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宗族制度,在唐宋之际发生了一次重大变革,即由门阀宗族制度逐渐演变成为以“敬宗收族”为特征的宗族制度。[①]这一变革,也就决定了封建宗族制度社会职能和社会影响的历史性变化。“敬宗收族”宗族制度的社会职能及其对阶级关系的影响不但是广泛和深远的,而且是多方面的。本文拟对这一问题略加探讨,以期对我们深入认识中国封建社会宗族制度有所裨益。 一 宋代宗族制度的社会职能 (一)政治职能。 宗族组织是封建统治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封建统治者之所以竭力倡导、支持宗族组织的发展,原因就在于它对封建统治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北宋人刘敞认为,宗族组织是老百姓自己治理自己的最佳组织,它可以使封建统治者收到治理天下“结之不以恩惠,威之不以刑罚,不为而治”[②]的社会效果。我们知道,一个社会愈是封闭,愈是高度专制主义,它对自然共同体的辅助统治的依赖性就愈强。在古代中国,宗族是最重要的自然共同体。就宋代“敬宗收族”宗族组织的发展情况而论,它所表现出来的主要政治职能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维持族内封建秩序,平息族众的反封建行为。首先,宗族组织以各种手段劝戒族众遵守封建国法。宗族总是将其成员的违法犯罪看作门户的最大耻辱,因而“遵守国法”也就成了对族众的首要要求。井研富族青阳简为书遗训他的后代:“公法不可不畏,租赋不可不时。”[③]苏州范氏“义庄规矩”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诸房闻有不肖子弟因犯私罪听赎者,罚本名月米一年,再犯者除籍,永不支米。除籍之后,长恶不悛,为宗族乡党善良之害者,诸房具申文正位,当斟酌情况,控告官府,乞与移乡,以为子弟玷辱门户者之戒。”[④]郑至道在告戒子孙时说:“所谓教者,非徒诵读之谓也。大要使之识道理,顾廉耻,不作非法,不犯非礼,以尽人道而已。”[⑤]正是在宗族组织的劝戒下,封建国法得以很好地发挥其威摄作用。其次,宗族内的行为规范是社会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族众的制约是封建秩序稳定的基础。宗族是道德舆论的主体,成员之间“有善相告,有过相规”[⑥]。宗族组织越强,宗族成员之间的联系越密切,这种道德舆论的作用也就越大。它对人们反封建意志和行为的控制是积极的。再加上宗族法和宗族礼仪的控制,使得当时人们反封建的意志和行为基本上被平息在宗族内部。 第二,裁判族内民事纠纷,维护封建财产继承关系。在宋代乡村,一般的民事纠纷“多不之官府”,而是在族内通过族长、尊长裁判解决。这种解决办法甚至超出宗族的范围,乡党亦是如此。如吉州安福县王希淮宗族,“长者性笃厚,每一言一行,乡人取以为法,族里有争,率有直焉,得一言无不悦服者。”[⑦]衡州衡阳县人胡晏,“性资孝友,乡里慕之,有争讼不到公庭,多往质焉。”[⑧]永嘉陈敦化,“乡闾信服其谊,争讼多不之官府,得公一言即时解散。”[⑨]井研青阳简,“好读律,能通法意,乡邻讼者多决于君。”[⑩]这些具有宗族、乡里民事纠纷裁判权的人,除具有族长、尊长的身份外,一般都属于乡村中的士绅阶层。他们识文达“理”,在宗族、乡党中德高望重。 除了通过裁判民事纠纷,宗族对封建财产关系的维护还集中表现在以下两点上:一是族长、尊长是析产分家的主持人和公证人。《名公书判清明集》在处理家庭财产的案例中留下了诸多这样的记载: 唤集谭氏族长,将谭念华所管田业及将李子钦姓名买置者,并照条作诸子均分。[(11)]呼集黄氏族长,将黄廷吉分产,从公作两分均分。[(12)] 在官府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尚且如此。可见,平时析产分家的主持权和公证权自然由族长、尊长承担。 二是族长、尊长具有一定的立继权。在宗法社会中,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总是绾连在一起的。凡承继香火者必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力。按照宋代的立继之法,族长、尊长在某些情况下是有立继权的。诚如《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13)]“凡立继之事,出于尊长本心,房长公议,不得已而为人后可也。”[(14)]“立嗣合从祖父母、父母之命,若一家尽绝,则从亲族尊长之意。”[(15)]“立继由族长,为其皆无亲人也。”[(16)]“王圣沐者,号称族长,握继立之权。”[(17)]族长、房长们利用他们握有的立继权,自然较多地从宗族利益出发,将继嗣者严格地限制在父系血缘关系之内。 第三,督促赋税的交纳。马克思指出:“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18)]宗族组织为了向封建国家表示他们的“忠义”,总是将赋税的交纳作为族众的重要职责来督促。甚至还设专人来负责此事。如江州陈氏,“立庄长以督赋租”[(19)]。张椿,“身率宗族,公租及时先输。”[(20)]“义居二十余世”的永乐姚乐,“税赋不待催驱,未尝以讼至县庭。”[(21)]《袁氏世范》在《治家》卷中也谆谆地告诫后人:“凡有家产,必有税赋,须是先截留输纳之资。却将赢余分给日用,岁入或薄,只得省用,不可侵支输纳之资。”“纳税虽有省限,须先纳为安。”正是在宗族组织对赋税的督促下,封建国家的赋税征收才能顺利进行。即使在“遭时多故,县官倚办于民者几倍常赋”的情况下,宗族主持人也能“调度有方,从容赡给”[(22)]。至于义田、祭田、义学田等族产,更是将赋税的交纳放在重要位置。金华吕氏族产明确规定:“每遇夏秋税起催日,先期输纳。”[(23)] 第四,与封建基层行政组织结合,部分地承担乡村行政职能。宋代最基层的行政机构为里甲制,负责人主要为里正、户长。淳化五年(994)曾规定里正差乡村第一等户轮充,户长差乡村第二等户轮充。以后虽有所变化,但都是差富实有力之家。而这些人往往又是族权的掌握者。这样以来,基层政权就可以充分利用宗族这一组织形式,而更加有效地去发挥它的各项行政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