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基层审计委员会成立审计事务中心构想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宏柱,上海市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师协会

原文出处:
新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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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日报》2010年10月21日报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遇尴尬公信度被公众质疑》,文章指出,“经济责任审计目前主要有‘四难’——经济责任范围界定难、履责评价难、结果运用难、公开难”。浙江省审计厅有关负责人无奈地说,“目前还没有责任界定和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标准。界定经济责任,有时很难划分主要领导应该承担的责任份额,也不易分清是直接个人责任还是集体责任”,“审计机关有时候力不从心,该调查的没深入调查,最后草草收兵,从而导致审计质量不高,效果不好,审计风险也随之而来”。一位县审计局工作人员表示:“一个县,地方小,人际关系复杂,特别是在当地比较有影响的人物离任,来自各方面的说情压力更大。退一步讲是得饶人处且饶人,进一步讲是害怕打击报复。这直接导致有些审计人员不想碰硬,不敢碰硬,问题做不到查深查透,审计质量自然难保证了”。

      笔者以为,作为一个地区的主要领导是一个地方的当家人,领导不但要对党和政府负责,更重要的是对人民负责。一个听得进群众意见,并能愿意接受方方面面监督,随时修正施政之中的不足之处、善待百姓、不忍群众吃亏的领导,方是中国共产党90载奋斗的初衷,才是真正的共产党人,才能造就一方清新的政治和万民歌舞的良好社会氛围。

      社会是大众的社会,国家是人民的国家,经济责任审计也需要走群众路线。从这一角度出发,本文提出在县、市设置基层审计委员会和成立审计事务中心(乡镇、街道)的构想。

      理由是,目前基层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是由党政部门的审计局、组织部、纪委、监察、国资委、财政、发改委等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组织实施的,联席会议却没有安排群众和方方面面的代表参加。

      一、关于基层审计委员会

      温家宝总理指出,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笔者认为,组成基层审计委员会,是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的一条重要途径。

      在县、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基础上,设想可设立审计委员会,除了由审计机关、组织部门、纪委、监察、国资委、财政、发改委等部门组成外,还应邀请人大、政协、民主党的代表参加,以及吸收如工人(农民工)、农民、居民、老师、小商人、民营企业家等作为基层审计委员会成员。

      目前,基层街道和镇的内部审计领导小组以及执行机构,也是由主要领导和所属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没有方方面面的群众代表参与。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什么时间审一次?怎么审?群众和方方面面代表没有发言权。

      基层审计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会议议事方能生效。基层审计委员会一般一个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成员5人以上提议也可随时召开会议)。基层审计委员会年初研究和安排审计工作计划,每季度要听取和审查审计部门工作报告。

      基层审计委员会重点监督有无以下情况:(1)未经集体讨论和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2)侵吞转移国有资产;(3)大肆挥霍,开假发票、拿回扣,甚至通过关联交易,高进低出等方式,将单位的收入转移亲属或私人(单位)名下;(4)中外合资产权交易将所得转移国外;(5)借出国考察为名,公款游山玩水;(6)在承包经营、股份制改革时低估、漏估公有资产及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7)设置“账外资产”,逃避国家监督;(8)动拆迁中的猫腻;(9)重大工程招投标不规范;(10)挪用专项资金,环境保护方面贻误子孙,等等。此外,还应关心注意地方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关于审计事务中心

      基层审计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主要工作是提出问题、发现问题。真正开展街道和镇审计工作可由乡镇、街道设立的审计事务中心实施。

      目前基层审计部门一般设置在镇财经事务中心(上海地区),体制上的问题是审计部门没有独立性。审计报告要送到镇主要领导那里,要经过财经事务中心副主任、主任、副镇长(纪委书记),才能到主要领导那里。审计部门设在财经事务中心,客观上造成内部审计人员为本单位利益服务的依附性,内部审计的深度、力度直接受制于单位领导,有的审计报告几经修改早已走样,审计质量不容乐观。基层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审计事务中心,增强了审计的独立性。

      审计事务中心是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参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应该赋予审计事务中心一定的权限:(1)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有关单位必须及时报送。(2)审核有关的会计凭证、报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3)参加有关经济活动的办公会议和项目的决策、决定的可行性论证活动。(4)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向调查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文件。(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损失浪费行为,经审计委员会同意,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6)提出改进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7)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8)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反映审计中的有关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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