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在采取封存措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广州审计通讯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12 期

关 键 词:

字号:

      随着审计署9号令的发布,《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于今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人认为,有五个方面的问题要注意把握。

      行为合法 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是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这种行为既要保障审计机关严格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又要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特别注意两个方面情况,一是要严格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确定的条件、程序采取封存措施,不得滥用封存权;二是当通过制止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及时取证或者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以达到审计目的的,无须采取封存措施。从而确保封存行为合法和严肃性。

      程序规范 审计机关在采取封存被审计单位资料资产这一措施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绕过程序或颠倒程序顺序。从封存审批、送达通知、清点物件、张贴封条、指定保管到解除封存,均应按部就班、规范操作。如其中规定的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以及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既不能不经过审计批准、不下通知书就绕过法定程序采取封存措施,也不能在未经审计批准时,就开展审批后各环节工作,先斩后奏,同时还要做到严格按规定实施,如规定由两名审计干部实施封存,就不能只由一人来代替。

      操作谨慎 采取封存措施的具体过程中,通过谨慎操作,避免承担各种不必要的审计行为风险。如其中规定的开列封存清单,准确登记物件、双方保管清单,以及规定了对存放封存资料或者资产的器具加贴封条,注明封存日期并加盖审计机关印章,和指令保管或委托保管,载明保管责任等。作为具体操作的审计人员,均必须排除各种阻力、克服厌烦情绪,按规定严格做好各环节大量细致的工作,做到分类精确、登记准确、责任明确,即使发生问题和进行行政复议,避免和减少审计承担因违反操作规定、粗心大意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特事特办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中除对封存目标、程序、原则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外,还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特别规定,这要求审计人员采取封存措施中应引起高度重视。如其中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审计人员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口头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当场予以封存,再补送封存通知书;以及遇有突发事件,负有保管责任的被审计单位或者第三人,应当将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将情况及时报告采取封存措施的审计机关,和关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封存期限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这都要求在遇到紧急情况和面对特殊情况时,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审计人员要准确把握情形,果断采取措施;保管人员因地制宜,特事特办。

      有责必究 采取封存措施的全过程,既包括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封存的过程,也包括被审计单位共同参与及第三人履行保管职责的过程,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和第三人都在履行各自的义务,也承担相应责任,只要因实施封存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方无论哪一方未尽职尽责履行职责,都必须追究相关责任。如其中规定的审计机关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措施,给国家利益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规定被审计单位或者负有保管责任的第三人没有严格履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