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视角的国家审计战略转型

——兼述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下的审计规制

作 者:
尹平 

作者简介:
尹平,南京审计学院

原文出处:
审计与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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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与审计规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完成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党的工作中心的战略转移,解决了“发展为第一要务”的历史命题,实现了伟大的战略转变。30年后,在总结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在冷静分析中国国情与国内外诸多挑战和机遇的背景下,党中央做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抉择,解决了在新历史时期如何科学发展的命题。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是中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它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是要调整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从“又快又好”转变为“又好又快”;从依赖自然资源与物质消耗转变为依靠科技进步、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从粗放型、外延性发展转变为集约型、内涵性发展,进而确立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我们要将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将科技创新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将改善民主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将改革开放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强大动力。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是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转型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发挥各级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企业的合力作用,需要社会上下的共同努力和持续推进。也就是说,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是一个有目标、有步骤的渐进过程,它不可能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自动生成和瞬间实现。中外经济学理论和市场经济实践都清楚地表明,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有可能偏离“帕累托最优”,出现“市场失灵”。偏离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这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中屡屡发生,中国也不例外。“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提供公共产品主体的缺失。教育、环保、社会保障、公共医疗等公共产品不能带来高额和即期收益,按照市场法则生产者会退出公共产品生产,而这些产品对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运行则是必不可少的。二是外部性问题。市场经济主体的成本和收益之间出现分离,成本投入者得不到应有的回报,而得益获取者却没有为收益付出应有成本。三是市场竞争不充分。市场上出现垄断或自然垄断,垄断者凭借垄断力轻而易举地获取高额利益,损害社会公平,阻碍经济持续发展。四是信息失灵。信息不充分与信息不对称,它影响市场主体和政府管理的正常判断、科学管理与有效决策。五是消费偏好。市场出现了所谓劣质品驱赶优质品,因为在某些特定场合劣质品存在市场需求,优质品常常因无利可图或微利而被忽略。六是收入分配不公。公平与效率关系错置,引发社会不稳定,公平的损害最终会制约效率的提升。七是宏观经济失衡。出现失业、通货膨胀、经济衰落、经济增长质量不高、居民生活水平下降等。八是市场调节的短期性和滞后性。市场主体追求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导致市场经济风险传导机制迟缓,酝酿着经济危机。

      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克服市场机制不足的重要方法是政府规制,即用政府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调节与控制市场机制那只“看不见的手”。在中国,政府是市场资源最多的占有者、经济活动最强大的组织者、法律法规最有力的执行者和社会事务最大的管理者,故政府在处理“市场失灵”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但是,政府规制发生作用且达到预期效果是有条件的,或者说,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有可能出现失误或偏差,发生经济学称之的“政府失灵”。“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

      一是政府规制独立性、公平性的缺失。政府没有代表社会公众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从事宏观经济管理,而是被某些利益集团“俘虏”,成为其代言人,或者急功近利,追逐眼前和局部利益而忽略社会长远和公众利益。二是公共产品供给的低效。由于公共产品的非盈利性,其成本核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容易被淡化,极易出现损失浪费和劣质低效。三是政府的扩张冲动和地方政府的自行其是。有的地方政府偏离科学发展轨道,热衷于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有的则对中央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政策阳奉阴违,强调地方本位和区域利益,造成政令不畅、令行不止,危害国家经济整体安全。四是信息不对称。政府决策缺乏应有的信息来源和保障,或者信息被人为迟滞,削弱了政府经济政策的时效性、针对性、持续性和有效性。五是政府机构的官僚化和组织缺陷。部分政府机构庞大,部门林立,职责不明,程序不清,效率低下,影响了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执行力,甚至盲目干预市场,损害市场机制的正常机能。六是规制者的能力局限。“政府失灵”严重滞缓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步伐,影响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因此政府在组织社会经济活动和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服务、配合、协作乃至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即对规制者再规制,这对有效避免规制者可能出现的偏差能够起到“双保险”的作用,也大大降低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并发的概率。

      那么,谁能够担当对规制者进行再规制的重任呢?显而易见,国家审计具备这个能力。国家审计具有经济社会的“免疫系统”功能,扮演着社会经济活动监督者的角色,是政府规制再规制的承担者。因为国家审计机关具有独立性,地位超然,没有自身的市场利益;具有法律的授权,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其审计行为有法律依据;具有良好的运行业绩;具有规制者再规制的胜任性(如:能对政府政治经济责任进行规制),符合我国国情,且社会成本低廉,可操作性强;具有代表性,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具有对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进行有效监督的客观条件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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