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审计的回顾与评价

作 者:

作者简介:
尚洪涛,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会计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1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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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在价值规律作用下,企业优胜劣汰在所难免,某些企业在经营中进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破产界限,是正常市场竞争的结果。无论企业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还是破产清算,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必将给债权人、出资人带来经济损失,给职工带来失业风险,给社会带来不稳定隐患。而债权人中的担保债权与非担保债权的性质不同,其受偿要求和顺序不同;破产清算中财产界定范围大小、变现价值高低,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权受偿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1997年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湛江中美化工公司破产财产拍卖收入120万元(朱燕,2010);原许昌市某柠檬酸厂破产清算组组长金满昌,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6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掌管的许昌市财政拨付给破产企业的破产清偿资金1330万元挪用给许昌市一些企业和个人使用,通过对破产企业财产的不正当出售以及其隐匿破产企业财产的出售,从中获利并贪污895万元(姚天生、金晓华,2007)。这些破产清算中的舞弊、受贿、违法清算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权益、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玷污了破产法律制度、危害了社会安全稳定。因此,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和完善破产审计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法律和社会意义。

      二、我国破产审计的简要回顾

      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80年期间,我国基本处于闭关锁国、高度计划经济环境,“企业破产”被严格禁止并失去了存在的土壤,自然没有破产审计的理论和实务问题。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们打开国门、承认了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的作用,1986年12月2日颁布了于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通过了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从地方性相关法规来看,1985年2月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率先颁布了《关于城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1993年11月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从实践中看,原沈阳防爆器械厂于1986年8月3日被宣告破产,成为新中国第一家破产企业,1987年武汉洗衣机总厂被宣告破产。破产法规的出台及其实施,带来了破产审计的研究及其实践。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重要的业务范围之一,由此确立了破产审计的法律依据,也促进了破产法的有效实施。我国破产审计的演进大致可以分为探索阶段、规范阶段和深化阶段。

      (一)探索阶段(1986-1996)

      1985年沈阳市《关于城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的实施,使得原沈阳市五金铸造厂、农机三厂、防爆器械厂于同年8月3日被“亮黄牌”,1986年8月3日防爆器械厂被“亮红牌”、宣告破产清算,由此拉开了我国企业破产的序幕,开创了新中国企业破产的先河,由此也引起了企业破产审计的初步探讨。自1986年10月至1987年6月《大连财会》发表《企业破产审计初探》连载论文(栾甫贵,1986,1987)后,随着1992年开始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以及企业破产实践和破产审计实践的普及、深入,破产审计的讨论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这一时期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贡献包括:

      1.探讨了破产审计程序

      段奇(1997)提出,清算审计应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康增利、郭永清(1996)认为,对国有破产企业清算的审计应从企业当年的资产财务收支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收入利润情况、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审计机关认为应审计的其他情况入手,提出了由四个步骤构成的破产审计程序:在清算组接管后,审计机关受人民法院邀请组成审计组,发出审计通知书并就地审计;对企业实施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做出结论;以《审计意见书》的形式将结论下达给破产企业,并抄送给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若对审计机关结论不服,破产企业可以提请复审。

      2.探讨了破产审计的目标

      栾甫贵(1997)认为,破产审计是一门专业性、综合性、协调性很强的综合的特种审计,破产审计目标可以分为微观目标与宏观目标,微观目标包括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宏观目标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提出了破产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高寿春(1997)探讨了破产清算审计的要点、内容及方法,贾宗谦(1997)提出了破产清算审计需要注意的问题,卞师军、侯梅生(1996)指出了注册会计师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二)规范阶段(1997-2006)

      以财政部1997年颁布实施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为标志,开创了我国企业破产会计规范化的历史,破产审计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也呈现出不断深化的特点。主要研究内容和观点有:

      1.探讨了破产审计的涵义与内容

      牛国晋、张寅花(1999)认为,破产清算审计是从接受破产企业移交的资料开始,到破产财产分配为止的过程,包括确认债权债务、抵消权、取回权的审计;无效行为和破产费用及破产财产变卖、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施保成(1999)则认为,破产清算审计是由清算开始时的会计资料审计、清算期间的各种相关资料审计、审查破产责任和考核托管责任的真实性审计组成,破产清算审计的对象是清算组在企业清算期间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以此来规范破产行为,保护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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