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的规定性

——美学规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柏青(1968- ),男,湖南省炎陵县人,湖南师范大学在站博士后,长沙理工大学设计艺术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美学、文艺理论研究(湖南 长沙 410114)。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美学规制”是指人们在审美创造和审美欣赏过程中有意识或无意识形成的审美标准及其美学规约。它是审美观念和审美趣味的外化形式,是生命个体审美情趣与社会整体审美理想相互影响、相互生发的美学选择和运行机制。美学规制是一种区别于外在性政策法规规制和内在性道德伦理规制的非正式的社会规制,其本质是审美的公共性标准对审美的个体性趣味所产生的影响及所进行的美学规训,即通过一套复杂的机制,将某些个体的审美标准和审美趣味建构成为公共性的美学符号,从而对审美主体的美感经验产生影响。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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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12)03-0037-06

      一

      “规制”一词来源于英文的“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t”,是由日本学者精心打造的译名,一般被学术界理解为“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的制约”。其为经济学领域所率先使用,后来衍生到管理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哲学、社会学等领域[1](P304)。

      中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对于“规制”,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去理解。在广义上,“规制”包含了一切公权组织对私权个人或小团体的激励和约束,主要有政治规制、法律规制、道德规制等形式。如米尼克指出,规制是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行政政策,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杰尔洪和皮尔斯认为,政府的产业规制仅仅是对众多私人经济力量的法律控制形式中的一种。在狭义上,“规制”主要是指有明确法规的制约,即以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文对生命个体或公共群体进行激励和约束,如政府政策规制、法律条文规制、行业协会规制等。中国法学、政治学、经济学领域较早对这一概念加以使用,其后在其他领域慢慢铺开。在哲学领域中,伦理学使用该词较多,也较为频繁[2](P211-238)

      从内容上看,“规制”可分为正式的规制和非正式的规制两种;从形式上看,可分为有形的规制和无形的规制两大类。正式的规制主要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契约,包括界定人们在分工中的责任的规则、界定每一个人可以干什么和不可以干什么的规则以及关于违反后的惩罚的规则,以政府规制为主要代表。一般而言,正式的规制又可分为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通过司法程序去实施的规制是间接规制,通过行政部门去实施的规制是直接规制。非正式的规制主要是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包括对正式规制的扩展和细化,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和内部实施规则等,其中一项主要内容是伦理道德。非正式的规制主要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道德约束、良心谴责以及来自社会的不规则的“自发性强制”约束等来保证执行。埃尔斯特认为,非正式的规制是指人们对他人的行为产生某种预期的精神状态,这种预期不是基于正式的规制(如成文法律法规等),但会对个人的某一类行为或某种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对其进行有效限制。皮拉特则强调,社会的非正式规制体现了社会成员的偏好、趣味,但能成为非正式规制的并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偏好、趣味,其产生必定有着深刻的文化语境和历史原因;由于存在着传统根性和历史积淀,非正式规制的变迁必定是一个艰难的、长期的过程。非正式规制不是靠某种外在权威,而是一种非个人的社会机制,即通过“隐藏的手”,从个人追求的无政府状态中自然地产生秩序,对作为主体的人的行为和选择产生有效影响。

      有形的规制一般以文字的形式加以表述,由国家权力机关或权力部门颁布,是一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文件,如明文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而无形的规制是指一种内涵相对模糊,没有清晰边界,无须由政府权力机关界定或强制执行,而是通过公共性的约定或不成文的通行性的规定而生发的规约,如行业潜在规制、道德规制、美学规制等。

      二

      “美学规制”是指人们在审美创造和审美欣赏过程中有意识或无意识形成的审美标准及其美学规约,是审美观念和审美趣味的外化形式,是生命个体审美情趣与社会整体审美理想相互影响、相互生发的美学选择和运行机制。美学规制是一种区别于外在性政策法规规制和内在性道德伦理规制的非正式的社会规制,其本质是审美的公共性标准对审美的个体性趣味所产生的影响及所进行的美学规训。

      美学规制区别于政策性法规规制的一面就在于其内在性。政策性法规规制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公极力等外在权力机制和体制对某种行为或选择进行约束,是一种明显的依靠外在强制力而产生作用,发挥影响,促进行为规范的运行机制。其一般来说不可能依靠政府的行政公权力等外在权力机制来对人们的审美观念、审美趣味产生有效影响,而是依靠内在性力量如品格等对人们的审美观念、审美标准、审美趣味、美学选择产生潜在的影响,并最终发挥作用。如果说政策性法规规制是规制中那只“看得见的手”,那么,美学规制则是影响人们审美选择的那只“看不见的手”。

      而面对同样依靠内在性的品格和力量对人的行为加以影响的伦理规制,美学规制与它相比又有何区别呢?一般认为,伦理规制主要侧重于理念上的善的作用,其在根本上依赖于主体的有意识行为,通常来讲是能够解释并可以通约的。比如,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规制“孝悌”,善事父母为“孝”,敬顺兄长为“悌”。“孝悌”是小农经济社会基本的人伦之理,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生产组织和生活单位,父亲是一家之长,兄长是家庭的骨干力量,这在客观上奠定了父兄在家庭中的主导权威,善事父兄是确保家庭繁荣与和谐的必要条件。所以,父兄在年老之后,得到应有的尊敬和照顾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2](P234)。

      而美学规制主是依赖于生命主体——人的无意识行为而对人的审美产生影响,发挥作用。这种影响和作用没有任何的外力压迫或外在公权力的约束,同时也没有可解释性的正当理由。正因如此,在西方,aesthetics(美学)之词义原本不是客观的美之学,而是主观的感受学。例如,一个人说一朵花美,另一个人却可以说不美,而说美的人却不能在理论的严格性上证明说不美的人错了。所以说,审美没有正当的可解释性,由此形成的美学规制也没有绝对的正当理由。在这一点上,美学规制与伦理规制二者有着很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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