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中美商约》集近百年史上不平等条约之大成,比《南京条约》、《二十一条》、《日汪协定》有过之而无不及,其残酷性、奴役性堪称空前。〔1〕笔者以为,此番论断失之偏颇。 纵观列强强加于中国人身上的上千个不平等条约,除了政治上、军事上企图控制中国的《二十一条》、《日汪协定》及割地赔款的《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以外,对中国主权危害最大、最烈的要算协定关税和治外法权。其中又以协定关税为最。由于关税不得自主,中国就无法运用关税壁垒来保护本国幼稚的民族工业,协定关税成为中国近代积贫积弱的经济根源和经济近代化的重大障碍。所以关税自主成为有识之士的强烈呼声和民国政府外交斗争的重要内容。至于治外法权,则损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在华洋人可以为所欲为而不受中国法律制裁,中国人失却了做人的尊严。为了争取关税自主和废除领事裁判权,国民党南京政府自1928年起与列强进行了多次交涉,并逐步收回了主权。1930年,正式实现从协定税则到国定税则的转变,至1934年,将进口货物的最高税率提高到80%。〔2〕1943年,中美、中英签订新约, 正式取消治外法权。为此,中共中央还发布了《关于庆祝中英、中美间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决定》以志庆贺。〔3〕 那么,抗战胜利初期签订的《中美商约》到底有些什么内容?我们不妨作些剖析。 《中美商约》于1946年11月签订,全称为《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条约全文共30条77款。其主要内容有: (一)美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可以从事居住、旅行、经商等活动。中国方面应尽量提供方便。 条约第二条第一至第三款规定:“一、缔约此方之国民,应许其进入缔约彼方之领土,并许其在该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及经商。于享受居住及旅行之权利时,缔约此方之国民,在缔约彼方领土内,应遵照依法组成之官厅现在或将来所施行之有关法律规章(尚有此项法律规章时),但不应受不合理之干涉,并除其本国主管官厅所发给之(甲)有效护照或(乙)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应无须申请或携带任何旅行文件。二、缔约此方之国民,在缔约彼方领土全境内,应许其不受干涉,从事并经营依法组成之官厅所不禁止之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从事于非专为所在国国民所保留之各种职业,为居住、商务、制造、加工、职业、科学、教育、宗教、慈善及丧葬之目的,而取得、保有、建造或租赁及占用适当之房屋,并租赁适当之土地,选用代理人或员工,而不问其国籍;从事为享受任何此项权利及优例所偶需或必须之任何事项;并与该缔约彼方国民,在同样条件之下,依照依法组成之官厅现在或将来所施行之有关法律规章(倘有此项法律规章时),行使上述一切权利及优例。三、缔约双方之国民,于享受本条第一及第二两款所规定之权利及优例时,其所享受之待遇,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现在或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之待遇。”〔4〕 从《中美商约》第二条的内容来看,其要害在于便利美国公民来华从事经商、投资等活动,即在入境签证方面不加限制阻拦、应予以方便;在法律规章许可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各种经济、文化活动,并与中国公民享受同等权利;享受优遇时,不低于已经或可能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由于条约中的“缔约此方”和“缔约彼方”是互惠对等的,即条约表面上是个平等条约,美方为防止中国公民向美国大量移民,特在条约第二条第四款中规定:“本约中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影响缔约任何一方有关入境移民之现行法规,或缔约任何一方制订有关入境移民法规之权利。”〔5〕即本条约不影响移民法规的效力。 美国是个发达国家,而中国是落后国,富国拥有大量资本,穷国拥有廉价资源和劳动力。 从旅行、经商和投资的角度看,一般而言,其流向是发达国家流往落后国家的居多。美国人收入高,到中国旅行开销少。可想象,中国人没有几人能承担赴美的旅费。中国劳动力、资源廉价,美国人来华经商、投资自然能有高额利润的回报,而美国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其资本主义工商法规极为健全,房地产价格、工资等都是高水准,难以想象,中国人能在美国通过经商、投资而骤然暴富;从移民的角度看,一般说来,其流向是落后国家流往发达国家的居多。中国人到美国移民,即使从事最低级简单的劳动,其收入也比国内高出数倍乃至数十倍。 显然,条约的上述有关规定只有利于美国人,而不利于中国人,尽管它貌似平等。 (二)美国商品输入中国的关税按最惠国征收;内地税及运销等待遇,和中国物品等同;美国货输往中国,原则上不应受“非关税措施”的限禁,如中国需对美国货的进口在数量上进行管制时,应予以告知。 条约第十一条规定:“凡代表在缔约此方领土内有住所之制造商、普通及贸易之旅行商,于其进入、暂住及离去缔约彼方之领土时,关于关税及其他优例,……对于彼等或其货物样品所课之任何名目之一切税款及费用,概应给预不低于现在或将来对任何第三国旅行商所给予之待遇。”〔6〕换言之,中国对美国商品的进口关税按最惠国待遇征收。尽管条约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不是片面的,而是互惠的,但由于中美两国经济发展悬殊,美国可供出口的货物奇多,且多为工业成品,而中国的出口产品少,且多为农产品和初级产品,显然这一条款有利于美国。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应将当时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关税税则与最惠国条款联系起来研究,否则说明不了太大的问题。如前所述,抗战前的1934年,国民党政府曾修订海关进口税税则,并将最高税率提高到80%。1943年,英、美为表示对中国抗战的支持,与中国签订新约,取消了若干在华特权。关于商务贸易问题,《中美新约》、《中英新约》规定待战争结束后再行商谈。〔7〕1946年,国民党政府重新公布关税税则, 这次新公布的税则、章程,除将进口税的计价方式略作变动外, 余均根据1934年的海关进口税税则、章程,予以重新公布施行。〔8〕显然,最惠国条款不是美国货大量输入中国的主因。当时中国的关税税率水平虽然不高,但已经与近代的“值百抽五”另加2.5 %的子口税不可同日而语。当然,最惠国条款对美国是有利的,美国在与第三国的商品竞销中至少不处于劣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