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外审计准则有关舞弊审计责任的规定 (一)国外舞弊审计准则规定 在舞弊审计准则建设上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主要是英、美两国,这其中特别是美国成绩更显著。美国舞弊审计准则经历了从审计界不承担舞弊审计责任—承担舞弊审计责任`明显扩大对舞弊审计的责任的过程,美国舞弊审计准则要求审计过程应该设计专门的舞弊审计程序,保证揭露财务报告中包含的舞弊行为。2004年2月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颁布了《国际审计准则240号——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考虑的责任》,代替其于2002年颁布的《国际审计准则240——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错误和舞弊考虑的责任》。新准则专门就审计师在财务报告审计中对舞弊审计责任制订了详细的规定,该准则为建立较为权威的反舞弊标准体系提供参考。新准则的出台在舞弊愈演愈烈的现实背景下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审计界担负起必要的舞弊审计责任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二)国内舞弊审计准则规定 我国审计准则明确规定,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允性及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但我国审计准则并没有把披露财务报告中包含的舞弊因素明确确定为审计目标之一。财政部2006年2月出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中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中包含的舞弊行为进行审计的责任,给注册会计师承担舞弊审计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顺应社会公众要求审计界发现和揭露舞弊行为的要求。新准则既体现了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理念,又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新的审计准则由舞弊行为的描述与特征、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计的固有限制、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保持职业怀疑、项目组内部讨论、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应对重大错报风险、审计证据评估、与管理当局等内部机构与人员和监管机构等外部机构沟通情况、无法继续执行审计业务时的措施、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部分组成。这为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对舞弊提供了详尽的指导。 目前,国内外逐渐转变了对待舞弊的态度,都明确了审计职业界对舞弊应该负有必要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对舞弊加以审计,积极承担起舞弊审计的责任。对于审计承担舞弊审计责任有其现实的依据,这也不得不使我们重新审视现行审计模式的不足,以探索更加有效的审计模式。 二、审计风险与舞弊的关联 (一)审计风险模型及其改进 198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提出了审计风险模型: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即AR=IR×CR×DR。其中:AR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审计人员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IR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审计人员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无论该错报单独考虑,还是连同其他错报构成重大错报;CR是指某项认定发生了重大错报,无论该错报单独考虑还是连同其他错报构成重大错报,而该错报没有被企业的内部控制及时防止、发现和纠正的可能性;DR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由于传统风险导向审计固有的缺陷,很难发现舞弊行为。该模型可以解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披露和其他具体认定层次的错报,以及管理当局局部和个别人员舞弊造成的错报,从而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但很难有效地应对企业高层串通舞弊等战略和宏观层面的风险。 2003年国际审计和鉴证准则委员会发布了最新的审计风险准则,对原来的审计风险模型做出了修正,把原来的审计风险模型: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修改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即[Y=K/X,重大错报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风险导向系统战略审计模式,整合了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模型中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把由于企业的整体风险所带来的重大错报风险作为审计风险的一个重要构成因素进行评估。这一模型是建立在系统论和战略管理理论基础上的,引入了环境变量,以更好地应对复杂的内外部经济环境。 (二)审计风险与舞弊的关联 审计风险是指在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发表不适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主要来自于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企业的经营风险往往会引起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而经营风险又是企业舞弊的压力来源。所以,重大错报风险往往是由舞弊导致,舞弊最终会反映到财务报表上,导致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由于舞弊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舞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通常是没有问题的。一旦企业的舞弊行为被揭发和披露,人们难免把矛头指向为其提供签证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使其处于尴尬的处境。 三、审计执业环境分析 (一)审计的社会公众信任危机 审计报告作为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审计人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报告,将会误导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给信息使用者造成不必要甚至严重的损失,长此以往社会公众就会对审计产生信任危机,怀疑审计存在的社会价值,严重的会导致社会遗弃审计。审计期望差作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笔者认为审计期望差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审计没有履行其应该承担的舞弊审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