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012(2012)01-0005-06 一、关于美育学学科性质及其引发的问题 从审美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活动的历史来看,它与人类自然人化的历史、与人类文化建构的历史同样漫长;从美育学作为一般知识来看,也同样与人类的美学思想、教育思想一样久远。但是作为一种独立形态的理论,它的历史还是很短暂的。自从德国美学家席勒第一次直接提出审美教育的思想以来,至今只有200多年的历史。在其理论形态以及研究的方法上,都显得比美学、教育学要稚嫩得多。故在当今学界有人认为,对于审美教育的研究尚不能得到“学”的独立称号。审美教育理论与审美教育研究作为一种知识,在某些人的心目中就如同审美教育实践那样,只是教孩子唱唱歌、跳跳舞的不足为正业的那么一种东西;如果再对其进行研究,就更显得贻笑大方了。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现象本身就隐含着审美教育研究的根本危机。对审美教育的研究如果不能获得知识学意义上的承认与许可,那么,审美教育实践及其相关研究就只能停留在浅薄而浮泛的层面上。在当代美育研究中,关于学科建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参与审美教育研究的人员人数众多,但在构成上极为芜杂、在质量上参差不齐。其中不仅有大专院校的专业研究人员与专家教授,而且有在中学、小学乃至幼儿园的承担语文与艺术教育课程的教师,甚至历史、政治、物理、化学、数学、生物、地理课程的任课老师也参与进来。他们在各种学术期刊乃至于形形色色的报刊上,发表了数量极为可观的文章。例如,根据清华大学中国期刊网全文检索,以“美育”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仅仅在2002-2003年这一年的时间里,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就达773篇之多①。当然,在参与学术研究与学术争鸣的权利方面人人平等,但是现代学术与现代知识在形态上早已过了“混沌”的开创时期。如果缺少必要的知识与学术的储备,以及对本学科特性的把握,任何人都无法进行合乎现代学术规范的研究,尽管研究热情本身是值得肯定的。 第二,从审美教育的研究作为一种知识学来看,已有的学术研究成果除了少数文章与著作达到逻辑严密、选题合理的内在要求外,大多数已发文章都存在值得我们重视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把美育研究与某一个案、某一极细微的文学艺术现象相等同,通常就是这样一种极其八股的思维模式:由某一首诗歌、一篇散文、一个故事、一首歌曲、一部电影等等来谈仅仅局限于这一案例本身的美育作用。这大多是中小学教师的教案,当然有一些也来自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从事艺术类课程教学的教师,其所撰文章的题目大多是“从……看对学生的审美教育作用”或者是“如何从……之中对学生实行审美教育”。比如《给学生一双发现美的眼睛——浅谈高二诗歌单元的美育》[1]、《在小学古诗教学中进行美育》[2]就具有极强的代表性。从他们所利用的案例或使用的对象来看,是属于文学艺术作品的。从作为审美教育的资源来看,这样的一种选择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如果只是就案例来谈案例,也就当然只能是在审美教育的范围之内;但是,如果把这一案例提升到美育的理论层面,就不仅仅是画蛇添足,甚至会远远走出审美教育的范围之外了——原因就在于这样一些文章命题的背后其实是隐藏着这样一个可能,那就是所采取的案例除了可以充当审美教育之外,当然还可以充当其他教育的资源。 其二,把自然科学的学科教育与审美教育联接起来,在物理教育、化学教育、地理教育、数学教育之中,发现许多匪夷所思的美感因素,而且在许多文章之中,并不是把论述重点放在对于教学过程中形象生动等因素的利用上,而是就数学公式、化学反应、物理定律来谈美学,谈美感,并上升到审美教育的层面。如果说,将审美教育与道德教育、思想教育、劳动教育相联系,我们还可以把相应的命题植入合乎学理的框架中去加以论辩的话,那么上述的很多做法实在就显得太不合乎学理了。 第三,与中国美育学的第一期与第二期相比,作为新时期的第三期的美育学在学术上似乎更加缺少自觉。如果说中国美育学的古典时期尚属于原创,第二期则以蔡元培美育思想为主要代表,是本土学人在现代文化的冲击之下以及西方美育思想的资源影响下对中国传统美育发起的主动革新;那么,中国美育学的第三期,如果不是受到国家在教育政策与教育制度上的倡导,如果不是作为某一国家意识形态领导者个人的言行的推动,作为第三期的中国美育学的到来还显得不可预期。一种理论就其本性而言,既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但是更应该是对于实践活动的反思、批判与前瞻。如果在知识学的建构上缺乏最起码的理论准备,新时期以来的美育研究就只能在浅俗的层次上徘徊,对当代美育的现实实践既无自己的解释,对于美育的实行又无可操作性的蓝图。在学术的自觉上表现出的迟钝与落伍,一方面反映了美育学自身的发展历史的短暂,一方面更是反映了美育学作为一种知识学形态,在学科上远未成熟。 作为相对成熟的美育学科来说,与其他的任何学科一样,在基本范畴、命题与问题、概念与逻辑、体系与发展等关键问题上应该有着自身独特的规定,这种规定既是随时间与历史而变动的,又有着相对稳定的基本结构。在遭遇到新的现实时,这个基本稳定的结构会以自身的逻辑来敏捷地加以面对,并且应该敏感地加以调整。但是在新时期的审美教育研究当中,我们并没有看到这样一个结构在起作用。由国家政策国家意志的强制性规定并直接影响的审美教育以及审美教育研究,远远超出了中国美育学自身的阐释范围与学科的自觉,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1994年伊始的素质教育思潮,审美教育研究无法拿出一整套的系统的思想与概念加以阐释并以此作为回应——尽管在此期间发表的论文数量惊人,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在我们当时已有的美育教材中或者是美育观念中,对于“素质”以及“审美素质”这一基本概念还是一种陌生的言说。这些都只能表明审美教育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仍极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