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十七种舞弊形式

作 者:

作者简介:
田桂林,亳州市谯城区审计局

原文出处:
安徽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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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主要包括企业出售产品、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方垫付的运杂费等。在应收账款核算中,企业有时出于某种目的,或是通过应收账款造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用以美化企业形象,达到谋求企业或者相关集团利益的目的;或是设置“小金库”进行贪污私分;或是偷漏税金损公肥私;或是为了达到谋求私利,贪污或挪用企业资金。作为企业审计人员,在审查应收账款时熟悉其舞弊形式十分必要。

      第一种形式:企业不按规定设置应收账款明细分类账,而是将各种债权统统记入应收账款账户,以模糊债务人的手法,造成债权不明淅;

      第二种形式:企业把往来款项全部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用以掩盖不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三种形式:混淆应收账款的核算内容和使用范围,从而影响核算内容的正确性;

      第四种形式:企业将不属于应收账款的经济业务列作应收账款处理;

      第五种形式:企业虚构应收账款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粉饰经营业绩;

      第六种形式:企业发生应收账款业务,却不进行会计核算,虚减收入和利润,偷漏税金;

      第七种形式:企业销售已取得货款,却继续作应收账款挂账,将货款予以或挪用或作“小金库”存放;

      第八种形式:企业移花接木将长短期投资收益纳入应收账款核算,借以偷漏税金;

      第九种形式: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收账款”应在一年内收回,但在实际工作中,应收账款到期后,因为多种因素如债务人无力按时支付、经办人收取对方好处费故意到期不回收等,使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还有的故意将已收回的“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及时结转,长期挂账,达到挪用的目的;

      第十种形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应采用总价法,即应收账款按未抵减销货折扣前的总额作为入账金额。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往往采取净额法入账,目的是为了减少应纳税额;

      第十一种形式:企业在年终结账时,将某账户或几个账户的余额分解或合并到下年度新账的几个或一个账户中去,不进行账务处理就可以达到某种舞弊目的。如将有关费用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年底结转新账时,则将此款项余额合并到“在建工程”科目或“待摊费用”科目,这样就把费用转嫁为基建成本或“待摊费用”挂账;

      第十二种形式:企业核销坏账损失时不履行手续,没有经过批准就擅自核销;

      第十三种形式:企业随意变更坏账损失处理方法,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混用;

      第十四种形式:企业坏账在备抵法下,人为扩大计提范围和计提比例,达到多提坏账准备,多列管理费用,偷逃所得税的目的;

      第十五种形式:企业年末或定期调整坏账准备金额时不考虑坏账准备的实有余额;

      第十六种形式:企业不按坏账确认的标准确认坏账发生,将预计可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处理,将本该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长期挂账,造成资产不实;

      第十七种形式:企业在收回已转销的坏账时,不增加“坏账准备”,而是作为营业外收入或应付账款或不入账,作为内部小金库处理或贪污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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