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不是防范风险的“护身符”

——对《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信还是不信》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汪延河,田勇,湖北省赤壁市审计局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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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被审计单位承诺书旨在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督促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资料,规避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10月12日《中国审计报》第七版刊登了《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信还是不信》一文,文中提到被审计单位因施工单位提供的结算资料有假,致使其提供给审计机关的资料不真实,表示“原提供的承诺书无效,请审计机关撤销审计报告”。该案例再次引发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作用及法律效力问题的讨论。

      现状:书面承诺与资料提供“二张皮”

      被审计单位承诺书是一种审计文书,有的地方审计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分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投资审计三种内容格式承诺书。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实际上是单向承诺,带有强制性,审计进点时必须提交承诺书,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很少认识到承诺书的重要性,认为是审计要求必须要提交的文书,不加思考地签字盖章,导致所谓承诺流于形式。由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承诺书法律效力问题存在一定疑问,对其作用发挥存有畏难情绪,也出现书面承诺与实际资料提供相背离的情况,使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处于进退两难的处境。

      根源:缺乏责任追究

      自2004年审计署六号令颁行审计承诺书以来,我们从被审计单位提交的承诺书情况与审计时提交资料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情况看,普遍存在被审计单位承诺提供真实、完整资料,实际上并没有提供真实、完整资料,审计承诺与实际操作存在“二张皮”。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未履行承诺书要求了真实、完整提供资料问题时,没有追究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责任,加之追究责任难度非常大,所以出现“法不责众”问题。要发挥被审计单位承诺书的作用,一是必须要切实与审计执法过程相结合,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亲自签署承诺书,承诺过程要规范。二是必须要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审计过程中发现没有按承诺书要求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的,要按照审计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向有关单位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三是必须要进行审计结果公告,公开通报或曝光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不按承诺书要求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问题。同时,上级审计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出台违反审计承诺书规定行为的处理处罚指导意见或案例,督促地方审计机关依法依规查处违反被审计单位承诺书规定行为。

      承诺内容有待商榷

      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虽然审计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作了明确规定,但只是明确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非财务会计资料承诺并没有具体规定。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成为基层审计机关主要审计任务,完成相关审计不仅仅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会计资料,更要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监理、施工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资料,这些资料并不是财务会计资料,是否属被审计单位承诺书承诺范围值得商榷。

      规避审计风险不可仅凭一纸承诺书

      结合前文所述,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与其实际提供资料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也不影响到审计报告真假,更不能成为撤销审计报告的所谓“证据”,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审计独立性。审计承诺制度仅是履行审计监督过程中的一项程序,并不能左右审计执法过程,也不能作为评判审计事项的依据或证据。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关键是要提高审计人员素质,规范执法,廉洁从审,在审计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履行职责,运用审计技术手段,结合现场调查与分析,发现问题线索,延伸调查相关问题。

      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并不能减轻或规避风险责任。审计机关不可依赖于一纸承诺书而改变或调整固有审计程序与方法。部分审计人员把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作为规避审计风险的“护身符”,既影响审计执法力度,又影响到审计威性,在审计实践中要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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