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审理VS法院审理

作 者:
李云 

作者简介:
李云,湖北省宜昌市审计局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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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审理主要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侦察机关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或者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在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而审计机关审理则是指审计机关法规部门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应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活动。同为“审理”,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区别

      一是两者的操作过程不同。一是审计机关的审理只存在一级审计机关的审理部门对自身审计项目情况的审理。而人民法院的审理在我国则采取两审终审制,即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而审计部门审理没有这一制度。二是人民法院审理一般是由相关审理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对于参加审理的人数和人员配置法律有严格的规定。而审计机关审理主要由相关审理人员进行,没有人民法院审理那样严格的程序和人员配置要求。三是人民法院审理一定会有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法定代理人等相关人员参加。而审计机关开展审理则一般不需要当事人参与,只是审理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程序进行。

      二是审理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来源不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据的来源主要是侦查机关的移送以及案件当事人给法院的陈述和提供。而审计审理依据主要是审计机关自身在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案件线索。

      三是对审理后结论处理不同。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结束后依据法律法规对案件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并以其自身强制力保证其判决的执行。而审计机关在对项目进行审理后一般出具审计结果类文书,对审计出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决定书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一些重大的经济案件线索只能移送检察院或纪检处理,自身没有处理权。

      四是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人民法院的审理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给当事人公正判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法律权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而审计机关审理是对自身机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自律,以避免在审计过程中出现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保障审计工作的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借鉴人民法院审理经验模式开展审计审理

      在审理人员的挑选上适当借鉴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开展审理一般是选取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经过培训,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并会根据个人对部门法的擅长,分别组成合议庭具体审理民事、刑事等案件。而审计机关尚未建立准入制度,审理人员包打一切审理项目。这与我们的审理制度刚刚建立,审计人员的配备还不能完全到位有关。

      借鉴人民法院审理中树立审理的权威性。人民法院判决一旦作出就具有绝对的权威,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得干预和改变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已经生效的判决。审计审理应当借鉴这一制度,审计人员对审理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审计机构申请复议,与审理人员交换意见,如果还不能达成一致应当向审计机关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审理委员会具有最终裁决权。

      借鉴人民法院审理中强化对审理结果的考核。在人民法院审理中确立了较为科学的审理结果考核制度,并以其上诉改判率来判定审理人员的职业水准,这样不断促使审理人员加强与侦查等相关部门的合作,提高审理判决的准确性,以维护司法部门的良好形象。审计审理应当建立科学的审理结果考核机制,科学处理好审理机构、审理人员责任与一线审计人员的责任分配,以促使审理人员与审计人员树立共同的审计风险防控意识,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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