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审计署的整个审计过程都是置身于香港政府的问责体系里,围绕着公众问责及立法会异体监督开展的,这种监督作用因为议会和舆论的监督而得到更有效地加强和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核数条例》规定审计署署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账目的外部审计师,享有广泛权力,可查阅政府部门任何资料,也可要求任何公职人员作出解释,在执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无须听命于任何人士或机构或受其控制,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但直接向立法会提交审计报告,而不必经过行政长官及其他政府官员的审定和批准。审计署进行两类工作承担自己的使命,一类是审核账目是否妥善的工作,另一类是衡工量值式审计工作。前者每年须向立法会提交一份报告书,工作量约占审计署整体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后者提交两份报告书,工作量约占三分之二。 政府账目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相比审计署更具有权威性。审计署署长的报告书提交立法会后,由立法会下设的政府账目委员会(以下简称帐委会)审议研究;帐委会可邀请政府官员及公共机构的高级人员出席公开聆讯,若有需要,也可邀请任何其他人士出席公开聆讯提供协助,新闻界及普通市民可以入场旁听;在公开聆讯中,帐委会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提出质疑,有关的各方人士作出回答;通过审议和聆讯,帐委会证实了有关审计事项的事实真相后,便会作出自己的判断,在审计报告提交立法会后的三个月内提交报告书。帐委会与审计署有共同的目标,他们在承担职责和完成任务上是相辅相成的,两者以不同的角度和方式,对公共开支的合规和有效进行监督,向立法会及公众做出交代。由于帐委会是立法机构的组成部分,负有对政府权力制衡和执法监督的职责,因此更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积极关注审计结果。审计署和帐委会的报告书向立法会提交之日,也是对香港媒体和市民公开之时,他们可以从各种渠道看到、听到报告书的内容。作为纳税人的广大市民,非常关注公共资源的管理和运用,对于审计署揭示的问题,特别是政府开支的明显差错或关系民生密切的审计事项,反响较大,也普遍认同审计署和帐委会的建议。新闻媒体往往及时表达、推动了社会的舆论,对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改进工作,起到了督促作用。 政府部门等受审核单位积极响应和整改。政府部门等受审核单位除了应帐委会要求参加公开聆讯外,要在帐委会报告书公布后三个月内作出回应,对政府当局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用以纠正已确定不合规则的事宜或不合乎经济原则的地方的行动进行说明。被揭示存在问题的部门和机构,对审计署、帐委会报告的态度和行动都是积极的,甚至行政长官也出来支持审计报告,表示应该改进工作,不能容忍缺点继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