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缴被隐瞒非税收入需做到“六关注”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建利,十堰市审计局

原文出处:
审计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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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发现,一些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非税收入上缴的相关规定,通过隐瞒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资金、滞留截留挪用非税收入资金、坐收坐支等方法侵害国家利益,达到化公为私,化国家利益为小团体、小集体利益的目的。

      本文认为,通过审计实施发现执收执罚单位存在违反非税收入上缴方面的财政违法行为后,拟收缴被隐瞒、侵占挪用的非税收入资金时,需要关注以下几方面事项。

      一、关注违规行为事实形成过程,做好审计记录和证据收集

      注意查看执收执罚单位是否存在将非税收入资金以往来账形式挂账或者将其直接记入“其他收入”等收入类科目的情形。当往来挂账(贷方余额)或仍滞留、截留在收入类科目中的非税收入资金经审计查实,在审计处理阶段要按规定如数收缴。因此,弄清违规行为事实形成的前因后果,违反的具体规定,做好审计记录并取得扎实的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必须完成的功课。

      二、关注通过账务冲减的违法支出情况及其资金去向

      注意查看执收执罚单位是否存在通过往来账款冲抵,或者通过直接冲减(抵)“其他收入”等收入类账目的情形,转移非税收入资金或者另放在其他账目挂账或者通过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形成“小金库”。此况下,审计需要关注并查实通过账务冲减表现的违法支出及资金去向,看是否存在经“冲减”转移非税收入资金,为审计处理阶段的审计收缴作好必要的证据准备。

      三、关注财务会计账反映的单位自有资金和货币资金存量

      (一)看执收执罚单位财务会计账中的净资产是否大于被冲减的非税收入资金(即净资产额大于坐支或冲减额)。如果大于可责令调账(即“倒账”)从其虚增的净资产中倒出应缴财政收入的资金,由审计收缴本级财政。

      (二)看单位银行账中截止审计日是否有钱。这不仅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阶段和审计过程中摸清并掌握执收执罚单位货币资金的结存情况,更要在审计实施阶段将要结束时掌握该单位货币资金实际状况和资料。

      四、关注账上有钱但无货币资金支持的情况

      如果某项(些)非税收入资金出现账上有钱,但应缴财政的非税收入被滞留截留的情形,如在“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户款”、“其他应付款”、“其他收入”等科目挂账(均为贷方余额),但银行账户却无钱的情况下,审计人员要查实这些资金被挤占挪用的去向和用途,做好审计记录和证据,为审计收缴打好基础。

      五、关注因违反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形成的违法所得

      通过虚列支出、往来账款冲减等违规行为转移非税收入资金形成“小金库”,并由其产生的收益,如私存私放公款在银行产生的利息收入,不论其进入“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均形成该单位的违法所得,应当按规定全额收缴该利息收入。

      单位因隐瞒、滞留、截留非税收入资金所形成的收益,如应缴财政的非税收入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借款利息、资金使用占用费、经营收益等违反国家规定形成的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经审计查实后收缴到本级财政。

      六、关注年终决算结转环节表现出来的截留和挤占挪用问题

      有些执收执罚单位将隐瞒的非税收入资金记入单位财务会计账后,通过年终决算冲账结转,使其实际用于弥补单位费用支出或结转新年度继续挂账,也是一种典型的截留挪用非税收入资金的情形。如:执收单位将实际为非税收入的资金挂“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其他收入”、“其他应付款”或者直接记入“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会计账目,在年底将其作为单位资金来源之一,在决算结转环节冲销单位费用支出或者结转下年继续挂账截留。此况下,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要载明来龙去脉,违规资金额度、情节、法规依据等,并取得审计证据,并按规定予以纠惩违规行为,责令调整并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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