辉不是从上面、从外部照在这一形式上,而是从形式内部照射出来的。形式(species)与光辉(lumen)在美中是一,如果形式真的配得上那个名字(不是指别的任何形式,而是指令人愉悦的、光辉四射的形式)。有形的形式不仅“指向”一个无形的、无法言喻的奥秘;形式是这一奥秘的显现,并在保护它、隐藏它的同时揭示出它。自然的形式和艺术的形式都有一种显现的外在深度和内在深度,而二者在形式自身之中是不可能分割开的。内容(Gehalt)不在形式(Gestalt)的后面,而在形式之中。如果看不到形式,也就看不到内容。没有为形式所光照,也就看不到内容中的光辉。②

      不仅如此,形式与光辉在巴尔塔萨神学美学中还是最为基本的两个神学范畴。二者结合在基督里,形成基督教终极性的奥秘。这在巴尔塔萨看来是基督教作为最卓越的美学宗教的根本所在。由之,巴尔塔萨发展出一种新的神学理论——美学基督论,或者是一种新的美学理论——基督论美学。

      一、作为美学范畴的形式与光辉的交汇

      巴尔塔萨关于美是形式与光辉的结合之美学思想,直接源自托马斯美学,正如他在《神学美学》(Herrlichkeit:eine theologische stbetik,1961-1969)第一卷前言中所讲,“如果所有的美都客观地处于托马斯所谓‘形式’(species)和‘光辉’(lumen)两个环节的交叉点上,那么它们的相遇就是以‘观看’和‘陶醉’为其特征的”③。在对“观看”和“陶醉”两种(神学)审美过程的理论阐述中形成的“观照理论”(基础神学)和“陶醉理论”(教义神学),正是巴尔塔萨神学美学之基本构成,可见巴尔塔萨神学美学如何倚重托马斯这种美的观念。可以说,“形式”与“光辉”结合生成美的观念,是巴尔塔萨神学美学展开之重要理论基石。

      尽管关于形式的美学思想渊源可远溯至毕达哥拉斯,光辉的美学思想渊源也可回溯至柏拉图,但将二者结合在美的概念中,大概最早也只能追溯到伪狄奥尼修斯(Denys the Areopagite)。不过,此种美学理念即使在伪狄奥尼修斯那里,也还只是一种思想萌芽。真正将此美学理念充分阐述并最终确定下来,却是十三世纪的经院哲学鼎盛时期的理论成果,更确切地讲,主张美是光辉与形式的合一,主要是十三世纪中期阿尔贝特学派的哲学创造。通过开设伪狄奥尼修斯著作(《论圣名》)研读课程(1248-1252),大阿尔贝特从伪狄奥尼修斯那里得到启发,在《论美与善》(Opusculum de pulchro et bono)中首次明确地将希腊哲学中的“比例”(形式)概念与新柏拉图主义的“明晰”(光辉)概念结合在一起来界定美:一切美都基于形式与光辉,美是照在有比例构成的物质各部分之上的形式的光辉。在亚里士多德的影响下,他又认为形式与光辉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潜能与实现的关系,因此也可以形质论来思考:光辉是美的形式,“比例”(形式)则被看作美的质料④。大阿尔贝特的得意门生乌尔里奇(Ulrich of Straussburg,c.1225-1277)和托马斯都参加过他在科隆(Cologne)讲授的这门课程,明显他们的美学思想受到他的深刻影响。乌尔里奇几乎原封不动地承袭了大阿尔贝特的美的定义,认为美就是物质形式之中清晰的光辉。托马斯虽然又新增一个“整体性”概念,从而构成后来托马斯主义美学关于美的三大经典要素定义——整体性、比例和明晰——但其实形式这个概念本身就是用来表示在个别事物中那个以不同清晰度呈现出来的存在之整体性的⑤,也即是说,整体性和比例都是可以涵括在形式概念之中的——托马斯的哲学导师亚里士多德早就讲过,“整体,即形式或形式的具有者”⑥。故而,托马斯主义美学主要讲的还是形式与光辉这两大美学要素。这也便是为什么巴尔塔萨《神学美学》第四卷中专论托马斯美学思想时唯独侧重形式与光辉两个概念,而几乎对整体性这个概念视而不见的原因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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